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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最新调整,军官转业安置依据排序有变!

 一号哨位 2020-11-10

今天(11月10日)至明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

按照计划,《退役军人保障法》会被审议。

前期,《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在二审时,针对一审的内容进行修订、调整、补充,基本上完成了整个草案的立法程序。

同时,按照立法程序,二审是可以缩小征求意见范围,且二审形成的二次审议稿,与最终的版本,几乎没有太大的差别了。

恰如大伙在网上议论的那般——保障法火速三审的意味,不言而喻。

今天,我们主要保障法二次审议稿的内容,做一个总体的分析和讨论。 

保障法的“保障”属性,更加明确!


对比保障法一审征求意见稿跟二次审议稿,一个看上去细小、实际上意义极为重大的变化就在于——

把原先的“退役军人工作”的表述,全部改为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一审草案

二审草案


该法律名称为《退役军人保障法》,着重点就在“保障”。

因此,在经过听取意见和开会研究之后,二审期间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建议将“退役军人工作”统一修改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进而进一步地突出“保障”的定位,同时删除一审草案中部分关于对现、退役军人管理方面的表述。

的确如此,对于退役军人的保障工作,应该突出的是保障,而不是管理。

因此,立足保障条款,细化各项保障措施,是符合保障法的保障要义的,也是符合广大退役军人期待的。

由此,我们相信,经过二审修改、三审审议之后的退役军人保障法,一定能够给退役军人更多的保障,带来真真实实的保障。

保障法的“服务”属性,更加鲜明!


两年多之前,退役军人事务部挂牌成立。

当时,网络上争议较多的点在于:对待退役军人,到底是“管理服务”,还是“服务管理”

看上去这只是个顺序问题,但在这些为国戍守过、为国拼杀过的老兵眼里——

对普通公民都管用的各类法律条款,其实也适用于退役军人;

因此,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不能够以管理为要义、行双层管理之实;

而是要考虑退役军人为国家和国防作出了贡献,理应依法服务好,将其合法权益维护好。

当初的争议,在保障法二次审议稿里,有了明确的落点——

保障法二次审议稿,将原先的“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修改为“第八章  服务管理”。

看上去似乎仅仅是遣词造句的变化,但事实上是在提醒和要求相关部门,在做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过程中,提升服务的意识。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核心要义在于服务,而不是管理!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军队“依法参与”!


严格意义上说,军队是退役军人的“娘家”,在老兵退役离开部队之后,军队对退役军人的关怀和保障,是比较弱的。

但是,从保障法二次审议稿的几个细节当中,我们发现——

往后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军队是要参与的,而且是依法参与!

二审稿的第七条明确: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与一审草案相比,“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是新增加的。

之所以新增这一条,这既是对军队的要求,也是给予军队以权力,目的是让部队更合适、更名正言顺地参与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使其在法律明确的职责范围内,给曾经为国戍守的将士们,一个更加光辉的未来!


军官的转业安置,将有新变化!


首先,保障法施行之后,军官群体的安置方式,依然是有“转业”的。

其次,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以转业方式安置的(军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一审草案


对比一审草案,这里的变化在哪里呢?

在于转业军官安置岗位、职务职级的依据的优先级,出现了重大变化!

原来的顺序是:

①安置地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

②退役军官的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

③服役期间的贡献、专长;

后来的顺序是:

①退役军官的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

②服役期间的贡献、专长;

③安置地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

安置地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从原来的排序第一,被放到了排序最后。

如此界定,是在提醒军地有关部门,特别是地方相关部门,一定要优先考虑军官德才表现、在部队时的职务等级,包括他们为国家和军队做出的贡献,最后才能考虑自己的工作需要。

到底什么意味,各位细细地品!

退役军人的优待和保障,拓展和兜底并存!

在前期保障法二审的新闻稿里,提出了明确或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
二是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
三是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四是国家逐步缩小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地区差异。
五是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旅游等优待。
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七是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从保障法二次审议稿里,我们看到了这些规定。

从中,我们读出的关键词有两个——

一个是“优待的拓展”,包括但不限于:

●   “国家级”的退役军人优待证
●   凭证享受旅游优待
●   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
●   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
●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的,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另一个是“保障的兜底”,包括但不限于:

■   由供养方式安置的,国家供养终生
■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总之,这是一部充分吸纳了各方意见、经过了全方位考量、经得起时代考验的退役军人保障法。

最后问一句:明天过后,能够尽快落地吗?

咱,静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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