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不让“于欢案”再发生,民间借贷将大幅度降低利率保护

 谭浩俊 2020-11-26

不让“于欢案”再发生,

民间借贷将大幅度降低利率保护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对缓解中小微企业和居民创业资金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有效弥补了金融机构在服务企业和居民中的不足。但是,由于现行政策在对民间借贷利率保护方面放得过宽,24%的司法保护上限,让绝大部分企业不堪重负。加上一些民间借贷机构行为极不规范,在保护利率上限基础上还添加了各种服务费,从而使民间借贷很多都演变成名副其实的高利贷。为什么民间有不用民间借贷等死、用了民间借贷找死的说法,就是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过高、收费太黑,能够具备这种承受能力的企业寥寥无几,由此也引发了许多案件。如山东于欢杀人案,就是因为高利贷引发的。

在金融体系还不够完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居民的中小银行、小微银行还数量有限,即便成立了村镇银行、小微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都学着大银行经营方式、经营理念的情况下,如果取消民间借贷,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矛盾将更加突出,因为融资问题而难以生存的企业也会更多。更重要的,它会对居民和企业的创业创新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允许民间借贷存在,仍然是目前无法跨越的一条坎,也是市场体系完善必须具备的一种服务体系、服务领域和服务行业。

不能取消,不代表不能规范,更不代表不需要规范。如果对民间借贷行为不加以有效约束,不对不合理的借贷行为依法规范,不对过高的融资成本加以控制,民间借贷的作用就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会产生很多负面作用。所以,最高法决定大幅降低民间借贷等量齐观保护,严控高利转贷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如果不对民间借贷的高利率进行控制,对利率上限保护政策进行调整,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还会让很多实体企业转行做资金交易,一手以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一手又将资金高利转贷,形成“二银行”,使资金在银行体系外运转,给金融风险造成极大隐患。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频现非法集资案,原因也就在于,民间借贷的获利空间太大,而在发生问题后,司法机关又能按照利率保护最高上限给予民间借贷者以利益保护,从而让放贷企业可以更加有恃无恐地进行民间借贷活动,导致银行资金体外循环,也使得实体企业遭受资本外流压力。这种现象,不仅表现在一般中小企业身上,一些上市公司也加入到了民间借贷行为之中,将上市获得的资金高利放贷,完全失去了公众公司的形象。

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特别是疫情对经济的冲击,世界经济正面临衰退风险,宏观经济环境对企业运行的影响正在加剧,企业运行的困难不断增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融资成本居高不下,民间借贷演变成高利贷,那企业运行的困难将更大,企业生存下去的信心也将受到严重打击。因此,必须适应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大大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笔者的观点,民间借贷的保护上限不能超过12%,也就是目前的一半。超过这个上限,就等于将企业置于死地。不仅如此,对设定的保护上限,还必须是干干净净,没有任何毒性元素、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一旦发现具有毒性元素和附加条件的,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放贷者予以严厉追究。除处以严厉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帮助实体企业,中央要求金融机构今年必须让利1.5万亿。虽然难度很大,金融企业也需要过日子。但是,为了整个经济的发展,为了经济稳定、社会稳定,必须做出这样的牺牲。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民间借贷仍然暴利横行,显然是不利于经济复苏和企业脱困的。因此,有关方面应当尽拿出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政策,并出台执行细则。在此基础上,相关处罚措施也要一并跟上,确保政策调整后不因为处罚跟进不力而流于形式。

困难时期,更需同心协力,共度时艰。因此,政策的调整也要及时跟进、适应需要,真正让政策对经济发展、企业运行、居民创业、社会稳定等起促进作用,而不是阻碍作用。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政策,迫在眉睫。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