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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业务操作指引(二)

 神州国土 2020-11-29


(二)

第三章 对供应商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

〖1*7〗第一节对供应商的资格管理

第48条资格管理的范围

除完全属于一次性的不动产买卖等交易外,所有长期或有可能长期提供产品、服务并由客户企业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关系方,均为客户企业的供应商,应纳入供应商管理的范围。

供应商的资格管理主要涉及其法定资格,以及客户企业自身需要而在法定要求以外提出的供应商生产规模、质量标准、供应模式、资金实力等具体要求。

第49条生产型供应商和贸易型供应商

食品原料供应商如系食品生产企业,其生产资格及产品质量的审查与第二章相同,但侧重于生产资格及产品质量的相关法定要求及质量标准。其他不影响产品合法性及质量的审查要点,供审查时辅助参考。

食品原料供应商如非食品生产企业,应审查其经营相关食品原料的资格及产品的相关质量等文件,尤其侧重于产品质量的相关法定要求及质量标准、质量标志、质量文件。

第50条配件及包装材料供应商

对于食品成品中非食用部分的餐具、量具等配件以及内外包装材料的供应商,除审核其法人资格、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证明、质量文件等内容外,还应审查相关产品用于食品时是否存在及符合相关的特别规定。

第51条对供应商的资格管理需要根据法律环境的变化、企业生产情况的变化等,适时进行入选条件、评选资格、监管方式的调整,并设专门的职位负责具体事务,以便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节对供应商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综合管理

第52条综合管理范围

为确保原料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除对供应商的经营资格等进行审核外,如企业拥有足够优势的交易地位,还应通过更多细节的综合管控措施,确保供应商提供符合食品安全需要及企业生产需要的原料。

该等管控措施主要体现在客户企业的供应商管理制度、管理流程、文本表单以及各方面的精细化、实用化程度。

第53条供应商管理体系

客户企业应当具备完整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53.1供应商入选资格的审核、评定标准,包括备选供应商管理制度;

53.2供应商经营状况等信息,包括:

(1) 企业经营状况、重大事件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动态信息;

(2) 与客户企业间的合同履行状况、产品质量情况;

(3) 供应商现场检查、样品送检结果;

(4) 发生争议时的商业信誉、处理过程及结果;

(5) 供应商在与其他客户交易中发生的问题;

(6) 其他客户企业所需要的特别信息。

53.3供应商档案管理,保存所有供应商的信息及记录,包括前述所有信息。

第54条通过质量标准控制食品安全

对供应商所供原料的质量控制,尤其是食品原料的质量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企业需求制定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检验的质量标准,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要求供应商执行。

律师应当审核的供应商质量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第三方检测报告、质量认证标志、法定检测机构检验证明。

第55条对供应商的现场审核

除审核供应商的生产资格、质量标准类文件外,有条件的客户企业还应对供应商的生产现场、原料及成品储运等过程进行审核,以及时排除源于原料的食品安全隐患、通过供应商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同时,应调查供应商对其生产原料的控制方式,以了解供应商能否控制其采购的原料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

第56条供应商档案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供应的各类信息,包括供应商入选时的信息及对供应商实施管理过程中收集到的各类信息,并通过供应商档案管理的信息,作为供应商考核、分级管理等有效控制,并择优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的辅助手段。

第四章 对各类采购品的食品安全管控

〖1*7〗第一节以采购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第57条采购品的范围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食品安全不仅涉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还涉及食品生产所用容器、洗涤剂、消毒剂,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所有这类物品的采购,均需从食品安全的角度加以管控。

第58条采购管理涉及的部门

企业的采购视采购品的不同,大多需多部门协同方能保证采购质量。因企业的部门及职责划分方式不同,律师应充分考虑不同采购品所需的参与部门,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分工及配合方式能否满足食品安全控制的需要。

第59条采购管理体系

供应商管理体系属于采购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除客户企业的供应商资格管理体系外,律师应通过评定客户企业采购管理体系的其他部分,判断其采购方面存在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

采购管理体系,由企业与采购相关的管理制度、标准化采购管理流程、标准化采购合同文本、表单等组成,涵盖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品质量控制、采购流程管理、合同履行状况监管、质量争议处理等内容。

第60条采购管理体系的审查

律师应分别针对企业采购管理体系的各组成部门,审查与法律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并审查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协同性,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漏洞、是否存在冲突、是否相互协调。

第61条采购的标准化

企业采购活动的标准化程度代表其采购风险的控制水平。企业对经常性的采购活动,应实现其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的标准化,以全方位确保采购品的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62条采购管理体制的适时调整

对于国家法律尚未予以限制使用、禁止使用但已有争议的食品原料或内包装材料,客户企业必须及时开展替代原料研发并预选替代原料供应商,以便及时调整产品。

针对涉及食品生产原料的行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及时根据暴露出的问题调整原料质量检验方式,以避免所采购的原料发生同类问题。

第二节采购中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

第63条采购合同的内容管理

除依据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强制性质量标准对供应商实施管理外,企业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以合同或表单约定的方式对供应商实施有效的管理:

(1) 通过将国家推荐标准或行业推荐标准约定为供货时的质量标准;

(2) 制定优于现有强制性标准且合法的供货质量标准;

(3) 将质量标准以外的其他内在或外在质量要求作为合同义务条款;

(4) 明确质量争议的检验方法及出现质量问题时的退货或换货方法;

(5) 约定因原料导致的食品安全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责任的范围、方式等。

第64条采购合同的体系化

对于经常性发生的采购,应建立标准化的合同文本、表单,并使各类文本、表单形成体系,分别覆盖经常性发生的交易且成为商务谈判的基础稿,以确保合同的质量及提高合同审查的效率。

同时,合同的审查、评审、签订、履行等均需建立标准化的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具体内容应包括具体的工作责任人、工作内容、完成时限等。

第65条采购合同的版本管理

对于不同交易方式的采购,可根据其交易特征及行业习惯并结合企业的供应商管理制度,通过持续履行合同、小额应急采购合同等方式,使采购合同既符合供应商管理的要求,又能满足企业的正常生产需要。

同时,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制度,对其制作、施行、修订、废止,甚至体例、质量标准等加以规范。

第三节对采购品的质量控制措施

第66条采购品的选择

对于采购品的选择,应由相应的技术部门、实际使用部门、采购部门共同进行采购品及供应商的选择,以确保采购品的质量和合同的全面履行。因机构设置的不同,该等管理部分可能涉及基本建设、后勤保障、生产部门等。

第67条采购品生产企业的选择

对于食品原料及内包装材料的采购,应由技术部门在相关法定要求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并对相应供应商所提交的样品进行封样及自检、送检,只有在检验合格并通过供应商评审,方可判定其具备供应商入选资格。

采购品生产企业一经入选,即按供应商管理制度体系予以处理。

第68条采购中的质量控制

客户企业在购入原材料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和强制标准的要求以及客户企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查验原材料质量。对于来料的质量检验应不限于相关文件而应逐批按标准要求进行外在、内在质量检验,必要时提交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其中,对于食品原料的检验应超出其质量文件所标明的物质品种,以判定是否超过相应的质量标准,或添加有其他非食品物质甚至有毒有害物质。

第69条采购品的依法检验

客户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制度应绝对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建立该等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70条不同采购品的质量控制

律师应当审查采购管理中的质量问题处理程序及其中的判断标准,杜绝不良品放行制度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70.1对于食品原料及内包装材料,以及食品成品中附带的餐具、量具等工具或配件,不应在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允许放行使用,只能退换或销毁。

70.2对于食品添加剂,应检查其法定必备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 成分或者配料表;

(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 保质期;

(5) 产品标准代号;

(6) 贮存条件;

(7) 生产许可证编号;

(8)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9)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除此之外,标签上应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则属于不得上市销售产品,应当予以拒收。

70.3对于食品成品的外包装材料,可以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及强制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折价处理。

第五章 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控

〖1*7〗第一节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控制

第71条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为排除生产过程中的因素对食品安全的不利影响,律师应审查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控措施,并关注其管控措施能否有效覆盖食品安全的所有环节,以及是否符合所有法律规范及强制标准的要求。此外,还要进一步审查企业是否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岗位职责是否明确。

律师应当建议食品生产企业响应国家的鼓励政策,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并推荐企业主要实施改进措施以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且严格按照相应的规范组织生产。

第72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产品开发及原料控制制度,严格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生产食品,尤其是杜绝如下行为:

(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73条原料投入使用前的质量控制

除无特定储存要求且储存环境能够完全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管理并及时投入使用,食品原料、食品餐具或配件、内包装材料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验以确保食品安全。

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原料储存制度,确保相关原料的储存符合法律规范及强制标准等方面的需要。

企业投料生产,需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绝对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74条生产环境

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通过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的条件组织生产经营,确保其生产环境符合法定的要求。该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74.1通过审批时所具备的环境整洁的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74.2通过审批时所具备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并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75条生产人员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招聘、培训、考核、规章制度等人力资源管控措施,充分保障食品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满足企业食品安全控制的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生产人员的个人健康管理及健康档案制度,确保相关人员无影响食品安全的消化道传染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并在生产食品过程中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的相关个人行为规范、生产操作规范。

企业的食品生产人员只有通过健康年检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食品生产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76条生产设备卫生

食品生产企业应在设备采购及保养、清洗消毒等环节植入食品安全管控措施,保证具有必备的检验设备,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

第77条生产工艺及流程

食品生产企业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不低于食品生产许可证通过审批时的标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同时,生产过程中的非食品原料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78条生产过程

78.1食品生产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及当班生产完成后,应按食品卫生的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以保持清洁。

78.2企业的食品安全管控措施中应当规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应实行半成品的质量检验,当食品原料、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人员、工艺流程等如出现意外情况,且影响或足以影响食品安全时,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产成品受到食品安全问题的影响。

78.3食品企业应建立食品生产记录制度,记录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等情况,并依法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的相关记录,以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第二节对产成品食品安全的管控

第79条成品检验

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管控措施应当包括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所生产的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同时,律师应当查证相关管控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与其规定相符。

食品生产管控措施应包括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相关出厂检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六章 储运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

〖1*7〗第一节贮存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控制

第80条原料及成品的贮存

80.1食品生产企业应按所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所生产食品的性质、特点要求,提供符合食品生产企业通用标准,并且符合特定原料及成品贮存标准的贮存场所,并确保其能够满足相应的通风、除湿、温度控制等要求。

80.2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原料及成品贮存的管理制度,确保使贮存场所、贮存条件、贮存方式、贮存管理符合相关标准及法定要求。同时应定期检查库存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原料或食品。

80.3食品生产企业应保证贮存原料及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等清洁、安全、无害,并能够避免食品污染。

第二节运输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控制

第81条原料及食品运输

装卸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清洁、安全、无害,并能有效避免各类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客户企业如并不具备自行提货的运输条件,可通过供应商送货的方式转移风险并确保产品质量。

第82条运输车辆及告知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运输管理制度,并通过明确运输车辆的卫生要求、确定运输车辆的检验流程、明确运输过程要求等方式,确保运输车辆的卫生等食品安全要求且符合相应的运输条件。

如原料及成品对运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企业应建立面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合同关系及告知体系,以确保运输条件符合相应要求。

第七章 销售环节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

〖1*7〗第一节对销售环节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的管理

第83条配备管控所需资源

企业应设立明确的职位甚至部门,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范围及工作质量标准,专门负责处理各类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包括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物变质、受到污染、标识或标签违反法律规定、标识或标签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等。

同时,企业应通过交流、培训等方式,提升相关人员对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的理解和法律知识以及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84条建立部门共同管控机制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综合的由各部门协同处理的流程和机制,确保在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后,不仅能够有效地抑制和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还能及时、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既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防止损失的扩大。

84.1客户企业应建立分销商管理体制,在与分销商紧密合作共同开拓市场的同时,建立食品安全法律风险预警网络和预警机制,不仅能够及时收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也能及时反映客户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84.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应充分考虑经销商的反馈、消费者的投诉、政府部门的反映、媒体的报道等事件的处理方案,确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定尺度与可行性尺度,建立及时、高效的管理制度并落实具体的职责,逐渐摸索成熟的相关事件常规处理程序、风险控制方式。

84.3客户企业应建立联动机制并明确各自的分工,确保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销售部门、食品安全管控部门、技术部门、公共关系部门等可以各司其职、有效沟通、充分协调,使问题得以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二节普通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

第85条食品安全事故的管控措施

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的关注点系由食品安全问题而引发的法律风险,该类风险仅为产品责任法律风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故其他原因引起的法律风险应按其他方式处理。

普通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涉及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以及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等相关规定。特殊情况下,应启动食品召回程序防止不利影响扩大。

第86条应对普通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86.1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与法律专业人员、其他部门共同设计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包括管理制度、流程等,使相关事件的处理有章可循;

(2) 通过预警机制在第一时间了解相关事故的详情、证据、法律关系等情况,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 由公共关系部门及时与执法部门配合、沟通,及时、有效地防止食品安全事故不利影响的扩大;

(4) 由技术部门或食品安全部门负责技术分析,以发现产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及时通过工艺等方面的改进避免问题重复出现;

(5) 由售后服务、法律、公共关系等部门共同协作,完成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的最终处理。

86.2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 产品违法或违反强制性标准;

(2) 食品标签或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与实际不符;

(3) 食品失效、变质等影响食用价值的处理措施;

(4) 食品受到污染或破损而未及时发现;

(5) 食品制造瑕疵;

(6) 产品说明或食品标签、产品广告存在误导;

(7) 食品在生产或流通过程中被蓄意破坏。

86.3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 消除影响、排除妨碍;

(2) 退换商品;

(3) 公开道歉;

(4) 补偿性赔偿及惩罚性赔偿、经济补偿;

(5) 接受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6) 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食品召回的预案及措施

第87条食品召回的法定要求

客户企业应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如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客户应与其分销商约定,如分销商发现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第88条食品召回的预案

客户企业应制订食品召回预案,以便出现应当召回食品的情形时能够顺利、及时召回。

该等预案应当包括食品召回的判定标准、处理流程、职责分工等,确保其判断准确、可执行。

第89条食品召回预案应当包括的内容

如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客户企业应及时与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上报相关情况并请求支援,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或毁灭证据。

89.1客户企业如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采取下列措施减轻社会危害:

(1)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立即依照法定要求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3)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进行清洗消毒;

(4) 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89.2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第八章 对企业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的评估与报告

〖1*7〗第一节对企业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状况的综合评述

第90条食品安全法律风险评价报告

90.1由于律师实施法律风险管理项目的思维方式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思维方式不同,律师应当客观看待企业的实际管理状况,并从其历史发展、生存环境角度理解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及压力,并在出具报告时照顾其管理习惯。

90.2在尽职调查及资料分析、核实完成后,律师应就客户企业前述各类法律风险出具评价报告。该报告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 所描述的法律风险状况应有书面材料等作为证据;

(2) 以中性语言客观描述客户存在的情况,避免产生冲突或激化矛盾;

(3) 表述内容应当形成体系并有一定的顺序以便阅读和理解;

(4) 侧重于法律问题但附带技术问题及管理问题;

(5) 对于技术问题及管理问题的描述应尽量在撰写前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6) 提醒企业管理层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不应作为内部处罚的依据;

(7) 绝对避免直接严厉批评企业违法或违反商业道德;

(8) 因企业的管控措施分散于不同部门及文本中,描述时应避免以偏概全;

(9) 注意并以适当的方式提醒某些管控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与规定不符。

第91条报告的内容

91.1对客户企业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的评估报告,因其问题大多与现行法律规范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因而其后续改进基本属于刚性需求,故需要进行的定量化风险评估内容较少,一般均可直接出具报告。

91.2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 律师对于报告内容的免责声明;

(2) 报告的体例及基于的资料;

(3) 企业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分布情况;

(4) 各类法律风险中的重点问题;

(5) 详细的法律风险点清单;

(6) 对企业法律风险状况的综合评价;

(7) 方向性的改进建议;

(8) 后续可能需要的服务的介绍。

第二节对企业改进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92条企业常见的总体性问题

92.1大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均有一定的书面管理文件,但管理文件的覆盖范围、精细化程度等各不相同,因而体系化、精密度大多有待加强。

92.2大部分企业,尤其是未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管理的企业,其各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往往均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及滞后,且各部门之间缺乏标准的接口,导致工作效率下降、质量难以保证。

92.3由于生产的季节性及员工流动等原因,任何生产企业型企业的书面管控文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都存在与规定不符的情况,同时也有管控文件之间不配套、相冲突等情况。

92.4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某些企业的食品安全组织架构可能并不完整或配套的职位说明不够详细,使管控目标缺乏组织机构或职责上的保障。

92.5由于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原因,某些企业未能将员工对管控措施的遵从度列入绩效、业绩考证,因而对于相应遵从度的推进缺乏动力。

第93条律师综合建议的定位

律师对于食品生产企业的综合建议,应定位于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拾遗补缺。不仅体现在管理细节上,也要体现在体系建设和顺应战略发展目标上。但改进建议应顺应其原有管理秩序,避免产生新旧体制无法顺利交接的情况。

在律师建议中,基于强制性规范并有明确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点,应建议企业无条件改进,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并避免律师执业风险。而对其中的任意性规范或建议性规范,律师应建议企业尽可能加以遵守以切实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节企业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的后续服务

第94条管控措施的整合

律师可以提醒企业,其管控措施中存在的相互之间不匹配、精细度及覆盖面不足等问题,可由律师配合企业以后续服务的方式共同完成。相关工作成果为重新梳理后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文本体系。

上述工作成果,系律师标准的法律风险管理项目的工作成果,但从服务的角度而言,应与评估阶段分开。

第95条其他后续服务

对于律师所出具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如果客户企业需要,律师可提供相应的培训及解释,以面授的方式帮助企业理解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后的效果。

如果客户企业需要,律师可以在其新的体系建成后的一定时间内,对其企业改进后的法律风险状况提供重新评价并出具意见。如届时法律环境及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等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律师可建议对原体系进行重新评估和维护。


(本操作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执笔人:吴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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