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3.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3.1.1 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可分为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 1 一级工程: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 2 二级工程:一般工程,后果严重; 3 三级工程: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 3.1.2 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地形地貌复杂;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注:1 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第3.1.3条亦按本方法确定地基等级; 2 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350011)的规定确定。 3.1.3 根据地基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地基等级: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需特殊处理; 2)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需作专门处理的岩土。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 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无特殊性岩土。 3.1.4 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甲级 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 乙级 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丙级 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 注: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级工程,当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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