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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关于精神障碍致残等级
2020-11-11 | 阅:  转:  |  分享 
  
关于精神障碍致残等级(一)精神障碍、智力缺损所致伤残程度分级条款条款序号条款内容5.1.1.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
能自理。5.2.1.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5.3.1.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需经常有人监护。5.4.1.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5.5.1.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
,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5.6.1.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5.7.1.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5.8.1.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
活动能力重度受限。5.9.1.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5.10.1.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注:①上述条款源自《道标》,但为了更具有操作性,判断细则和文字表述稍有调整。如按“生活自理
能力”、“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受限情况进行分级。②不足的是没有明确“日常有关的活动能力”分级细则(将在《释义》中加以补充)。
(二)规定了精神障碍“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方法B.4生活自理能力规定了具体评价方法参考《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
147)注意:本标准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录B都有“生活自理能力”评定细则,但二者适用情形有所不同。附:《人体损伤程度
鉴定标准》B.1.3生活自理能力(注:不适用于《致残分级》评定)生活自理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五项:(1)进食。(2)翻身。(3)大
、小便。(4)穿衣、洗漱。(5)自主行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均需依赖护理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三项以上
需依赖护理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一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三)回避了“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分级方法考虑到对“日常
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的评价方法尚存在一定的争议,标准中对“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没有规定评价的方法。但在标准《释义》中进行适当的
解释。附:【释义】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分度1.评价指标可参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IADL)》项目,共8项:打电话、购
物、备餐、做家务、洗衣、使用交通工具、服药和自理经济,每个项目均为4级评分,单项分为1-4分,总分为8-32分。单项评分标准:(1
)1分,自己完全可以做;(2)2分,有些困难;(3)3分,需要帮助;(4)4分,根本无法做。2.分级标准(1)日常生活有关的
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有5项或5项以上单项分为4分,或总分﹥25分;(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有3-4项单项分为4分,
或总分为20-24分;(3)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有1-2项单项分为4分,或总分为15-19分;(4)日常生活有关的
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有3项或3项以上为3分,或总分为10-14分。【教学要点】精神障碍和智能损害属于精神医学范畴,应由司法精神病鉴定
资质的机构和专家进行鉴定或参与鉴定(依各地方性规定)。附录B规定,精神障碍及智能损害伤残等级鉴定应有规范的精神病学诊疗记录。本标准
附录B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录B中都有“生活自理能力”评定基准,但二者适用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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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紫气东来2ze...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