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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式行政违法亟待纠正

 金陵一棵树 2020-11-22

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就是要将依法行政原则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不留法治真空和死角。行政立法要做到依法立法,行政执法要做到依法行政,行政监督要做到依法监督。更重要的是:当下要防止、反对和纠正“新形式”的行政违法。

现在个别地方政府,片面地理解“创新”和“改革”,以为只要是“新”的就是“创新”,只要“改变现有做法”就是“改革”,发明了许多新的治理方法。这些新方法中,有的不失为既合法又合理的“良法善治”之举,但不少属于以“新形式”出现的行政违法。这些“新形式”的行政违法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被普遍默许,甚至还作为“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得到宣传和推广,有关部门应当引起警觉和重视。

一是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越权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公民的权利分为一般权利与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写进宪法并受宪法和法律的特别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只限于宪法和法律设定;没有法律依据并经过正当程序,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限制和剥夺。这就是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要求。另外,根据立法法第80条和第82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可是,有些地方政府规章,甚至还有不少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擅自减损公民的权利或增加公民的义务,擅自规定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不仅违反了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更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二是以新制定的标准和政策,重新处理以前的事项,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称禁止事后法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它是指一项法律制定生效之后,只能约束该法律生效之后所发生的事项,有关机关不得以此为依据处理该法生效以前的事项。法律适用如此,政策适用也应当如此,除非法律和政策另有特别的但书规定。可是,在有的地方,旧标准旧政策允许的事项,在新标准新政策中改为不允许了,或者正好相反。这些溯及既往的做法,还得到了“除了司法中的法律适用,其他都可以溯及既往”观点的支持。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法的安定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公民的有关权利受到影响和威胁。

三是对当事人违法或违纪,追究其责任搞不当联结,让无辜人承担连带责任,违背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当事人违法或违纪,理该追究其责任,但如果擅自扩大追责范围,把无辜人捆绑在一起,为过错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属于不当联结。例如,某地交警部门规定,父母闯红灯要列入“黑名单”,除了对其限贷限购限行限准入外,还要影响其子女上学……这类做法,明显违背了禁止不当联结和责任自负的法治原则。

四是乱设处罚种类,乱设黑名单、乱上黑名单,违反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法定原则,规定处罚种类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这六种以外的处罚称为“其他行政处罚”,并规定“其他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设定。现在,“其他行政处罚”不断地被“发明”,诸如“罚站”“罚岗”“禁坐高铁”“禁坐飞机”……在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条件下随意推开。特别是,带有综合制裁性质的“黑名单”已经成为谁都可以随意设立的“大口袋”,将“不文明”“违法”“违纪”以及“犯罪”行为统统往里装。

五是人为扩大实名制,个人信息大量泄露,违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了国家治理和社会安全,在有关领域实行实名制管理是必要的,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是现在,实名制范围正在无端而随意地扩大,以为实名制越广越好的误解在相当程度上存在。“无身份证号就不成表”,无论填什么表格都被要求填身份证号;只要涉及经费支付,就要提供银行账号……可是,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利的保护措施和制度远未跟上,现行法律和措施对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力不从心。实名制须依法设立,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扩大。

六是新官不理旧账,上级不认下级账,违反政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新官不理旧账,是指上一届政府及其官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承诺或者签订的合同,后一届政府及其官员不予承认,不予兑现;上级不认下级账,是指下级政府及其官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承诺或者签订的合同,业已兑现和履行之后,上级政府及其官员随意推翻下级政府及官员的行为和决定。如果前一届行政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所作决定确实越权或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也必须经有权机关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确认无效,然后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赔偿,不得不经过前置程序就作出与前一行政行为或下级行政行为相反的行为。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政府,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胡建淼专家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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