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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也说说合同——从《民法典》第464条说起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0-11-21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可以说,合同是民法世界里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而且我国《民法典》以“合同编”取代“债权编”,一方面为了维护合同法的完整性,一方面也体现了合同在现代民法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其实,攥写《法律行为论》的德国民法学者弗卢梅早已有此表述:“虽然合同规则被纳入债法中,但是,合同不仅限于债权合同,它属于一般性的法律制度。”因而,我国的《民法典》设置的“合同编”就是将合同作为“一般性的法律制度”加以对待的。而且这一认识还可以追溯至萨维尼——将合同的概念从债法中剥离出来。萨维尼所提出的所有权转移基于独立于债权合同的物权合同来完成的理论,必然导致一般性合同概念地形成。萨维尼的合同概念包括物权合同、债权合同和亲属合同(即婚姻、收养和解放)。

当然,以上我们是从大陆法系的脉络来看待“合同”的法律地位的。我国《民法典》的“合同编”虽然依然在大陆法系合同理论体系的延长线上,但是它同样吸收了英美法系之中合同的一些制度与理念。在英美法系之中,合同被看作不过是法律强制执行的允诺。根据范斯沃斯所著的《美国合同法》中所述,允诺本身可以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义务,这一观念是罗马法的一项成就。但是,在之后的历史中,英格兰法院又重建合同法。因而,英美法系的合同理论与制度体系获得独立发展的机会,由此才形成今天的合同法发展的局面。

我国《民法典》对于合同的界定是广义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变动民事关系的协议,而且设定了身份关系参照合同编的规定。这种设置在某种意义上是属于萨维尼式的架构,同时也为吸收英美法系的合同制度提供方便。因而,我国《民法典》的“合同编”从极大的意义上为通过合同的而实现私法自治提供了空间。合同的理论基础就是由于私法自治原则认可人们基于意思自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所以,当法律关系涉及多人时,法律行为规则原则上应由所有相关当事人达成一致,否则将意味着他主决定取代意思自治

从《民法典》第464条,其实可以给予我们很多的生活启示,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承认的合同来为自己的生活设置秩序与规则,这是我们的自由,而合同法只是作为发生纠纷之后作为裁判规则而存在。为此,我们应该提升我们的合同观念与水平,安排自己的生活。如果我们阅读过《美国合同法》或者《美国合同法精解》,我们能够看到他们的合同的有非常生活化的一面。这源于我们生活离不开交换,合同存在目的就是为交换设定规则,而这有随之会产生信赖,合同又称为信赖的基础。

在我们今天的生活,合同就像是一张生活之网,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其中,正是因为生活的丰富多彩,因而才有了丰富多彩合同制度,《民法典》总共1260条,合同编即占526条,其他章节涉及合同条款又占121条,合同占据了整个《民法典》的半壁江山。但是,我们要记住一条“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或者“当事人有约定,按照其约定”,这就是合同法赋予我们的“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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