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10日)至明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 按照计划,《退役军人保障法》会被审议。 前期,《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在二审时,针对一审的内容进行修订、调整、补充,基本上完成了整个草案的立法程序。 同时,按照立法程序,二审是可以缩小征求意见范围,且二审形成的二次审议稿,与最终的版本,几乎没有太大的差别了。 恰如大伙在网上议论的那般——保障法火速三审的意味,不言而喻。 今天,我们主要就保障法二次审议稿的内容,做一个总体的分析和讨论。 保障法的“保障”属性,更加明确! 对比保障法一审征求意见稿跟二次审议稿,一个看上去细小、实际上意义极为重大的变化就在于——把原先的“退役军人工作”的表述,全部改为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一审草案 ▼ 二审草案 ▼
该法律名称为《退役军人保障法》,着重点就在“保障”。 因此,在经过听取意见和开会研究之后,二审期间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建议将“退役军人工作”统一修改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进而进一步地突出“保障”的定位,同时删除一审草案中部分关于对现、退役军人管理方面的表述。 的确如此,对于退役军人的保障工作,应该突出的是保障,而不是管理。 因此,立足保障条款,细化各项保障措施,是符合保障法的保障要义的,也是符合广大退役军人期待的。 由此,我们相信,经过二审修改、三审审议之后的退役军人保障法,一定能够给退役军人更多的保障,带来真真实实的保障。 保障法的“服务”属性,更加鲜明! 当时,网络上争议较多的点在于:对待退役军人,到底是“管理服务”,还是“服务管理”。看上去这只是个顺序问题,但在这些为国戍守过、为国拼杀过的老兵眼里——对普通公民都管用的各类法律条款,其实也适用于退役军人;因此,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不能够以管理为要义、行双层管理之实;而是要考虑退役军人为国家和国防作出了贡献,理应依法服务好,将其合法权益维护好。当初的争议,在保障法二次审议稿里,有了明确的落点—— 保障法二次审议稿,将原先的“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修改为“第八章 服务管理”。 看上去似乎仅仅是遣词造句的变化,但事实上是在提醒和要求相关部门,在做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过程中,提升服务的意识。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核心要义在于服务,而不是管理!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军队“依法参与”! 严格意义上说,军队是退役军人的“娘家”,在老兵退役离开部队之后,军队对退役军人的关怀和保障,是比较弱的。但是,从保障法二次审议稿的几个细节当中,我们发现—— 往后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军队是要参与的,而且是依法参与!二审稿的第七条明确: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与一审草案相比,“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是新增加的。之所以新增这一条,这既是对军队的要求,也是给予军队以权力,目的是让部队更合适、更名正言顺地参与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使其在法律明确的职责范围内,给曾经为国戍守的将士们,一个更加光辉的未来!军官的转业安置,将有新变化!
首先,保障法施行之后,军官群体的安置方式,依然是有“转业”的。其次,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以转业方式安置的(军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一审草案 ▼ 在于转业军官安置岗位、职务职级的依据的优先级,出现了重大变化! 安置地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从原来的排序第一,被放到了排序最后。如此界定,是在提醒军地有关部门,特别是地方相关部门,一定要优先考虑军官德才表现、在部队时的职务等级,包括他们为国家和军队做出的贡献,最后才能考虑自己的工作需要。到底什么意味,各位细细地品!
退役军人的优待和保障,拓展和兜底并存! 在前期保障法二审的新闻稿里,提出了明确或增加以下规定: 五是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旅游等优待。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七是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的,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总之,这是一部充分吸纳了各方意见、经过了全方位考量、经得起时代考验的退役军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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