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卫生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门诊药房查见一张由内科医生开具的外科处方,一张由儿科医生开具的内科处方,一张由内科医生开具的眼科处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由此可知,上述医院使用3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行为已构成违法。相关部门已立案查处。由此事件引发出几个问题: 在查案过程中,涉事的儿科医师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就诊患者带孩子看病的同时顺便让医生为自己开点缓解感冒症状的药,是普遍的多发病,而且都是朋友,就好心开给患者了。涉事的另两名内科医师则表示患者并不是什么重症,开个滴眼药水和开个破伤风针并不会引起什么严重后果,只要是有执业证的医师都可以开。但事实上,究竟是否能开,还得以“法”为证。《医师执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但是,也有些时候是可以“例外”的。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再回过头来看看,本篇开头列举案例中几名医生的执业行为并不符合上述的“例外”情形,故在本案中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对该院进行处罚不构成异议。医疗界内因开跨科处方被查的事其实已经不新鲜了。当时,此事件引发网友热议:
如今,医师为“熟人”看病而疏忽执业要求导致医疗纠纷的并不在少数,借本起案例,向各位医生提个醒:即使是给熟人看病也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在自己的执业范围内执业! 来源:东莞卫生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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