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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答案11月12日试题
2020-11-22 | 阅:  转:  |  分享 
  
11.11参考答案:(1)①能够起诉。《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管办于2015年3月16日向自己发出的通知,该通知影响了张某的权利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
因此,张某能够起诉。②属于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
定不服等情况。该通知影响了张某的权利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的,因此,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2)本案的被告应是区政府,因综
管办是新设的临时机构,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
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3)本案的管辖不正确,被告为区政府的,管辖法院应是区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
(一)项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①综管办是区政府的新设机构,因此能否对
张某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要看区政府有无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行政强制法》第22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法》第7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
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②综管办在对张某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时应首先遵循行政强制措施的
一般程序。《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查封、扣押时,还应注意以下两条规定中的要求:《行政强制法》第23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
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2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
理由。(5)如张某认为查封、扣押行为违法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诉讼。(6)赔偿的范围包括查封、扣押
期间张某经营的旅社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以及因查封、扣押所导致的物品的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
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或
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
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11.12试题:案情:圣源房地产公司将一套现房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
给郭某,郭某向招商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2013年3月1日,圣源房地产公司、郭某、招商银行签订了书面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约定圣源房地产
公司须于2013年4月1日交付房屋,但未约定圣源房地产公司为郭某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因房价上涨,2013年4月1日,圣源房地产公司
借故未向郭某交付房屋,郭某当日催告圣源房地产公司立即交付房屋,否则诉诸于法律。2013年6月1日,因圣源房地产公司仍未向郭某交付房
屋,郭某当日书面通知圣源房地产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2013年6月2日,圣源房地产公司向郭某表示希望郭某不要解除合同,并表示立即
交付房屋,赔偿因迟延交付房屋给郭某造成的损失3万元,郭某表示接受。2013年6月10日,圣源房地产公司向郭某交付了房屋。但截止到2
013年8月1日,因圣源房地产公司的原因,圣源房地产公司未给郭某办理过户登记。郭某因未取得房产证,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收益。2013
年8月2日,郭某请求圣源房地产公司为自己办理过户登记并赔偿自己因不能取得房产证遭受的损失。2013年9月1日,圣源房地产公司为郭某
办理了过户登记。2013年9月2日,郭某将房屋出租给宋某,约定:租赁期限3年,租金每月6千元,宋某可以转租。双方未作其他约定。同日
(2013年9月2日),宋某将该房屋出租给李某,约定租赁期限5年,租金每月7千元,未约定李某向宋某支付租金的期限。2013年12月
1日,王某家的猫将李某放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撞落,落下的花盆将赵某停在楼房下的汽车砸坏,给赵某造成5万元的损失。2014年9月1日,郭
某因交通意外死亡,郭某唯一的继承人郭晓继承了郭某的遗产。2014年11月1日,郭晓办理了房屋的移转登记,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20
15年6月1日,郭晓欲收回房屋居住,郭晓请求李某返还房屋,被李某拒绝。问题:(1)在本案中,郭某与招商银行之间成立了何种法律关系?
(2)2013年6月1日,郭某的解除通知能否产生解除圣源房地产公司与郭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为什么?(3)2013年8月2
日,郭某是否有权请求圣源房地产公司赔偿自己因不能取得房产证遭受的损失?为什么?(4)宋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在宋某与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对于李某向宋某支付租金义务的期限,若双方不能协商确定,又无交易习惯可供参照,宋某有权请求李某于何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6)2013年12月1日,赵某的汽车被花盆砸坏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7)郭某死亡后,招商银行是否有权请求郭晓按期支付购房的贷款本息?为什么?(8)2015年6月1日,郭晓对李某是否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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