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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用房承租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停产停业损失?

 刘冲伟律师 2020-11-1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可见,营业用房因被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而现实中,许多营业用房在征收时是处于被出租的状态,那么承租人是否可以对房屋补偿决定以及补偿安置协议中涉及的停产停业损失提起行政诉讼呢?

20201111日下发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审理指南》第10规定:“营业用房承租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以及补偿安置协议中涉及的停产停业损失等自身权益争议提起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租赁合同约定,因征收自动解除租赁合同,营业用房承租人不享有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的除外。”

亦即,除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征收自动解除租赁合同,营业用房承租人不享有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外,营业用房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对房屋补偿决定以及补偿安置协议中涉及的停产停业损失等自身权益争议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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