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父亲为骗保将智障儿子推下海的新闻冲上了热搜。 同一时间,还有 我寻思着,为何这类新闻总是能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呢? 无非是"智障""公职""骗保""新婚妻子"几个关键词很容易抓人眼球,诱发人们强烈的好奇心。当然,我也不例外。 关于这两则骗保新闻,如果还有不知道的,可 9月28日,父亲杨某发伙同亲戚李某贵,在海南海口市一码头处,将智障儿子杨某科推入海中,制造成意外坠海失踪的样子。 原来杨某发曾在2019年给自己的智障儿子买了意外险,这次伪造意外坠海事故则是为了骗保。 据办案民警描述,杨某发在报案时完全没有悲伤情绪,且被抓后仍在关心是否能拿到保险金。 图为犯罪嫌疑人杨某发 近日,浙江台州椒江区一名38岁男性公职人员戴某引诱结婚仅两月的妻子王某喝下河豚毒素,导致其死亡。 原来,戴某在案发前欠下了巨额债务,于是以结婚为诱饵和王女士成婚,然后给王女士购买了巨额人身意外险,受益人为戴某。婚后两个月,戴某实施了引诱妻子服毒的计划,以达到骗取巨额保险金的目的。 在这两起杀亲骗保事件中,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犯罪嫌疑人都用意外险作为了"犯罪工具"。 再回顾一下之前的泰国杀妻骗保等案件,也是在作案前投保了意外险。 为什么意外险会受到犯罪分子青睐呢?这要从保险和意外险的特性来看。 我们知道,保险是杠杆型金融产品。当然,保险的杠杆并非投资杠杆,而是指保障杠杆。 在所有金融产品中,保险无疑是杠杆最高的。花少量的保费,就能撬动高额的保险金。 而在所有保险产品中,意外险又是杠杆最高的,只要几百块钱就能换来几十万的保额。 因此对犯罪分子而言,意外险是成本最低的"犯罪工具"。 但是,定期寿险的保费也不贵,相比起意外险而言,犯罪的隐蔽性会更强一些,为什么犯罪分子很少选择定期寿险呢? 这是因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这类保险产品中,会有"2年内自杀不赔"的责任免除条款。 定期寿险虽然免责条款简单,但也包含这个免责条款。 2年内自杀不赔 保险公司之所以要设定这个免责条款,是为了防止投保人的逆选择风险,在有自杀念头的时候选择投保高额寿险,然后自杀让家人领取。 而2年内自杀不赔,可以大大降低发生这种事情的概率。毕竟有自杀念头的人,忍了2年再去自杀,这个可能性非常之低。 同时,这条免责条款也给犯罪分子增加了操作难度。当犯罪分子想要实施杀亲骗保的犯罪计划时,购买保险后等两年再去制造自杀事件,多数人没有这个耐心。 这两点原因决定了,犯罪分子习惯于将意外险作为"犯罪工具"。 由于选择用意外险作为"犯罪工具",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就要制造意外事件了。 杨某发选择的是制造智障儿子意外坠海事件,公职人员戴某选择的是制造妻子意外服毒事件。 结果我们已经知道了,两个人都失败了,而且迅速被警方破案抓获。 在这里,我们不要怀疑警方的刑侦能力。 即便犯罪分子制造亲人意外身故事件之后没有报警,而是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也要先对出险事件进行调查,发现疑点后不会进行理赔,涉及骗保可能的会向警方报案。 而在所有保险产品中,免责条款的第一条都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免责。 投保人对被保人故意伤害免责 因此,杀亲骗保是无法获得保险金的,而且还将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罪有详细的规定:
《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 当然,并不是骗保了都属于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而是要达到一定的骗保金额门槛。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保险诈骗;如果低于1万元,则只是 但是现在保险的保额 此外,在这两起杀亲骗保事件中,除了要承担保险诈骗罪的处罚之外,还犯下了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他们将面临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骗保的后果很严重,切勿以身试法! (注:文章版权所有,未经允许,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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