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钳子拔牙、滚水烫头,该如何给虐童的母亲定罪

 谭浩俊 2020-11-26

钳子拔牙、滚水烫头,

该如何给虐童的母亲定罪


近期,辽宁抚顺一6岁女童遭到母亲及其男友虐待一事引发关注,在这几个月内,女孩童童(化名)遭受了钳子拔牙、滚水烫头、掰断胳膊等惨绝人寰的虐待。现如今,女孩生母刘某及其男友陈某已经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拘留。

对此,女童父亲要求严惩前妻。应当说,这个要求一点也不为过。而这个要求,显然不只是女童父亲的,也是舆论和公众共同的,且比女童父亲的更为强烈。作为女童的亲生母亲,不仅没有尽到照顾女儿的义务,反而和男友一起虐待女儿,且手段极其恶劣和残忍。这样的母亲,如果不严加惩处,对谁都不好交待。

按照女童父亲的介绍,他和女童母亲是2011年结婚的,2014年生下女童,后因感情不和,选择了离婚。法庭上,法院将孩子判给了女方,但实际上女儿一直跟父亲住在一起,直到今年1月份才送到女童母亲家。然而,也就仅仅半年多时间,女童就被虐待到如此地步,可见,这位母亲已经冷漠、凶残、狠毒到什么程度。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这位母亲,心一定比虎狼还狠、比虎狼还毒。如果如此不喜欢女儿,完全可以在法庭上放弃抚养权。可是,又要将抚养权争来。可以想象,她争抚养权的目的,极有可能是想借机敲诈前夫,好让前夫在财产分割上更有利于自己,好让前夫多给自己抚养女儿的钱,而钱到手后,又可以不抚养女儿。不然,如此不喜欢女儿,怎么会要女儿的抚养权呢?

现在,这位狠毒的母亲和男友已经被刑事拘留,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必然的。关键是,如何追究,将被判多少年的有期徒刑。要知道,对这名虐待女儿的母亲,如果不在刑罚上加大处理力度,不给其严厉追责,是无法向舆论和公众交待的,也是对不起女童的,甚至对不起女童的外婆,也就是虐童女子的母亲。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女童才只有6岁,不仅是未成年人,还是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也就是说,女童母亲及其男友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律,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做出如何追责方面的规定,但是,也从一个侧面指出了不能虐待儿童等方面的要求,也是可以在给违法者定罪时予以充分考虑。

而从女童的伤情来看,显然已经超过了刑法所规定的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范畴,不适用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应当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身上有烫伤、骨折、牙齿掉了、头发秃了,等等,所有这一切,都是重伤的表现,完全符合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且由于是对儿童施暴,在量刑时可以上调刑责,至少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客观地讲,目前的法律,在如何保护儿童方面,仍显薄弱。尤其是亲人虐待儿童的环节,尚不足以对那些心狠手辣者构成足够威力。就像本案中的母亲,如果刑责上限再提高一些,放到十年以上,震慑度会高一些。因为,她们的行为,有可能伤害了孩子的一生。如此,怎能不在法律上予以更加严厉的追究呢?否则,纵然妇联等介入,最终的结果也难以形成更大的威力和作用力。所以,应当在刑法的调整和修订上,在保护儿童方面提出更加严苛的规定,增强法律的震慑力和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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