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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虚开发票”这个问题

 希言自然 2020-11-18

最近,接触的某公司接到主管税务局的通知:“你公司有几张发票涉嫌虚开发票,已经被国税总局查出来,你们企业需要提交情况说明和补税。”我听到这个事情,在网上以“虚开发票”为关键词搜索,查到一些类似案例,因虚开发票问题,被税务局查处。

虚开发票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按照360百科的解释,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简单来说,虚开发票是指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相符的发票,或不存在交易而开具的发票。

在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环境,开具多少金额的发票,取得多少金额的发票,决定了一个企业一定期间内需要缴纳的税费。尤其是在增值税上,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抵扣发票是关键。一个企业想少缴点税,要么少开具发票,要么多取得点发票。在开具发票不变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多取得发票达到目的。显然,仅仅是真实业务取得的发票是不够的,必然要通过虚开发票解决这个问题,操作手段是在市场上购买发票。

税务局为了保证税款不流失,就必须严厉打击虚开发票、买卖发票的行为。2018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会议,共同部署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看来,今明两年,虚开发票的生意不好做了。

那么税务局是如何判断企业是否虚开发票呢?这个问题很复杂。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里面查到一案例,可以从里面看出税务局检查虚开发票的线索。

北京通州的A企业接到通州区国税局稽查局的通知,A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85万元,税额31万元,都已做进项抵扣,决定对A公司处以偷税数额一倍的罚款。A公司不服上述处罚,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发起行政诉讼,一审被驳回;最后,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赢得官司,法院判令撤销通州区国税局稽查局对A公司的处罚。这是一个企业状告税务局,而且赢得官司的典型案例。

该案例,税务局稽查局在法庭上提交了哪些证据证明A公司虚开发票呢?稽查局在法庭提交的证据主要有:1.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银行转账支票存根;3.应付账款明细账;4.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明细账;5.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复印件;5.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记账凭证及缴税凭证;6.询问笔录等。这些文件,除第6项外,都是从涉案企业复印取得。即由涉案企业提供。显然,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很弱,很容易被涉案企业反驳。事实上,涉案企业也指出,上述文件并不能证明所开发票是虚开。

那么,法院是怎样评判上述证据呢?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只能证明A公司未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开票方支付款项,且在税务稽查程序中A企业否认向第三方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通州区国税局稽查局认定A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没有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应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应认定被诉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本院应予纠正,A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处罚决定书的上述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我们能从中得到什么启示呢?

我想,从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作为企业,首先要自身硬,合法经营,合法取得发票,依法缴税。虚开发票,是没有真实交易开具的发票。真实交易,开具的发票,一定要做好证据留存,做到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一致。三流里,物流证据要做足。货物、商品交易,要做好交货验收、入库出库的环节证据留存;咨询服务、顾问服务等交易,要做好服务验收、成果验收工作,要有提供服务方的留痕,比如成果验收上签字盖章,现场服务记录视频、照片…… 这些都可以作为真实交易的证据。

其次,在遇到税务局认定企业有虚开发票行为时,要认真对待。充分准备证据,写好情况说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情况,积极配合税务局的检查。

再次,企业要学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学好税收法律。要注意与税务局保持良好的关系。保持关系不代表要请客送礼,而是在有疑难问题时向主管税务局的人员请教,税收新政出来时请税务局的税政专家到企业来作专题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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