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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杂谈】扫黑除恶:这样的“恶”该不该扫?!

 灵璧家园 2020-11-16

家门内的这个“恶”,啥时候能除?

文/胡桃夹子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我把那些不尽孝道,虐待老人的儿子媳妇包括孙子,统称为“家门内的恶”。

  为写这篇文字考虑了好长时间。因为这个话题不仅敏感,而且复杂。本人愚钝,受笔力所限,所以一直犹豫,难以成文。可是,听说和亲见的事例太多,那些在家庭中得不到很好的赡养,甚至遭到虐待的老人的面孔以及他们所遭遇的境况,一直盘旋在脑海,堵塞于胸中,难以排解,挥之不去,如鲠在喉,真是不吐不快。

  前几天又听说一个婆媳闹翻的事件。

  这儿媳妇从进门来,一直和公公婆婆生活在一起,不用说,婚后的孩子也是公公婆婆帮助带大的,不知婆婆因什么得罪了儿媳妇,这儿媳妇不仅当面和婆婆吵骂,竟然还在朋友圈里发信息,用恶毒的语言把婆婆又骂了一通。受辱的婆婆恼得差点去寻死上吊。

   听到这个故事,我第一个反应是,怎么会这样,人们的伦理道德哪儿去了?这儿媳妇怎么就说翻脸就翻了脸,竟然能张开这个口?

婆媳相处几年,不说婆婆帮你带孩子有功劳,就是一天三餐的侍候着你,也多少能温热些你的心吧?

  可是结果绝不是期待的那样,这个媳妇不但骂了,还把公公婆婆撵出了家门。那个独生儿子实在看不下去了,就找媳妇离婚。这时候受尽委屈的婆婆,却反过来规劝儿子,还说错都在自己身上。

  随后,是公公婆婆搬出自已亲手建的两层楼房,到外面租借房子另住了事。

  还有一件也是刚发生不久让人更加痛心的事情。

  某庄, 有一个老头,年轻时候丧妻,为了扶养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和一个女儿,就再没续弦。等把孩子们养大,娶妻生子,自己也就渐渐的老了。

  按说,凭这老头如此含辛茹苦,孩子应该给老父亲以万分的感恩和回报。可是我又想错了,这老头不仅没得到回报,却如赵本山小品里所说,得到的却是儿子媳妇的“报复”和“报销”。

   由于这老头遭到儿子媳妇的嫌弃,早早分开单过,最后病死在屋里几天竟没人知道,还是老头闺女回娘家才发现的。此事一下子搅动了周边乡亲们平静的生活,激起了极大的民愤。在声讨那两对儿子媳妇不孝的同时,大家都鼓励这闺女去公安机关告那丧尽天良的哥哥嫂子。可是这闺女经过思虑再三,还是咽下了这口气。

   这是一个真实的事件。按说在当地造成如此坏的影响,有关部门不可能不知道,可是自始至终,没见有人过问此事。也难怪,官场文化中,有“民不举官不究”的传统。更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得过且过不作为的固化思维在作祟。

  以前,如果哪家少人不孝敬父母,大多会寄希望于族人和娘家的舅舅。可是近年来,年轻的一代渐渐的不吃这一套了,曾经“威严”的族人和舅舅们也只好无奈的靠边站。

  对此类家庭事件,做为乡邻们,也只能是劝劝有了矛盾的双方,其实大多都是劝老人们忍耐,忍受。批评和规劝晚辈是谁也不愿意下重言语的,因为这样,轻者会招至他们的反感,重者就会结下怨恨了。

  人们对这些不孝子孙最“严厉的惩罚”,至多也就是寄希望于虚无的天命论,无耐的私下诅咒:终会得到报应!可这“报应”何时能来呢?也许这“报应”没到,老人们早已被欺负、折磨得痛不能生了!

  按说现在的青年人都有很高的文化,个人素质不应该出现问题,可是恰恰是这些受到过很好文化教育的青年人,把道德丢失了。

  当然这种现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在此不作过多的讨论。

   大多的“家暴”事件,都是不了了之的。致使施虐者逍遥法外,被虐者含寃蒙羞。这些没有得到法律惩戒的不孝子孙们,肯定也不会痛改前非,这又为下一次的家庭暴力埋下了祸根。

  无奈之下,人们只有把这类家庭矛盾寄希望于他们的自我消化,当然,大多家庭矛盾都能慢慢化解,并和好如初。可是,有些极少部分的家庭矛盾却是恶化了,并演变为家庭暴力。

  常听老辈人说,旧社会的媳妇在家庭中是没地位的,可以说是受尽了婆婆的欺压。这一社会现象在近代得到了社会进步人士的关注,并一度声讨,特别是在解放后得到了政府的重视,有政府撑腰,这些“受罪”的媳妇们得到了彻底翻身,可谓是“扬眉吐气”了。可几十年过来,慢慢的这些曾受婆婆欺负的媳妇,反过来却骑在了公公婆婆的头上。出现这种结局,真的令人啼笑皆非又痛心疾首。

  旧社会婆婆欺压媳妇肯定不对,可反过来,新社会的媳妇虐待婆婆也是法律和人情所不允许!

   近年来,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令人睹目的成绩,孝敬老人也写入了国家法律以及社区的乡规民约。可是,从周边屡屡发生的虐待、不孝敬老人的事件中,总让人感觉我们政府倡导、监督、惩戒的力道远远不够,有隔靴搔痒之感!不然那些对老人的施虐者,凭什么那么有恃无恐,他们(她们)哪来的底气和胆量?

  在政府下决心,出重手“扫黑除恶”的当下,真的盼望能重视一下这种不孝敬老人,施虐于老人的恶劣社会现象,把家庭暴力也纳入“扫黑除恶”的范畴中来。

  如此,将是老人们的大幸,家庭之大幸,社会和谐的福音!


本文作者系安徽省散文家协会会员,安徽省民俗学会会员,宿州市作家协会会员,宿州市散文家协会会员灵璧家园网优秀作家,灵璧禅堂湖人氏陈长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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