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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赶律师出法庭疑似爆粗口 律师坚持自己的观点有错吗?

 个案说法 2020-10-30

         朱孝顶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案情

6月16日,海口王绍章等18人被指控黑社会案件案件在海口中院进入了第二天的庭审,整个上午的庭审过程也还算是顺利;但是在下午,案件进入举证的环节之后,整个庭审似乎已经有点失控。有两位辩护律师因为要求法庭保证律师的质证权,先后被审判长强硬的赶出了法庭。

在被告人均发表完意见后,轮到第一被告人王绍章的辩护人李长青律师发表质证意见时,李律师首先向法庭说到:在质证之前,我想对举证方式提出意见,现在公诉人把数十份证据一揽子抛出来,让被告人进行质证,既不科学,也不符合规定,因为从科学的角度来说,人的记忆力都是有限,这些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是无法用这种举证方式进行质证。

当彭律师发表完意见后,李长青律师再次坚持要求法庭准许发表意见,同时,向法庭申请审判长回避。然而,正当李律师准备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时,审判长突然命令法警说:把这个律师带出去!

在李长青律师被赶出法庭后,法庭完成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的质证环节,随后进行了休庭。晚上8点10分继续庭审,张维玉律师首先要求发言。

审判长问:你是谁的辩护人,你的委托人和这起指控的事实有关吗?

张律师答:有关系。

审判长问:有什么关系?

张律师答:你请听我说,本案是指控王绍章等人涉黑案件,而涉黑案件与每起被单个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行为是相关的,每个单个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也直接会影响到黑社会性质罪的认定,当然直接关系到每个被指控黑社会罪的被告”。

审判长大声强行打断:“那就等到了指控黑社会性质罪的时候再说,现在不要再说了”。

张律师:“我现在申请你回避可以吗?”

审判长:“那你就出去!出去!”

就这样,张维玉律师也被赶出了法庭。

根据刑与辩公号编辑整理

采访对话

方弘:法律规定法庭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被强行带出法庭?

朱孝顶律师:将律师强行带出法庭是《刑事诉讼法》一直有明确规定的,它的适用情形是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方弘:前提就是必须要违反了法庭的秩序才行?

朱孝顶律师:违反法庭秩序,经审判长警告制止,不听制止,继续违反法庭秩序的。

方弘:是要满足两个条件,本案当中李律师和张律师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个条件?是否违反了法庭的秩序?

朱孝顶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2018年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审判长原则上不得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强行带出法庭。尽管《刑事诉讼法》对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有上述的规定和要求,但是为了保障律师的职业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专门就律师被经常强行带出法庭这样一种现象进行了专门的规定通知要求审判长认为律师在法庭审理中违反法庭规则、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训诫等,确有必要时可以休庭,原则上不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强行带出法庭措施。

具体到海口中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我认为更不应该采取把律师强行带出法庭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规定得非常明确,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要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在法庭上的正常的辩论质证,履行律师职责行为的时候,实际上人民法院应当保持必要的克制。

方弘:李律师提出对案件的一证一质的请求,是否违法或者是否是不合理的请求?

朱孝顶律师:李长青律师、张维玉律师的请求不仅不违法,而且完全符合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我们国家目前正在开展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以庭审为中心,其最根本的要求就是法庭调查应当在法庭上完成,应当以证据为中心。这就涉及到证据在法庭上的展示,对方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刑事诉讼法》明确的规定,对于案件事实争议比较大的或者关键证据都应当采用一证一质的方式。这种笼统的或者概括分组的举证方式,实际上是与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要求不符的。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说认罪认罚的案件,当事人对于案件属于认罪认罚的状态,而且对于案件的事实证据没有争议,或者是在被告人对案件证据比较熟悉的情况下,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是可以分组进行举证质证的。

而这个案件显然不是。王绍章等人到底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对于案卷的内容是不清楚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下子举了十几份或者几十份证据分组举证,被告人听一遍能够记下来的可能性都不大。他质证的权利实质上就被剥夺了。

因此,像李长青律师和张维玉律师要求对于关键证据一证一质,就是一个证据出示完毕之后,要允许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这个证据发表意见,这种权利是完全正当的,是应当予以保障的。

方弘:庭审法官的解释是,他以往审理的这种案件基本上都是按分组证据进行质证的。本案中律师要求一证一质,他认为是律师没有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也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您怎么看呢?

朱孝顶律师:这位法官对律师的指责,我认为毫无道理,公正的、正当的程序应当信守。不能因为过去违法,就把违法行为普遍化、公开化当作一个真理,我觉得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点。

另外,对案卷,律师有权利当庭对证据原件进行核对,每个证据逐项发表意见,而且被告人熟不熟悉,关系到他的定罪与量刑,关系到他的人生自由,这种情况下,还是应当要保证出示的证据,需要证明的内容,被告人可以听清楚,而不仅是辩护律师了解。因为,法庭庭审,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方弘:李律师一直在坚持一证一质,即便话筒被拿走了,他仍然坚持他的意见,这样的坚持对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法律的公平公正有什么意义呢?

朱孝顶律师:当然有意义。辩护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在这样一个法庭上,如果法官已经明确这种姿态,不让被告人对证据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在对证据内容都不了解的情况下,让被告人概略的发表意见,这实质上就剥夺了被告人对证据质证的权利,也就剥夺了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

所以,我认为李长青律师和张玉维律师维护的恰恰是法律的尊严。

方弘:李律师和张律师最后也提出申请主审法官回避,这种申请回避也遭致最后被赶出了法庭,这样的请求合法吗?有依据吗?或者说是不是一种无理的要求呢?

朱孝顶律师: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在审理期间发现了新的事实和理由,当然可以提出回避,即便之前提出回避被驳回,发现了新的事实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甚至在判决宣告之前,如果发现了新的事实和理由,仍然可以提出回避。不仅仅是法庭开庭审理的时候,审判长宣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不是说询问一次之后就可以一劳永逸的。法院对于证据拒绝按照关键证据一证一质,实质呼吁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也剥夺了律师的正当职业权利。

法官的行为已经很难保证可以公正得审理案件,辩护律师以这个事实和理由申请法官回避,我认为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个要求是正当的。这个时候法官应该做的,是要审查律师的要求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符合规定,就应当休庭,报经有决定权限的人员来决定是否回避。

如果法官认为辩护律师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审判长也可以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并且告知驳回申请不得复议。但审判长绝对不可以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不理会不回应,这是法官的一个重大错误。

辩护人提出回避申请,法官直接以违反法庭秩序为理由把律师强行带出法庭,这是审判权的滥用,违反了法官法和法官行为规范,应当受到纪律的追究。

方弘:目前,庭审视频的片段已经被刷屏了,饱受法律界的非议,对于法官合法审案,目前是否有一些纠错或者监督的机制?

朱孝顶律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律师如果认为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侵害了律师的职业权利,是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和申诉的,同时也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所在的司法局、司法厅,甚至向当地的比如说海口市司法局或律师协会申请维权,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对法官的申诉控告,这些渠道法律上都有规定。

方弘:看了这个视频以后,大家可能有点不解,会觉得法官相对来说比较强势,而且跟律师之间好像形成了一种对抗的关系。但事实上法官审理案件,律师出庭辩护、代理,大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依据法律来判案,这是大家一个共同的目标。但是,从这个案件当中我们会发现,双方是一种长期的对抗,甚至只要是律师提出意见,法官就会让大家通通出去,显得地位非常高。这样的一个庭审关系,对于案件的公正审判是不利的?

朱孝顶律师:是的,这也是让我们比较担忧的。近年来,全国各地范围内,审判人员和辩护人员的审辩冲突相对来说越来越少,控辩双方之间的激烈争论、争议或者交锋比较常见。控辩双方的这种争议是一个正常的行为,而审辩之间的冲突,是对司法形象极大的损害。

审判机关包括法官们,在案件当中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人民法院应当独立的行使审判权,在案件中做到不偏不倚、客观公正、保守,要以这样的姿态来驾驭庭审。

法官的权威应当体现在充分保障控辩双方诉讼权利上,让案件的证据在法庭上得以展示,让所有的证据出示在法庭,这是体现法官司法权威的地方,而不是法官个人这种简单粗暴,以违反法律的形式,以剥夺诉讼权利的方式来行使,这种权威不仅不是法律的尊严所在,反而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结语

从另一个方面,我们也看到了庭审公开的好处,法官庭审如此透明,一言一行都在众目睽睽之下。粗暴、官僚、不尊重辩护律师的言行、不遵守法律规定行为以及一切对公正审理案件不利的行为都难逃舆论的监督。这一案件的审理虽然没有结束,但是已经埋下了案件审判结果不公的种子。

律师的职责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律师和法院的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应该是互相协作,包容、相互交流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紧紧依靠学术界和律师界携手建设司法,因为如果建设司法不靠学术界和律师界的贡献,律师和法院对立,法律根本不可能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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