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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球砸死女婴案:全体业主上诉,女婴之死谁担责?

 草容生 2020-11-28

导读:近日,一则“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判赔业主上诉”的事件冲上微博热搜,引来不少网友的关注,与“高空抛物”有关的话题再一次成为社会的焦点。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越来越高的楼层,越住越密的住户,高空抛物、坠物现象越来越多,小到一个烟头、一个衣架,大到一个花盆、一只宠物狗,高空抛物的“物”越来越多样化,发生的场景的也越来越呈现复杂的趋势。我国《民法典》修改了之前《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平衡了法律理性和民众感性之间的紧绷关系,让高空抛物陋习得到有效治理。

一、《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责任主体的规定

高空抛物为何在诸多城市难以被有效治理,其中最大的一个原因就是涉及预防、监管、救济等多方责任主体,在一些案例中,因高空抛物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往往会把小区物业管理者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其诉讼的根据便是基于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居民的安全管理义务。

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抛物责任主体的确定有相关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正因此,在“铁球砸死女婴案”中,因找不到加害人,法院判决,整栋楼的业主按照每户3000元的标准对女婴家属予以补偿。

当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侵权责任法》将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作为补偿责任主体,在学界和实务界多有批判,批判者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一个侵权行为,应该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的“共同补偿”是根据公平原则来确认责任主体,是不符合法律基础理论的。

二、《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现象的法律规定

新出台的《民法典》在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完善了“高空抛物”的相关法律规则,在延续《侵权责任法》补偿责任的基础上,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首先,该法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了高空抛物是被民法所禁止的行为;其次,强调只有“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权人“共同补偿”责任;其三,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强化了物业管理人的责任;其四,强化了公安机关有查清责任人的义务。

“铁球砸死女婴案”中,虽然无法找到真正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但是当真正的侵权人得以查明,那么出于“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理念,侵权人就必须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虽然本案已经有了判决结果,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继续追查本案真正侵权人的义务和责任,当调查结果尘埃落定,真正的侵权人查实确定之后,支付了补偿款的业主有权向侵权行为人追偿。

结语:

高空抛物伤人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它在某种程度上也折射出我国立法对其规制的困难,2020年新出台的《民法典》将高空抛物问题纳入其中,并规定让各方主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其获得的利益相平衡,也让法理和情理都得以兼顾,相比《侵权责任法》是一次重要的法律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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