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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骑行者请注意,被保险人无驾驶证驾驶...

 道德是底线 2020-11-19
电动车骑行者请注意,被保险人无驾驶证驾驶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瓶车身故后,如保险人未对保险条款中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免责事由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按照对机动车通常意义的理解,仍应当要求保险人依法承担理赔责任。
原告:简先华、伍礼素。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重庆分公司)。
第三人:成都当肯车业有限公司。
原告育有一子简开新,简开新未婚无子女。2018年6月5日,重庆荣协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协劳务公司)向平安财险重庆分公司投保平安住院团体医疗保险、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荣协劳务公司参保名单中包括简开新。保险责任期限为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
其后,平安财险重庆分公司出具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6月6日零时,被保险人为重庆荣协劳务有限公司64位参保人员,其中包括简开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指定的受益人,如未指定,则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三)款载明:“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三)款载明:“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款载明:“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2018年6月6月,平安财险重庆分公司向荣协劳务公司交付了投保单,荣协劳务公司亦在投保单上盖章确认。
2018年7月2日晚间,简开新(未依法取得F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购买的玫瑰之约电瓶车逆向行驶至某路段,与案外人叶怡锋(未依法取得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左侧车道碰撞,造成骑车人简开新因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简开新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逆向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故简开新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简开新经抢救无效身亡,医药费合计53904.20元。二原告向平安财险重庆分公司索赔,平安财险重庆分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出具意外险及健康险客户理赔通知书,载明本次事故因被保险人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摩托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之责任免除,故不予给付保险金。
【审判】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保险条款及相关释义中并未对机动车的概念进行解释,亦未对机动车是否包括电瓶车作出明确而具体的约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也是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涉案保险条款的约定范围是否涵盖了本案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形,已超出一般公众的判断能力且存在较大争议,故保险人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说明。综合现有证据来看,保险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就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说明,故法院对于平安财险重庆分公司以本案事故情形属于约定免责范围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判决平安财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附加意外团体医疗保险、团体疾病身故保险,合计赔付34.9万元。此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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