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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委托他人制作网站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权属和责任划分避免风险

 王律师辉 2020-12-01

委托他人制作网站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权属和责任划分避免风险


(作者:王辉律师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近期在工作中,遇到一些典型案件,很多情况下出现了一些与版权相关的侵权问题,现将问题梳理如下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并避免风险的发生。


       目前,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APP等自媒体已经成为广大经营者进行宣传营销的主要手段,有些经营者的自媒体除了基本的展示和信息发布功能外,还具有了一定的互动功能,比如交易,留言,签约等功能。这些网络自媒体给经营者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会引起一些法律方面的纠纷和风险,下面就根据常见的纠纷进行一下风险提示并简单介绍一下应对的方法:


1、关于是否签订书面合同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经营者往往自己不具有相应的开发能力,需要聘请专业的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自媒体的专业开发机构进行开发或托管,由于委托开发中会产生很多的法律问题,且开发成果高度集成,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会产生大量的法律风险,所以建议经营者在委托开发前一定要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关于开发需求文档的问题?


       网站等自媒体的开发,除了签订书面的开发合同外还应当把开发的需求文档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签署,因为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明确开发出什么样的网站,开发到什么程度,开发后达到什么效果等,所以,大家在签订委托合同前一定要把技术开发文档确定下来,如果技术开发文档无法确定,可以暂时缓签委托合同,当然技术开发文档可以自行制作或委托制作方协助制作。


3、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约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通过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经营者不对所开发内容的知识产权权属进行约定,往往导致经营者出钱出力开发的知识产权权属归受托人,给经营者带来一定的损失,并可能对后期的授权许可他人使用等行为制造法律障碍,除了知识产权的权属约定明确外,还应当约定受托人积极配合委托人进行知识产权获权的配合义务,例如配合委托人进行版权登记等。


4、关于侵权责任的约定


       网站开发过程中,很多程序开发人员或机构,法律意识不强,往往为了快速完成工作,采取复制或粘贴他人现有网站或软件框架或源代码的行为,有时甚至直接“拿来主义”,这种看似方便的行为,短期来看貌似不损害合同双方的利益,实际上却潜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为在网站或其他自媒体的实际运营中往往使用的是运营者的名称或商品信息,当他人认为经营者的网站或自媒体信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往往以经营者为被告或投诉对象进行维权,不会主动寻找网站或自媒体的开发者,由于网站或自媒体的信息由多个部分组成,有些是受托人提供,有些是委托人提供,纠纷发生时往往互相推诿,所以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增加侵权责任条款,明确约定开发者应当对其开发使用的内容或代码等信息保证其来源的合法性,如因其使用的内容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给经营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开发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避免由于开发者的不规范行为给经营者带来法律风险。


5、保密条款


       经营者在开发此类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内容时,经常会涉及到大量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不愿意无关人员知悉的信息,所以有必要将所涉及的应当保密的内容和信息做为合同附件,约定好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间及保密内容,防止应当保密的信息泄露。


6、关于纠纷解决方式


       由于涉及保密信息,建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避免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信息泄露或影响商誉,同时应当将聘请律师、进行仲裁诉讼,调查取证等合理维权开支的承担也写进合同,当违约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减少或降低自己的维权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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