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合伙复行派本鑿办文约 ——婆邑盐商颜氏家族史料(八) 立议合伙复行派本鑿办文约人:倪全福、颜自明、曾六合、寗福乾、颜怡怡、颜可贞、颜四箴、萧方山、颜鼎颐等。情因于上年由颜自明经手开办同泰井壹眼,见功起班后水枯停废,码头倾圮,廊厂杇坏,今地主再三催办,我等合口商议各按所占口分出本复淘。若有不出本者,即作为上下节觅人出本接办,见大功后,各占口分半口,上节所欠之账仍归上节偿还。抑或有复行兴工之际始出本而继不出本者,即作为上下节口分各占半口,俟见大功后由接下节之人再行计本付还,至上节所欠之账自行偿还不得问及下节。此係恐一人之本不来,致始众人之井停鑿之意也。至井如有讼事费用一切仍归弍拾四口照派。今乃出自众愿,事关各有裨益。除萧捷三、李湘石、李昆山、傅晋甫等之七口锅分不在此议外,特立合约一纸交承手人手执为据。如有不出本者,照约行事,不得异说,恐口无慿,立合伙约为据。 倪全福三口(画押□证)、颜自明叁口(实)、曾六合弍口(画押)、寗福乾壹口(画押)、颜怡怡弍口(忠)、颜可贞弍口(实)、颜四箴弍口(实)、萧方山壹口(忠)、颜鼎颐壹口(实) 慿证:刘海珊、袁竹三、张铭川、蓝光前(笔)同在。 光绪十四年戊子十一月二十八日同泰井伙等同立 录者注:同泰井位于何处待考。 录文:陈廷德 二〇一二年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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