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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B VS CYB 再融资发行上市条件

 静思之 2020-11-13

科创板

创业板

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三)存托凭证;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积极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
 (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
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不得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消极条件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消极条件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募集资金使用

(一)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发行可转债的积极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十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但是,
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即同时要满足上述不特定对象、特定对象的积极与消极条件)
 
 再融资监管问答第30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对此应如何把握?
 答:
 (1)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
 (2)累计债券余额计算口径适用本解答5的有关要求(注:原再融资财务审核问答5,新问答为第19,40%的计算口径)。
 (3)上市公司应结合所在行业的特点及自身经营情况,分析说明本次发行规模对资产负债率结构的影响及合理性,以及公司是否有足够现金流来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

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消极条件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可转债募集使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除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同时要满足发股与发债的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发行程序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
应当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作为单独议案,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依照前二款作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向特定对象发行简易程序标准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前款授权的,应当就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通过相关决定。

审核部门

交易所审核部门负责审核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科创板上市委员会负责对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和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交易所主要通过向上市公司提出审核问询、上市公司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判断上市公司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交易所审核部门负责审核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负责对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和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交易所主要通过向上市公司提出审核问询、上市公司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判断上市公司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承销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配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并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上市公司增发的,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可转债特别规定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应当采用
竞价方式确定利率和发行对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
认购邀请书发出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且不得向下修正。

弃购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投资者弃购数量占发行总数比例较大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将投资者弃购部分向网下投资者二次配售。比例较大的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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