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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少付抚养费前夫隐瞒真实收入 前妻一招多要一倍抚养费!

 个案说法 2020-10-30

2009年,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先生。半年后,两人就登记结婚了,后来又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但随着儿子渐渐长大,两人在生活上的分歧越来越多,时常争吵。2015年3月,王先生一气之下回到东北老家,再也没有与李女士共同生活。

2016年,王先生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2017年他再次起诉离婚,认为双方感情未有改善,已经彻底破裂,并提出愿意抚养儿子。李女士同意离婚,但她坚持认为儿子在双方分居期间一直由自己抚养,离婚后也应由她抚养更为合适,要求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补付自2015年3月起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但王先生并不同意。他称自己回到东北后,并没有稳定的工作,如果儿子归李女士抚养,自己只能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

他向法院提交了《个人工资证明》及工资单,显示其目前月基本工资为7000余元,实际到手工资为5000余元。并且他离家时还给过李女士5万元,足以负担儿子的开销,不同意补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根据王先生提交的收入证明及上海市一般少年儿童的消费水平,酌定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成年满18周岁为止。

对于王先生所说的5万元钱款,李女士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其中2万余元已用于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信用卡还款,剩余部分才是王先生支付的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用,在补付时予以扣除。所以王先生还应补付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欠付的抚养费4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李女士认为,王先生提供的收入证明和工资单只能证明他的基本工资,还有奖金津贴等收入并未如实提交,她向法院提交了近年来王先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

上海一中院根据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材料认定,王先生自2016年2月起就一直缴纳公积金,缴纳基数从7000余元逐步提升,从2018年10月起缴纳基数已经达到1.1万余元。

转自:澎湃新闻

嘉宾:陈宏峰律师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

方弘:抚养费给多少,如何确定?

陈宏峰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方弘:本案李女士出示了王先生的收入相关证明,是否可以多主张抚养费?

陈宏峰律师:在本案中,虽然王先生称他没有固定的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但是,从李女士向法院提交的王先生近年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明确显示自2016年2月起王先生就有稳定的工作,公积金缴费基数从7000余元一直上涨至案件审理时的1.1万余元。

由此可见,王先生并未秉承诚信原则,如实向法庭陈述他的实际收入。李女士向法庭提交的王先生的收入证明就可以多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作为一名父亲,抚养子女是应尽的义务,是为人之本,但是王先生以种种理由逃避、不支付自分居起的子女抚养费,不是一名父亲所应作出的行为。

方弘:王先生向法庭隐瞒了真实情况,是否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陈宏峰律师:是的,如果王先生没有如实提交证据,而是做了伪证,法院可以追究其做伪证的责任。

方弘:李女士可以向王先生主张过去没有支付的抚养费吗?

陈宏峰律师:可以的。在这个案件中,王先生和李女士在离婚前就已经分居,分居阶段孩子一直由李女士抚养照顾。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未与子女同住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以及应当支付的金额,除了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之外,还需要考虑父母的分居状态和分居期间的具体情况,包括夫妻双方经济是否独立、抚养子女一方对共同财产是否具有支配权、未与子女共同居住一方是否补贴家用等情况,综合进行分析判定。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王先生应向李女士支付分居期间没有支付的抚养费。

方弘:二审法院上海一中院改判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补付欠付的抚养费6万余元。李女士打赢官司的关键是什么?

陈宏峰律师:这个案件的焦点之一就是王先生的实际收入是多少?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已经没有分歧了,从双方向法庭陈述的意见来说对于孩子由李女士来抚养基本没有大的分歧。

案件的焦点就在于孩子的抚养费应该支付多少,李女士认为孩子的抚养费应为每月5000元,而王先生表示他每月实际到手工资5000元,他只能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

这个时候王先生的实际收入到底是多少就成为了案件的关键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是固定收入月工资的20-30%,只要确定了王先生的实际收入,其每月应付的抚养费就显而易见了。

这个案件的焦点之二就是王先生之前支付的5万元的性质。王先生称这5万元就是支付孩子在双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从李女士提交的证据来看,其中的2万元的用于偿还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信用卡,也就是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剩余的部分才属于双方分居期间支付的抚养费。

方弘:由此可见,李女士在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使她多主张的抚养费被法院支持。所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现在,物价上涨,抚养费是否可以根据物价和对方收入调整?

陈宏峰律师: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根据法律规定,不仅仅是物价上涨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如果是孩子因为患病就学支出较大的也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数额。

方弘:其实,抚养费给多少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孩子的生活、上学、患病的需要。有些父母会觉得我给了孩子抚养费,就尽到了做父母的责任。其实,这是远远不够的。

多陪伴,多沟通您才会有一个身心健康的孩子,也是做父母应尽的义务。

嘉宾:陈宏峰律师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事 公司法务

联系电话:1388816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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