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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一权原则是什么?

 摩诃般若波羅蜜 2020-11-05

      关于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我国学者多将之理解为“依此原则,一个物权之客体,应以一个物为限,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所谓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同一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为冲突的物权。从定义可以看出,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除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所有权和他物权,也不排斥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两个以上不相冲突的他物权。可见,该原则是由物权的排他性所决定的。其实,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以上不相容物权的要求,并非是一物一权主义的本义,而是物权效力优先原则的内涵。就一物一权主义原则而言,它是有关物权客体的基本要求,即一个物权客体应以一物为原则,一个所有权或他物权不能存在于数个物之上。笔者也认为,尽管通说将一物一权原则确立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该原则的内涵和表述存在差距,有“名不副实”之嫌。有学者甚至指出一物一权的准确说法应当是“一物一所有权”,[11]基于此,有学者认为一物一权原则应该抛弃,而代之以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或者物权客体确定原则,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只要能够准确界定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仍然可以将一物一权确立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一物一权主义的提出是在基于重视所有权为物权法的核心这一历史背景下提出来的,随着物权种类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和物权法理论的推进,一物一权的原始含义越来越脱离不断变化的物权实践,在除了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物权中,适用该原则适用难有用武之地,并且一物一权原则也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认为物权法律规则中有允许一物上设立多个物权种类之情形,而其基本原则却锁定为一物一权,如此以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便产生冲突,不仅使物权法理论出现混乱,而且会给物权法实践带来麻烦。因此,在现代物权立法中,一物一权原则至多可以在所有权中确立,使其成为物权法的一个具体原则,但无需继续保持其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地位,至于物权客体确定原则或者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之取代,也无多大必要。事实上,即便在所有权中,是否遵循一物一权原则,也值得商榷。因为对一物一权中“一权”的含义界定不同,导致该原则是否成立的结论也有不同,比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是在一个物上同时存在多个所有权的情形,“一物多权”从最初理论上的禁区变为了活生生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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