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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现信用功能,实施联合惩戒,个人所得税不能只是工薪税

 谭浩俊 2020-11-26

【原创】

展现信用功能,实施联合惩戒,

个人所得税不能只是工薪税

(非特别标注,文章皆为谭浩俊原创)


发改委、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通知指出,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个人所得税不仅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特别是非工资性收入的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扩大,而且个人所得税事关个人诚信、事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事关市场秩序规范。因此,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让纳税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是非常重要而紧迫的一项工作。

事实也是,从这些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情况来看,工资性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还是做得比较好的,无论是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等,都能依据个人所得税规定,及时足够收缴。但是,工资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就明显存在许多漏洞和问题,存在严重漏交、少交甚至不交现象。所以,将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与社会诚信体系结合起来,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工作与个人诚信挂钩,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迈出的重要步伐。

实际上,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国家在政策制定和缴纳基数确定等方面,已经进行了多轮改革,也就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就是工薪税的问题,已经在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上得到了比较好的体现,过去列入征收范围的中等收入群体,大多进入了免交或少交者行列,工薪的特征已经有了明显改观。关键就在于,如何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跳出工资化局限,能够对非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创收、演讲收入、讲座收入、站台费、出场费、演出收入、稿酬等,也能够全部纳入到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且没有漏征“防火墙”,是当下最为紧迫的一项工作。

这也意味着,要想将所有收入都纳入到个人所得税征缴范围,并根据个人所得税征缴政策,做出合理界定,首先要做的就是必须在财务制度上进行规范与完善,要能够通过财务制度把所有与个人所得税相关联的收入,都能通过财务真实、全面地反映出来,从而能够通过个人所得税征收系统得到及时查询,才能够杜绝个人所得税的跑冒滴漏,才能不让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薪税。

显然,对相关职能部门来说,就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财务制度与政策,把对个人收入的反映能够与单位财务支出紧密结合起来,每一笔开支都能与收入相衔接,都能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出来,而不是存在许多暗道。一旦发现,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坚决将相关收入追回。同时,相关的协议等,也必须十分清晰地标注好收入标准、支出范围和税收标准等。如演出收入,就必须把税收由谁支付写清楚,而不是单纯的由请人单位支付一句话。同时,要通过抽查,看一看相关支出是否与协议上所反映的内容一致。否则,就可以认为是违反财经制度与法规,就可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正是因为财务制度上还存在一些漏洞,存在一些缺陷。特别在如何提高财务支出的准确性方面,应当有更多新的办法与举措,能够堵塞漏洞。更重要的,要能够与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能够通过信息平台准确反映财务信息、反映相关的支出和收入。那么,信用制度就能够发挥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从近年来司法机关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老赖”情况来看,很大程度上也与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不能真实全面反映收支情况有关。也就是说,明明账上有钱,却不想还债,想抵赖,明明有能力偿还,却想赖账。如果财务制度健全,信息平台能够如实反映企业和个人资产状况,也就很难出现“老赖”。

个人所得税也是如此,只有当财务制度完全正确、真实、全面了,信用建设对个人所得税的制约和影响作用就会越来越大,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就能够受到信用惩戒,从而有效提升居民的纳税意识。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缴,已经不仅仅是税收问题,而是诚信问题、信用问题,是社会秩序问题。所以,将个人所得税征缴情况与信用建设结合起来,对于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缴水平是能够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的。前提是,必须进一步强化财务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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