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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放大理财产品的风险系数

 谭浩俊 2020-11-26

据境外媒体报道,中国的投资者花费9万亿美元购买理财产品和类似的产品,他们的共同假设是,如果他们的投资出现问题,政府会伸出援手的。

到底有没有9万亿美元这么巨大,不敢肯定,也未见官方发布过这方面的数据。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有这种想法的投资者,决不在少数。一方面,事实反复证明,如果发生类似大型理财产品出现风险这样的问题,政府确实没有袖手旁观过。也正因为如此,就无形中助长了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助长了投资者购买风险较大的理财产品;另一方面,理财产品主要是通过银行发售的,在多数中国人眼里,银行是不能破产的,也是不会破产的。所以,理财产品也就永远都有安全保证。

正是存在这样两种情形,且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出现过严重的理财产品投资风险。所以,对广大居民来说,也就会把注意力越来越集中到购买理财产品上来,从而让理财产品的“优势”、“好处”、“安全性”被无限放大,对问题、风险、危害等则盲目掩盖,导致理财产品也出现了不小的泡沫。一旦泡沫破裂,风险也就不可避免。到时候,如果理财产品规模真的如外媒报道的那么大,可能产生的危害也就可想而知了。

站在居民的角度来看,青睐理财产品,可能与投资渠道不多、可供投资的产品偏少有关。如果投资渠道畅通、投资标的较多,也就不会大规模集中到理财产品上来。要知道,越是涌入的人群多,风险也就会越大,各种打着理财产品旗号的投资品也就会趁虚而入,成为风险的隐患点。如上世纪九十年代,在集资风行的大背景下,许多非法集资行为就出现在了市场上,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也给很多地方的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很显然,有些理财产品也具有了非法集资的影子,不仅承诺的回报高,而且与银行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以影子银行的身份隐藏在银行后面,让投资者受骗上当。而这些理财产品,到底怎样管理、怎样使用、怎样投资,投资者并不清楚,一旦投资失误,风险也就不可避免地会爆发。到底有多少这样的理财产品,监管层似乎也不清楚。所以,从监管的角度来看,也存在漏洞与缺陷。

据悉,管理层正在起草相关规定,以阐明在理财产品问题上,国家担保并不存在,国家也不会为理财产品可能出现的风险买单。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投资者心里,国家是会买单的,是会为理财产品出现的风险兜底的,他们坚信这个不会变,甚至坚信这不是政府的一贯做法,更不是中国的文化。在这样的心理支配下,还有多少风险意识可言。只要没有风险意识,无论是正当还是非正当渠道发售的理财产品,就会有大量的居民去购买,甚至企业购买。中国的上市公司,不是也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是购买的理财产品吗。

事实上,理财产品的风险,已经在某些领域、某些地方、某些机构出现,甚至已经发生了一些案件。但是,正如投资者“坚信”的那样,无论是政府还是相关机构,都为了所谓的稳定和声誉,选择了为风险兜底和买单。至少,保住了投资者的本金。从表面看,起到了一定的风险化解作用,避免了眼前发生风险,尤其是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声誉,实质是在鼓励投资者增强风险偏好、投资风险大的理财产品。显然,在这方面外国金融机构的处理更科学、更合理、更规范、更符合市场化要求。据了解,在2015年到期的超过18.1万款理财产品中,只有44款产品出现损失,而其中大多数都是由外国银行出售的。也就是说,外国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没有给投资者以“零风险”的安心,而是该出险就出险,该让投资者遭受损失就遭受损失。而中国的金融机构,则因为种种原因,“保”住了理财产品不出险。结果,不仅自身利益遭受损失,投资者也没有从风险中吸取教训。反之,则让那些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套利的企业或单位从中获利。显然,这不是应当出现的现象。

所以,要想增强广大居民在购买理财产品上的风险意识,增强他们购买理财产品的危机感。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也加入到大量购买理财产品的行列之中,有关方面应当尽快制定并出台理财产品风险警示、风险承担、风险化解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给理财产品一个风险警示提醒,给理财产品投资增加一点风险系数,让理财产品不要在投资者心目中永远是一个“零风险”行当,而应当让理财产品投资实现风险和收益共担,从而不再盲投资理财产品。在此基础上,加大对理财产品合理性、科学性、案例性评估,特别是可能存在的风险,要求发行机构必须给投资者发出警示,让投资者明白风险的存在,而不是“零风险”。一旦真的发生风险,相关的发行机构也不允许为了一时之需进行兜底和买单。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必须共担,而不是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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