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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2020-11-11 | 阅:  转:  |  分享 
  
未经配偶同意转让股权是否有效?【案例】1999年,张三和王芳登记结婚。2005年,张三和李四出资成立了天泽公司,张三出资100万元,占股40
%。2007年,张三将天泽公司20%股权以120万元价格转让给王五,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王芳认为,张
三持有的股权系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张三转让股权的行为未经其同意,张三和王五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张三和王五的《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法律分析】其一、夫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公司的出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三在与王芳婚姻存续期间,
向天泽公司出资100万元,该100万元如无特别约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二、股东出资款一旦转化为公司股权,就成为登记股东的特有
权利,股权内容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该权利不具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样的属性,因此股
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张三和王芳共同财产100万元出资入股天泽公司后,该100万元成为天泽公司的财产,不再属于张三和王芳的财产。
该出资款转化股东张三为对天泽公司享有的40%股权。其三、《公司法》七十一条,规定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未规
定转让股权需经股东配偶同意。故,本案张三未经其配偶王芳同意转让股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属合法有效。【法律依据】《公司法》第
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
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
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
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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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公司法律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