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读者说找不到我们公众号了 大家星标一下,下回就能正常看到推送了哟~ 男子潜入学校猥亵男孩40余名 睡梦中,一双魔爪正悄悄伸向孩子们。 49岁中年男子房某,在凌晨时分,多次潜入10余所乡镇中小学猥亵男童。 房某破坏门窗潜入宿舍后,对熟睡中的男孩搂抱、亲吻、抚摸生殖器。 若遭到反抗,房某则动用暴力实施强制猥亵。 这变态举动背后,究竟是何动机? 房某离异无业,长期独居,心理日渐扭曲。 为寻求刺激,满足性欲,他每日流转在各个中小学,盘算着邪恶的计划。 由于案件恶劣,警方第一时间介入调查,通过受害学生床单上遗留的体液,经DNA比对,终于将房某抓捕。 这并不是他第一次因猥亵被捕,先前房某就有强制猥亵14岁男童的犯罪记录。 法院最终判决: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 49岁中年男子,作案11起,受害男孩40余名,数据刺痛着我们神经。 半夜醒来,身边有个变态正在猥亵,想想都觉得毛骨悚然。 这40多个男孩,极有可能将伴随着心理阴影度过余生。 但,我们所见的男性性侵案,只是冰山一角。 很多男性受害者,被捂住了嘴,躲在隐秘的角落。 被性侵的男性 真相远比想象还可怕 传统观念里,男性往往是性侵加害者,女性是受害者。 面对男性被性侵,有人会说:“男人怎么可能会被性侵?” 但,男性性侵受害者,真实存在着,而且不少。 2003年,北京一桩连环杀人案轰动一时: 凶犯每次作案后,都残忍地将对方生殖器官切掉。 明明是北京理工大学计算机系的高材生,为何如此残忍? 被抓捕归案后,李某痛快地承认了罪行。 而杀人动机源于报复:“他们轮奸了我。” 因为性取向问题,李某在大学期间,常到一个叫“紫色男孩”的同性网站聊天。 后来,李某在朝阳区一个迪厅,认识了四个陌生男子,被邀请到他们私人住宅玩。 可能是喝多了,或者是被下药了,李某醒来发现自己全身赤裸,被捆绑在暖气管上。 四个男人虐待他,先是猥亵,接着轮流侵犯了他。他们用鞭子抽他,用蜡烛、烟头烫他,足足一个多小时。 暂且不谈李某的残忍罪行,他被四个男人性侵的经历不免让人唏嘘。 为何报复?或许是求助无门?心理创伤导致心理扭曲? 我们不得而知。 但男性性侵,正在你看不到的角落发生。 之前曾有报道: 2015年,一名南非男子遭女性绑架性侵后,丢弃在路边。 晚上8点左右,在伊丽莎白港的一座小镇,他热心地给三名女子指路。 突然,她们拔出了枪,让他坐进一辆黑色宝马车的后座。 三名女子开始对他动手动脚,给他灌了药,帮他戴上避孕套,轮流对他实施性侵,并收集了他的精子放进冷藏箱。 女子说,“我们都是HIV阳性患者,你记得做检查”,随后把男子踢下了车。 对这一新闻,很多人抱着看闹剧的心态:
在成都,曾经发生过醉酒女性强奸过路男性的案件,事件曝光后,不少男性在事发地点聚集,要求“被强奸”。 这真的不好笑,对遭受侵犯的男性,这种戏谑无疑是雪上加霜。 被性侵都是折磨,不管男女。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 任教于四川省宜宾三中、成都石室中学的全国优秀班主任“梁岗”,十年间性侵十多名男学生。 他趁学生熟睡,开始大尺度性骚扰,龌龊不堪。 今年3月,印尼籍男子蕾哈德·辛那加,因性侵男孩多达195名,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3年,原广州市民政局某处处长李军,先后对3名男童实施性侵。
《每日邮报》报道,英国皇家骑兵团一位女长官,企图性侵男士兵未遂。 2015年12月7日中午,西安市某大学生张某,将同校学生王某骗至宿舍,谎称自己在淘宝卖衣服需要王某帮忙试衣,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男性被性侵,猎奇和戏谑会多于对事件本身的关心,社会往往不够重视。 对男性受害者而言,出于男子气概和尊严的维护,大多选择隐忍。 但,男性被性侵的现象,远比你想象严重。 根据“英国幸存者”机构统计:
被性侵的男性,造成的心理伤害也尤为严重。 因为主流文化认为,男性不会成为性侵受害者。 性行为的发生必须男生主动愿意,而“勃起”则被视为“自愿”。 甚至外界还会有声音告诉他,“你赚了,不亏。” 世人的定性思维,变成一双大手,死死捂住了受害男性的嘴。 而他们心里的伤口,只能任其悄无声息地溃烂。 允许女性强大 也要允许男性软弱 男性遭受性侵毁灭式的伤害后,外界的嘲笑和忽视,成致命性的二次伤害。 在性侵问题上,男性成法律上的“弱势”群体。 时至今日,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受害者仅限于女性,男性被排除在外: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而男性被性侵,只能算“猥亵”。男性被列入猥亵罪受害群体,也只是2015年的事。 猥亵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则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强奸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强奸罪和猥亵罪的差距不言而喻。 法律给予男性的保护,远远不够。 网上有这样一个段子: 某人入室盗窃,被女主人发现后,被抓捕入狱,若以入室抢劫论罪,至少得判10年。 于是他学法律的好友,给他分析了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的定罪和量刑。 若改口供称入室是想强奸,强奸未遂则判三年; 若称想强奸时,发现女主人奇丑无比,决定逃跑,则属于强奸中止,因无损害后果免罚。 若是说看上了男主人,想强暴他,那就可直接无罪释放。 虽是个段子,但无疑男性被性侵是法律一大空白。 大家并没有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因为男性不被要求贞洁。 这背后是传统观念和生理构造差异造成的。 有人用生理反应弱化甚至否定男性被侵犯的事实。 “你不是硬了吗?你也想要的吧。” 但事实上,不一定是因为性欲,在恐惧、疼痛的情况下,男性也可能勃起。 这是正常的生理反应,不代表同意发生关系。 哪怕是遭到同性侵犯,也会出现生理反应,但这不意味着他被强行同性恋化。 被性侵的女性常被指责穿着暴露,行为不检点。 “受害者有罪论”同样没有放过男性受害者:
男性被性侵,施暴者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但报案的结果往往是拒不立案,或被取笑。 因为男性是强大的,所以男性永远不能成为强奸案的受害者。 其中反映的是一种粗糙的两性二元对立逻辑: 强大者支配弱小者 男性强于女性 性是两性之间存在的 所以,只有男性强奸女性。 这个逻辑的漏洞在于,男性强于女性这个前提。 女性不一定更柔弱,男性不一定更强大。 社会创造了“娘炮”、“娘们”等污蔑性的词语来指代软弱的男性。 殊不知,有些柔弱是先天形成的,性格缺陷跟身体缺陷本无差别。 尊重男性的软弱,是对人权和多元化的尊重。 弱势男性遭受侵害,同样需要得到社会的保护。 性侵只有受害者和施暴者之分,无关乎性别。 男性不被允许软弱,这是一个性别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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