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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昵称11050507 2020-11-25
单位有一个自营工程项目建造,由于资金等原因建设工期较长,有几年时间,房屋主体已竣工,去年审计认为已经达到转固条件,强行转固,但实际工程项目的设备安装、调试、车间地面墙体、配套设施等很多方面尚需要一段时间完善,项目并没有达到开工可使用状态,后续企业曾咨询另外两家审计单位,都认为不具备转固条件,请问,这种情况下,没有经营销售配比,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停止或暂缓计提吗?否则会极端的影响单位生产经营状况。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8-28

答: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固定资产的确认时点其实并不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是“竣工决算”的时候。通过竣工决算,能够得到建造的固定资产的最准确的初始成本数据。但是这也导致了一些负面行为。因为如果是在建工程核算,是不需要计提折旧的。但是如果转为固定资产核算,那么在下个月的时候要计提折旧计入费用减少利润。如果企业的利润过低,为了使利润不那么难看,企业可能会迟迟不去办理竣工结算手续,这样就不需要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核算,也不需要计提折旧减少利润了。
基于这一点考虑,后来《企业会计准则》做了修改,将固定资产的确认时点从“竣工结算”调整为现在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企业调节利润的行为。但是,相对来说,如何判断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也有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且,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候就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可能初始成本的核算数据并不是那么准确。对于这个问题,《企业会计准则》也做了规定,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固定资产应该根据暂估的价值入账,并在下个月开始计提折旧。等实际办理完毕竣工结算的手续的时候,再调整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并按照新确定的金额计提折旧。

所以,是否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属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如果前期的职业判断错误,可以进行差错更正处理。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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