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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德法税|企业未及时确认收入的税务风险提示

 王律师辉 2020-12-01
企业未及时确认收入的税务风险提示
       A企业在2018年9月销售给B企业一批80万元的货物,当月发货收款。因B企业付款时提出可以推迟开具发票,A企业当时就没有确认收入。直到2020年5月份A企业没有等到B企业索要发票,却等来了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当稽查人员询问A企业负责人“该笔80万销售收入为什么当月没有确认收入并进行纳税申报时”,A企业负责人才意识到“问题比较麻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A企业该笔销售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当是2018年9月,A企业应当在2018年9月当月确认无票收入(当时增值税税率为16%),在2018年10月15前申报纳税。

       A企业面临因未及时确认收入的税务风险如下:
增值税补税=800000÷(1+16%)×16%=110344.83(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0344.83×(7%+3%+2%)=13241.38(元)
增值税城建税滞纳金=110344.83(1+7%)×18×30×0.0005=31878.62(元)
企业所得税补税及滞纳金:没有数据,无法计算
行政罚款:50%--500%
 
税务法律风险提示:
        当企业取得销售收入时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应当根据税法规定及时确认收入,并尽可能向上游索要专票进行抵扣并依法纳税,否则将可能带来较大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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