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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生活同行”网上知识学习竞赛试题

 大盗宝库 2020-12-06

“民法典与生活同行”网上知识学习竞赛试题

1.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答:2021年1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多少编、多少条?

答:共7编,1260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什么?

答:“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什么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答:以法典命名。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包含哪几部分?

答: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依据什么法制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8.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什么关系?

答: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9.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如何?

答:一律平等。

10.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11. 尚在妈妈腹中的小明,还未来到人世爸爸不幸遭遇车祸死亡。还是胎儿的小明能否继承爸爸的遗产?

答:可以继承。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分割小明爸爸遗产时要预留出小明的份额,待小明出生后继承该部分遗产。

12. 7岁的小明趁爸爸妈妈不注意偷偷给一款手机游戏充值500元,妈妈是否可以向商家主张退款?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7岁小明单独充值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妈妈可以要求退款。

13. 12岁的小明用压岁钱独自一人到商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妈妈是否可以主张退货?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小明妈妈不予同意、追认,该购买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可以要求商家退货。

14. 12岁的小明用零用钱独自购买了一本《新华字典》,妈妈是否可以要求书店退货?

答:不可以。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购买字典行为符合12岁未成年人的认知范畴,小明的购买行为有效。

15. 小明8岁时,父母离婚,父母又各自成家,小明随外婆生活,谁是小明的监护人?

答:依据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关系自出生起成立,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影响。因而,小明的监护人依然是其父母。

16. 突发新冠疫情,小明的父母全都被集中隔离,患有小儿痴呆的小明无法自理,又没有其他亲属照料,此时应当由谁来照料小明?

答:小明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民法典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17. 小明今年5岁,远在美国的爷爷赠与他一栋价值200万的房子。小明的舅舅生病急需手术费用,小明妈妈能否卖掉该房子给小明的舅舅治病?

答:不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卖房治病不符合小明的利益,因而小明妈妈不能处分小明的房产。

18. 小明爸爸和妈妈离婚后,跟随爸爸生活,爸爸却嗜赌成性,逼迫小明去盗窃,小明妈妈起诉到法院,小明爸爸被法院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小明妈妈能否要求小明爸爸支付抚养费?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小明爸爸虽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但仍承担抚养小明的义务,需要支付抚养费。

19. 小明的爸爸外出打工5年音信全无,小明妈妈向法院申请宣告小明爸爸死亡,小明妈妈再婚。3年后,小明爸爸又回来了,能否以小明妈妈没有和其离婚为由,主张小明妈妈再婚无效,要求和小明妈妈恢复婚姻?

答:不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出现了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小明妈妈已经再婚,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20. 小明妈妈在某购物网站看到某高档护肤品买一赠一,小明妈妈以为是买一件原品赠一件原品,于是下单购买,结果收到货物时发现是赠一件试用装,小明妈妈觉得不划算,能否主张退货?

答: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由于商家没有说明赠一究竟赠的是什么样的商品,导致小明妈妈产生重大误解,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行为,商家予以退货处理。

21. 小明的爸爸背着妈妈与某未婚女性小丽同居,并书面承诺赠与该女性价值500万房产一栋。不久,小明爸爸遇空难离世,小丽拿着赠与合同找小明妈妈索要该房产,小明妈妈能否拒绝?

答: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小明爸爸与小丽婚外情的行为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违背社会道德和家庭美德,因而,他赠与小丽房产行为是无效的。

22. 家在汶川的张教授与北京某单位商定三天后前去授课培训,该单位为此租用某高档酒店花费20万元,出发前一天突发地震,道路尽毁,张教授也受伤,无法前去授课培训,该单位能否请求张教授承担违约责任?

答:不能。依据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地震属于不可抗力,所以张教授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3. 小明走在马路上,突然从后方跑过来一个人抢夺他的背包,二人撕扯间,因为小明用力过猛导致抢包的人摔倒在地,脑部撞到旁边的石凳上,抢救无效死亡。小明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答:不承担。依据民法典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4. 小明走在马路上,突然从后方跑过来一个人抢夺他的背包,二人撕扯间,小明的朋友恰好路过看到,与小明一同将抢包者痛打一顿,造成抢包者轻伤,小明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需要承担责任。依据民法典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虽然小明是正当防卫,但超过了必要限度,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给予适当的赔偿。

25. 小明上班途中看到有老人晕倒在路边,小明急忙跑上前给老人作心脏复苏,由于小明用力过猛压断了老人的一根肋骨,老人醒来后能否要求小明赔偿?

答:不能。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6.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久?

答:三年。

27. 10岁的小丽在补课老师家中被性侵,小丽的父母与补课老师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补课老师赔偿10万元钱。小丽一直生活在这件事情的阴影中,19岁时,她终于鼓起勇气和男朋友说了这件事。男朋友鼓励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件事,小丽现在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小丽21周岁之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便是父母与补课老师已经私下和解,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28. 小明爸爸和妈妈离婚了,5岁的小明跟随妈妈生活,法院判决爸爸每月向小明支付2000元抚养费。爸爸觉得妈妈收入比自己高很多,始终拒绝支付抚养费。10年以后,小明妈妈生意破产,以小明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明爸爸支付10年的抚养费,小明爸爸能否以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拒绝支付抚养费?

答:不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小明妈妈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请求小明爸爸支付抚养费。

29. 小明的奶奶要赠与小明一套房产,小明奶奶应当怎么做?

答:应当到房产部门去作变更房产所有人的登记,将房产登记到小明名下。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30. 老张和小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老张名下一套房产以200万价格卖给小王。几天后,小王反悔,以二者之间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二者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小王的主张能否成立?

答:不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即便老张和小王没办理过户手续,但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所以小王必须履行合同,支付价款。

31. 老张在装修自己的门面房时,将屋内的一根承重柱子砸掉了,老张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答:不合法。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砸掉承重柱会危害整栋楼的稳固性,造成倒塌的危险。所以,老张必须将承重柱恢复原状。

32. 老张是否可以私自将自己位于5楼的住宅改建成幼儿园?

答:不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改建成幼儿园会增加噪声,家长送孩子上楼会抢占其他业主乘坐电梯的时间,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所以,老张只有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才可以改建幼儿园。

33. 由于工作在外地,老张一直没有入住新买的住房,物业几次催促缴纳物业费都无果。老张认为自己没有入住,根本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请问老张有权不缴纳物业费吗?

答:老张不能拒绝缴纳物业费。依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老张不入住,放弃享受物业服务,但必须承担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34. 吉祥小区规定,只有本小区业主才可以在院内停车。老张将该小区的一套住房卖给了小李,但希望保留自己在小区院内的停车权,这样做可以吗?

答:不可以。民法典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老张在小区院内的停车权必须随住房转让而一并转让给小李。

35. 小明家小区院内绿化面积较大,小明家位于一楼。某日,小明妈妈将自己家窗外的一片绿地用篱笆圈起来,种上了蔬菜、鲜花,邻居看到纷纷效仿。如何为这种行为定性?

答: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小明家购买住房时并不包含窗外的绿地,因此该绿地属于全小区业主共有,私自圈种的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共有共管的权利。

36. 某小区物业将小区内空地和道路圈画出停车位,向业主出租,每个停车位每月200元,请问,物业的行为合法吗?

答:不合法。依据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无权将业主共有的车位出租为自己谋利。

37. 某小区角落有一片空地,平时孩子们在那里嬉戏玩耍。由于附近停车困难,物业决定将这块空地改建成停车场出租给附近的居民,请问物业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答:不合法。依据民法典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无权私自决定改变小区内空地的用途和进行出租谋利。

38. 某小区住宅紧邻高架桥,小区物业将住宅楼顶上方出租,悬挂广告牌,年收入租金12万,请问这部分租金应该归谁所有?

答:归全体业主共有。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39. 小区住宅楼电梯内悬挂的广告收益、住宅楼体外墙悬挂的广告收益、物业用房部分出租所得收益等,应当归谁所有?

答:归全体业主共有。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40. 小明在下班路上拾到一只带着狗牌的小狗,小明十分喜爱便带回家中饲养。请问小明的行为合法吗?

答:不合法。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通过狗牌,小明如果能够找到狗主人,应当主动联系通知狗主人来领取,如果找不到狗主人应当将狗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41.小明在下班路上拾到一只小狗,小明很喜欢这只小狗,打算饲养几天再送到公安机关。由于小明家中最近闹老鼠,在家中撒了一些鼠药,被小狗误食导致死亡。请问狗主人能否请求小明进行赔偿?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明应当意识到撒鼠药可能会被狗误食,存在重大过失,所以狗主人可以请求赔偿。

42.小明在下班路上拾到一只带着狗牌的小狗,通过狗牌,小明找到了狗主人。狗主人委托小明代为照顾一周,不巧小狗生病了,小明为狗看病、喂养共花费1000元。请问小明可以请求狗主人支付这1000元吗?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43.小明不慎将自己心爱的小狗丢失,发布悬赏公告,承诺如若归还酬谢1000元。小丽拾到小狗,看到悬赏广告后将狗归还小明,小明却拒绝支付承诺的1000元。请问小丽可以向法院请求小明支付这1000元吗?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4.老张要出国工作一年,将家中的宠物狗委托给宠物机构饲养。由于这条狗血统高贵,宠物机构私自给这条狗配种,产下5只小狗。请问这5只小狗归谁所有?

答:归老张所有。依据民法典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小狗属于老张的宠物狗产生的天然孳息,应当归宠物狗的主人老张所有。

45.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期限届满,而住宅依然使用的怎么办?

答: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6.78岁的老张知道自己即将离开人世,立遗嘱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和存款。可是他牵挂照顾自己十几年的保姆小花,小花无儿无女,没有房产和收入,老张担心自己去世后,儿子将小花赶出去。请问你有办法帮老张解决这个问题吗?

答:老张可以在自己的房产上给小花设立居住权。依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老张可以将自己房产的所有权给儿子,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在遗嘱中为小花设立居住权,并到登记机关进行居住权登记。老张去世后,其儿子无权将小花赶出房子,只能待小花死亡后,或者小花主动放弃居住权,才能收回房子。

47.78岁的老张无儿无女也没有退休工资,一直靠打工为生,近来身体出现状况无法再打工,没有了收入来源。老张名下有一套地理位置较好的房产,老张打算出卖这套房产,但又担心自己以后没有地方居住,老张可以怎么办?

答:老张可以将房产低于市价出售,同时和对方商议为自己设定居住权。依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消灭。老张低于市价出售房产,可以拿到钱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可以保障自己有地方居住。房产已经过户给买方,老张死亡后,买方收回房子,既可以实现自己长线投资的需要,又可以低于市价很多购买,一举两得。

48.老张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出租给小明居住,租期为三年。一年后,老张将这套房产抵押给老李,从老李那里借来200万元。请问房产被抵押给老李后,小明还能继续租住吗?

答: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小明在抵押权设立前就已经租住该房屋,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小明有权继续租住。

49.老张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出租给小明居住,租期为三年。一年后,老张将这套房产卖给老李。老李要收回房产,要求小明搬出去,小明有权利不搬出去吗?

答:小明有权利不搬出去。“买卖不破租赁”,买卖关系不影响买卖之前已经形成并占有的租赁关系,因而,小明有权不搬,卖房后的租金由老李收取,如果老张事先已经收取,应当将这部分租金转交给老李。

50.老张从老李那里借款30万,并将一对价值50万的祖传玉镯质押给老李,老李的妻子见玉镯十分漂亮便每天佩戴在身上。一天,老李妻子一不留神摔倒在地,将玉镯碰碎。请问老张是否可以请求老李予以赔偿?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李作为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玉镯,却任由妻子佩戴导致毁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1.小丽在微信朋友圈中卖口红,小花通过微信聊天和小丽确定了要购买的口红色号、品牌、价格以及发货时间。在小花支付价款后三天,小花收到了口红,发现色号不对,微信发消息给小丽要求退货,小丽不同意。请问小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答:违约行为。民法典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合同书面形式。微信聊天记录记载的内容符合合同书面形式,小丽发出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小花可以要求小丽承担违约责任。

52.小丽在淘宝开了一家网店,为了吸引眼球,小丽挂出了相当于市价五折的价格,出卖一款球鞋。顾客蜂拥而至,订单数量远远超过小丽的库存。小丽给顾客打电话要求对方取消订单,有的顾客不想取消订单,要求小丽必须发货。请问顾客有权不取消定单吗?

答:有。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小丽发布的商品售卖信息构成要约,顾客提交订单时合同成立,小丽不发货的行为构成违约,顾客有权要求小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53.老张到一家浴池洗澡,一进大门看到殿堂悬挂“地滑,小心!照顾好自己,摔倒概不负责。”的告示,老张在走进浴室时,由于地面湿滑不慎摔倒,手臂骨折。老张找浴池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负责人说:“我们殿堂已经悬挂小心告示,你自己摔倒,我们不负责。”请问该告示有效吗?

答:无效。殿堂悬挂的告示属于格式条款,民法典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浴池悬挂的告示没有法律效力,地面湿滑导致老张摔伤,浴池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54.小明通过淘宝店铺购买了一件瓷器,到货后,小明没有直接签收而是打开验收,发现瓷器已经破损。小明联系商家要求退还货款,商家称自己发货时是完整的,瓷器是在运输过程中被弄坏的,让小明找快递公司商量赔偿。商家的这种行为有法律依据吗?

答:没有。民法典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小明尚未签收,表示该瓷器尚未交付,交付前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商家承担,所以,瓷器损坏要由商家负责,给小明补发新货或者退款,再由商家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55.小明租住老张家的公寓,期限为一年,半年打款。五个月后,小明回到乡下陪父母过年,结果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小明家乡封村封路,小明无法回到公寓居住。一个月后,老张要求小明缴纳下半年房租,小明该怎么办?

答:小明可以与老张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是小明在租房时无法预见的,小明因为疫情无法再回到公寓居住,继续要求他交房租明显不公,可以和老张协商减少房租或者解除租房合同,如果老张不同意,小明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56.小明出差在外,家里欠了电费,小明并不知情。供电局抄表员将缴费通知单贴在小明家门上就离开了,三日后,供电局中断供电,导致小明家冰箱中冷冻的龙虾、帝王蟹、海参等名贵食材腐败,损失上万元。请问小明可以请求供电部门进行赔偿吗?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供电部门只是将通知单贴在门上,没有通知到小明本人,因而中断供电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57.小明跟朋友借款10万元,商定一年还清,利息1万元。朋友说,利息我要预先扣除,所以给你9万元,小明无奈同意了。朋友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不合法。民法典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如果朋友只给了小明9万元,小明在偿还时,本金为9万,利息按照本金9万元来计算。

58.小明向小花借款20万元,小明的弟弟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名。借款期限届满,小花要求小明还钱,小明称自己没钱,小花找到小明的弟弟,要求他承担保证责任。小明的弟弟要小花去法院起诉,否则,他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小花想要小明的弟弟还款该怎么办?

答:去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民法典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中并未写明保证方式,所以,小明弟弟为一般保证。小花只有起诉小明或申请仲裁,并就小明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债务时,才可以要求小明的弟弟还款。

59.小明购房时与商家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是商家事先准备好的格式合同,小明想要仔细看合同,商家说:“所有的合同都是一样的,没必要看。”小明便没有仔细看,对方也未做出说明,事后小明觉得自己遭遇“霸王条款”,合同中这些“霸王条款”有效吗?

答:若涉及与小明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依据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商家没有对购房合同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小明可以主张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霸王条款”无效。

60.小明为了买房向朋友借款50万元,还款期限为半年,小明弟弟为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一年。还款期限已到,小明始终没有还款,朋友碍于情面始终没有向小明弟弟追讨这笔钱,一年之后,朋友因为急需用钱要求小明弟弟承担担保责任替小明还款,小明弟弟说:“现在我已经没义务替小明还款了。”朋友大惊。为什么?

答:依据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一年的保证期间已过,小明弟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朋友只能向小明讨债。

61.小明把一处闲置住宅出租给小丽居住。一天,该住宅的自来水龙头突然破裂,小丽急忙给小明打电话。小明称自己在外地让小丽自己修,小丽找修理工将其修好,人工费加新水龙头的费用共计300元。请问,这项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答:由小明承担。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自来水龙头因年久失修突然破裂,小丽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此,由小明承担维修费。

62.小明将自己的一处住宅出租给小丽居住,租期一年。居住半年后,小丽由于工作调动不能再继续租住,经小明同意将该住宅转租给小花。小花是一名美术生,在家画画的过程中不注意保护,导致地板、墙壁全部被油墨、水彩弄脏,且无法清洗干净。请问小明可以要求谁进行赔偿?

答:小丽。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第三人小花造成的损失由小丽先向小明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可以向小花追偿。

63.小明即将结婚,为装修新房与老张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老张承揽房屋的所有装修事宜。经小明同意,老张将屋内陆暖改造项目交由老李完成。小明搬入新房后不久,地暖漏水将自家地板和楼下浸泡,损失2万元。请问小明可以要求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老张。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老张作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老李的工作成果负责,出现问题,由老张承担责任。

64.小明在出门旅游时只买到站票,上了高铁就随便坐了一个座位开始装睡,谁也叫不起来。座位所属乘客叫来乘务员和乘警,责令小明离开座位,小明还因“霸座”被给予行政罚款200元。小明该怎么办?

答:接受处罚,下不为例。民法典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小明不按号就座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

65.3岁的小明随妈妈搭乘大巴车去农村外婆家,由于小明身高只有1.1米,所以免票。途中经过急弯处,司机刹车过猛导致翻车,小明被甩出座位受重伤,妈妈受轻伤。小明家人与大巴车经营者商量赔偿事宜,大巴车经营者认为应当只承担妈妈的赔偿责任,小明免票不予赔偿。大巴车经营者的主张成立吗?

答:不成立。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小明虽然免票,其伤亡责任依然由大巴车经营者承担。

66.小明家所在小区公开招标物业公司,一家物业公司投标,并在小区内公开宣传,“业主随叫随到,免费帮业主修理、更换灯具、水龙头。”一天小明家的灯具坏了,小明妈妈找物业帮忙更换,物业再三推辞。请问物业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答:违约行为。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该物业公开宣传的内容构成物业服务合同的一部分,物业不执行该承诺属于违反物业服务合同。

67.小明家所在小区要动用维修资金进行外墙大修,工程竣工后小明爸爸向物业了解维修资金使用情况,遭到物业的拒绝。小明爸爸有权了解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吗?

答:有权了解。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所以,物业拒绝公布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行为违反民法典的规定。

68.某日,小明妈妈下班很晚,进入小区后发现小区内的路灯坏了,漆黑一片。走到隐蔽处,小明妈妈突然被一块石头绊倒,导致手臂骨折。请问物业应当承担责任吗?

答:应当。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小区内路灯属于物业管理范围,路灯坏了,物业没有及时维修,才导致小明妈妈摔伤,因而,物业要承担责任。

69.老张要出国一个月,将家中钥匙交给邻居,委托邻居帮助照看家中花草。老张走后,未经老张许可,邻居经常带朋友到老张家打牌、聚餐,老张回国后,发现家中墙壁、地板受损,冰箱中冷冻的名贵食材也被吃光,老张很生气,能够请求邻居进行赔偿吗?

答:能。民法典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老张委托邻居帮助照料家中花草,并没有允许邻居带朋友到家中打牌、聚餐,邻居应当按照老张的指示去做。邻居对老张的损失存在重大过失,应当进行赔偿。

70.小明家因为未及时缴纳今年的物业费被物业停止供电,物业的行为合法吗?

答:物业的行为不合法。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71.小明在家午睡,突然闻到一阵浓烟味,发现是邻居家起火了,小明拿了灭火器去邻居家灭火,耗费了三个灭火器。小明能否向邻居索要灭火器费用?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小明为避免邻居家受到损失帮忙灭火,属于无因管理,有权请求邻居承担三个灭火器的费用。

72.小明到自动取款机取款1000元,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给小明吐出2000元。请问,银行是否有权请求小明归还多支付的1000元。

答:银行有权请求小明归还。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小明多获得的1000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银行。

73.小明的爸爸已经去世三年。某日,小明发现有人在网上披露爸爸生前婚外情并且养育私生子,其中夹杂大量侮辱爸爸的言论,小明非常气愤。请问小明可以要求发布信息的人承担责任吗?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信息发布者侵犯了小明爸爸的名誉和隐私,小明和小明妈妈都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74.小明爷爷去世后,骨灰一直寄存在当地的殡仪馆,寄存期限为一年,寄存费用为1000元。一年后,小明家人去领取爷爷的骨灰,却被告知爷爷的骨灰丢失,小明一家人悲愤万分。请问小明家人是否有权要求殡仪馆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小明家人与殡仪馆之间成立保管合同,殡仪馆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小明爷爷的骨灰。殡仪馆将骨灰丢失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骨灰对于家人具有特定的意义和精神寄托,因而,小明家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75.16岁的小明身患绝症,没有经过父母同意决定捐献自己的眼角膜和肾脏,并且将捐献决定写入到遗书中。请问小明决定捐献器官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小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自主决定捐献器官。小明死后,小明的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小明的遗体或器官。

76.一对女同性恋想要生一个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由其中一位女性提供卵子,通过非法途径购买精子,人工合成精卵细胞移植到另外一名女性身体中,怀胎十月生育孩子。孩子一周岁时,二人分手,提供卵子女性主张进行亲子鉴定,从而获得孩子抚养权。法院没有支持该女的诉讼请求,依据孩子出生证明载明的母亲姓名,将孩子判给生育孩子的女性抚养。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决?

答:民法典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非法购买精子人工合成精卵细胞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不予保护,所以,法院只依据孩子出生证明来判决。

77.小花给哥哥小明打电话,述说导师经常通过微信给她发一些轻薄语言和一些不雅图片,小花不堪其扰。小明告诉妹妹这是性骚扰,应该找学校领导投诉或者去法院起诉。请问导师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吗?

答:构成性骚扰。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78.小明到超市买东西,结账后出门时被保安叫住,认为小明偷了超市的东西,小明坚决予以否认。保安将小明带到保安室,强行要求小明脱光衣服进行搜身,结果没有查到任何东西。请问小明是否可以请求超市进行赔偿?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小明可以要求超市赔礼道歉,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等。

79.小明以优异成绩考上了大学,同班同学小刚的父亲利用职权扣押了小明的大学录取通知书,让小刚冒名顶替小明上了大学。5年后,小明知道了事情的真相。小刚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答: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小刚冒名顶替小明上大学不仅侵犯了小明的姓名权,还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

80.小明新下载了一款可以任意编辑照片的软件,用该软件将同事小霞的头像替换到了一头猪的身上,并且发布朋友圈,引发同事的嘲笑和热议。小明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答: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小明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了同事的肖像权。

81.小明夫妻拍摄了一套婚纱照,影楼希望能够复制一套用于影楼的宣传,需要获得小明夫妻的同意吗?

答:需要获得同意。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82.某网络直播带货达人在直播过程中常用一句话:“Oh,my god,买它,买它!”小明将这一声音复制下来,用到自己的直播当中。请问小明的行为合法吗?

答:不合法。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小明未经该主播的同意擅自使用其声音的做法属于侵权行为。

83.小霞工作能力强,深得领导赏识和器重。竞争对手小明私下散布言论,称小霞是领导的情妇才得到领导的重用和提拔,小霞深受其扰。请问小明的行为侵害了小霞的什么权利?

答:侵害了小霞名誉权。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84.小明和妻子入住一家宾馆,晚上睡觉时小明发现床对面的电视机插座上有红灯闪烁。拆开后发现里边有一个摄像头,已经将小明和妻子入住后的影像全部拍摄下来。请问这种行为侵犯了小明的什么权利?

答: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85.我们每天都会收到大量的垃圾短信、垃圾邮件、骚扰电话。请问这些行为是什么行为?

答: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因此垃圾短信、垃圾邮件、骚扰电话等行为侵扰我们的私生活安宁,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86.老张最近怀疑妻子有外遇,于是购买了一款手机软件用于追踪妻子。一天,老张打开软件,通过卫星定位发现妻子正在公园的椅子上和另外一名男士亲密地依偎在一起,从而找到妻子外遇的证据。请问这款手机软件的提供者是否违法?

答:违法。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行踪信息同样受法律保护,软件开发者无权随意定位他人行踪信息,出售该软件牟利的行为违法。

87.某快递公司员工与他人勾结,将快递公司存储的几十万条顾客信息倒卖出去。请问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民法典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该员工将快递公司存储的个人信息批量出售,违反此项规定,应当承担责任。

88.家在农村的小美长相漂亮但家中贫寒,其母亲为了能让小美的哥哥娶上媳妇,答应把小美嫁给另外一户人家换取大额彩礼。请问小美母亲的行为合法吗?

答:不合法。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小美母亲的行为是典型的包办婚姻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89.老张的妻子连续生了三个女儿,重男轻女的老张决定卖掉一个女儿以减轻压力。老张知道法律禁止买卖儿童,于是与买方签订了收养协议,买方支付给老张10万元钱。事后,公安机关找到老张,老张认为自己只是将孩子送给别人收养,不具有违法性。对此你怎么看?

答:老张的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90.自然人的近亲属有哪些人?

答: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91.小兰身患家族遗传性疾病,小明爱上了这个勇敢坚强的女孩子,二人决定结婚。请问二人可以结婚吗?

答:可以结婚。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结婚的情形只有以上一种情况,因此患病也可以结婚。

92.小花18周岁时嫁给了同村的小刚,二人未到民政部门登记,只办了酒席。一年后,因为性格不合决定到法院离婚,法院告知二人之间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为什么?

答: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小花结婚时不满20周岁,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且二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无效婚姻。

93.已经结婚十年的老张常年在外地工作,与工作地一位女性小王产生感情,老张没有告知小王自己已婚并与小王办理了结婚登记,小王一直认为自己找到了好归宿。一天,老张的妻子找到小王告诉小王实情,小王不同意退出,认为自己和老张也有结婚证,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请问该如何认定小王和老张的婚姻?

答:二人的婚姻无效。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老张已经结婚,又与小王结婚,构成重婚,重婚的婚姻无效。

94.小兰患有白血病,在网上结识了一个男性,二人开始网恋,小兰一直隐瞒自己患病的事实,半年后,二人结婚。婚后半年,小兰病发,小兰的丈夫才知道小兰在结婚前已经患病。请问小兰的丈夫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答:小兰的丈夫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小兰丈夫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婚姻后,婚姻视为自始不存在。

95.上题中,小兰丈夫为结婚给付给小兰家彩礼钱10万元,办酒席花费2万元,婚礼当天各种其他花费2万元,二人婚姻被依法撤销后,小兰丈夫是否可以请求小兰家退还彩礼钱并进行赔偿?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小兰因为事先故意隐瞒自己身患重病的事实,导致婚姻被撤销,小兰丈夫有权要求退还彩礼,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96.小明和妻子结婚5年,小明一直在外地工作。近来妻子生病,不能再继续工作赚钱,多次向小明索要生活费都被小明拒绝,妻子无奈将小明告上法庭。请问小明有义务给付妻子生活费吗?

答:有义务。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小明妻子丧失工作能力,需要小明履行扶养义务,小明不能在身边照顾,应当给付扶养费。

97.小明和妻子离婚,小明主张婚后购买的房产应当归小明所有,因为购买房产的钱款都来自于小明工资收入,小明妻子一直没有工作,主要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请问小明的主张成立吗?

答:不成立。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98.因为一场车祸小明失去了右腿,获得人身损害赔偿金30万元。小明妻子提出离婚,认为30万赔偿金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小明妻子的想法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不能。依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小明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小明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99.小花婚后继承了母亲的房产,遗嘱中明确将该房产归属给小花一人。三年后,小花和丈夫离婚。请问小花丈夫有权请求分割该房产吗?

答:无权。依据民法典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小花母亲赠与合同明确该房产只归小花一人,为小花个人财产,其丈夫无权分割。

100.小明的孩子身患重病急需钱救治,小明没有经过妻子同意单独找朋友借款10万元。请问小明的妻子是否有归还这10万元借款的义务?

答:有归还义务。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孩子治病借钱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即使是小明以个人名义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明妻子有归还义务。

101.小明最近迷恋上一个女网红,由于家中财政大权在妻子手中,小明瞒着妻子跟朋友借款5万元用于打赏女网红,还款期限已到,小明没钱还款,朋友找到小明妻子要求还款。请问小明妻子有还款义务吗?

答:小明妻子没有还款义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借款打赏女网红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没有义务承担该债务。

102.小明与另外一名女子婚外情多年,小明妻子为了孩子隐忍不离婚,小明更加肆无忌惮,将家中的一处房产偷偷变卖,所得钱款全都给了婚外情女子。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小明妻子可以怎样做?

答:小明妻子可以向法院请求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分割完毕后,如果小明侵犯妻子财产,妻子可以请求小明进行赔偿。

103.小兰生病需要手术费5万元,丈夫担心人财两空不同意支付手术费,此时小兰可以怎么做?

答:小兰可以向法院请求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完毕后,小兰可以用自己的财产支付手术费,丈夫无权干涉。

104.8岁小明的父母远在南方城市打工,小明跟随叔叔婶婶生活,已经有一年的时间小明父母没有寄钱回来,叔叔婶婶可以以小明的名义请求小明的父母给付抚养费吗?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105.老张有两个儿子,过去20年老张都跟随大儿子生活,帮助大儿子带孩子。今年,老张完全失去劳动能力,要求二儿子支付赡养费每月800元。二儿子认为老张一直跟随大儿子生活,理应由大儿子照料,自己没有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况且自己生活也不富裕。请问二儿子拒绝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成立吗?

答:不成立。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张一直跟随大儿子生活,大儿子已经履行赡养义务,二儿子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并且老张失去劳动能力,有权要求二儿子给付赡养费。

106.小明从小父母离异,跟随母亲生活。由于小明母亲收入很高,没有要求小明父亲给付抚养费,小明也很少见到父亲。40年后,小明的父亲生病住院,请求小明承担赡养义务。请问小明对这个基本没抚养过自己的父亲有赡养义务吗?

答:有赡养义务。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07.小明的父亲去世了,葬礼现场来了一个男性,自称是小明同父异母的弟弟。经查,该男性的确是父亲下乡插队时与当地女性所生,为非婚生儿子,没有得到家族的承认。如果小明父亲没有留下遗嘱,小明的弟弟可以参与遗产的继承吗?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小明的弟弟与小明享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

108.老张40岁时喜得一子,老张的女儿比弟弟大14岁。老张十分偏爱儿子,经常为了儿子殴打辱骂女儿,导致女儿对弟弟和老张十分记恨。老张50岁时女儿远嫁到别的城市,老张却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抚养儿子。老张可以要求女儿扶养弟弟吗?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虽然女儿记恨老张和弟弟,但老张无力抚养小儿子,女儿要承担对弟弟的扶养义务。

109.小明是由姐姐扶养长大的,姐姐为了小明终生未嫁,也没有自己的孩子。姐姐年老之后,小明有扶养姐姐的义务吗?

答:有义务。依据民法典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110.小明和妻子因为琐事大吵一架,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他们能马上离婚吗?

答:不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二人协议离婚需要先回去冷静30天。

11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哪些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答:(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112.小兰在怀孕期间,丈夫出轨另外一名女性。小兰分娩半年后,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答:不能。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13.小兰分娩后6个月,小兰丈夫发现,小兰所生的孩子并不是自己的孩子,而是小兰与前男友的孩子。请问小兰丈夫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吗?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虽然小兰处于分娩后一年内,但由于小兰所生孩子并非丈夫亲生,小兰严重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并且欺瞒丈夫,对丈夫造成严重伤害,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可以请求离婚。

114.5岁的小明父母离异,小明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给付1000元的抚养费。5年后物价上涨,小明的母亲可以请求小明父亲增加抚养费的数额吗?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小明的母亲可以以小明名义向小明的父亲提出增加抚养费数额。

115.老张和妻子结婚20年,由于老张一直在外地工作,老张的妻子只身承担着抚养教育孩子、赡养公婆的责任。某日,老张的妻子发现丈夫与另外一个女性有染,提出离婚,除正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老张的妻子可以请求老张给予补偿吗?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116.老张和妻子协议离婚。3年前,为了孩子上大学,老张曾经和朋友借款5万元,至今未归还。这笔借款应当如何偿还?

答: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17.老张的妻子发现老张长期与一名女子同居,提出离婚,除正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老张的妻子可以请求老张进行损害赔偿吗?

答: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老张的妻子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老张进行损害赔偿。

118.小兰结婚三年,丈夫生性暴躁,多次因为家庭琐事殴打小兰,忍无可忍的小兰到法院诉讼离婚。请问小兰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答: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19.老张与小王保持同居关系多年,老张打算和妻子离婚,事先和朋友密谋伪造了100万元生意上的债务,将夫妻名下的一处房产变卖用于还债,伪造债务的还款被存入小王的名下。在办理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妻子发现老张伪造债务的情况,妻子可以怎么做?

答:妻子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这部分财产,并且少分或不分给老张。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120.老张与小王保持同居关系多年,打算和妻子离婚。事先和朋友密谋伪造了100万元生意上的债务,将夫妻名下的一处房产变卖用于还债,伪造债务的还款被存入小王的名下。离婚2年后,妻子发现丈夫当年伪造债务的事实,妻子可以怎么做?

答:依据民法典规定,老张妻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21.老张一生没有娶妻生子,今年50岁。邻居女孩小花今年16岁,父母在车祸中双亡,没有亲人依靠。请问老张能收养小花吗?

答:不能。民法典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老张与小花年龄相差34岁,不符合收养条件。

122.老张夫妻膝下无子女,亲属又不在身边,退休之后,他们开始担心自己年老后无人照顾,可以用什么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答: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123.小明的爷爷、奶奶、爸爸、妈妈驾车去外地游玩,路遇车祸,全部遇难。小明还有一个叔叔,小明的爷爷、奶奶、爸爸、妈妈生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小明该怎样继承遗产?

答:依据民法典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在这起事故中,爷爷和奶奶、爸爸和妈妈都有继承人,推定爷爷和奶奶先死亡。爷爷和奶奶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之间不发生继承。爷爷和奶奶的遗产分别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小明的爸爸和小明的叔叔来继承(爷爷和奶奶的父母已经去世),小明的爸爸继承爷爷和奶奶财产的一半,小明的叔叔继承另一半。小明的爸爸和妈妈同辈分,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之间不发生继承,爸爸和妈妈的财产由他们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小明爸爸的财产全部由小明继承(爸爸的父母已经双亡),包括小明爸爸继承的爷爷和奶奶的一半财产由小明转继承。小明妈妈的财产由小明和小明的外公和外婆继承(外公和外婆健在)。因此小明可以转继承爷爷和奶奶财产的一半,爸爸的全部财产,妈妈财产的三分之一。

124.小明的爸爸是个网络游戏大咖,拥有价值20万的网络游戏装备。请问小明的爸爸去世后,小明能继承爸爸的网络游戏装备吗?

答:能继承。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网络游戏装备符合遗产的范围,可以继承。

125.小明因虐待父母丧失继承权,但他后来悔过,获得父母的原谅,他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吗?

答:可以。民法典增加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126.小兰的父母重男轻女,生活中一直是弟弟优先。小兰的父母去世后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小兰的弟弟认为,我是儿子,父母一定想让我得到更多的财产,所以我应该多分。请问小兰的弟弟有权多分财产吗?

答:无权多分。民法典规定,财产继承权男女平等。

127.小明的爷爷去世了,生前没有留下遗嘱。请问他的财产该怎样被继承?

答: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28.老张年轻时收养了哥哥家的孩子,后来和妻子又生下一个孩子,两个孩子从小一起长大。老张患病离开人世,老张收养的孩子对老张的财产有继承权吗?

答:有继承权。民法典规定,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样享有继承权。

129.小明5岁时父母离异,小明跟随母亲生活,母亲又与另外一名男性结婚,小明一直由继父抚养长大。小明30岁时,一场车祸不幸离世,继父有权继承小明的财产吗?

答:有继承权。民法典规定,父母是子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小明的继父将小明从小抚养长大,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130.小明的爸爸不幸患白血病去世,小明的爷爷悲痛万分,一年后也离世。请问小明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吗?

答:可以。小明的爸爸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小明可以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

131.小明的爷爷、奶奶都去世了,小明的大伯一生未娶妻生子,孤身一人。一次车祸又使小明失去了爸爸、妈妈,小明只能与大伯相依为命。大伯去世时如果没留下遗嘱,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

答:可以。民法典新增了外甥(女)、侄子(女)的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小明的爸爸是小明的大伯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大伯去世时,已经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小明的爸爸继承,爸爸先于大伯去世,由小明代位继承大伯的遗产。

132.小兰结婚10年后丈夫不幸离世,小兰再婚,并且将过去的公婆接过来与自己同住,悉心照料。公婆死亡后,小兰能否继承公婆的财产?

答:能继承。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兰虽然再婚,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财产。

133.老张和妻子有两个孩子,前几年老张的妻子去世,大儿子因为伤心过度突发脑梗,瘫痪在床,生活比较困难。后来老张没有留下遗嘱也去世了,在分配遗产时大儿子可以多分一些吗?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134.老张自妻子离世后一直与大儿子生活在一起,小儿子在外省,很少看望老张,老张的生活起居等都是由大儿子照料。老张没有留下遗嘱就去世了,在分配遗产时大儿子可以多分一些吗?

答:可以多分。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135.老张和妻子分居多年,妻子患病后,老张没有照料妻子,也没有为妻子支付过医药费、生活费。妻子最终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老张作为法定继承人,能和其他继承人一样平分妻子的遗产吗?

答:不能。民法典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老张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妻子的遗产。

136.老王因病不方便写字,想找别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应该怎么做?

答: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137.老王想以打印的方式立遗嘱,应该怎么做?

答: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138.老王想以录音录像的方式立遗嘱,应该怎么做?

答:民法典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139.老张突发疾病,生命垂危,立下口头遗嘱。请问这份口头遗嘱有效吗?

答:依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老张口头遗嘱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所立口头遗嘱有效;如果没有见证人,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140.老张突发疾病,生命垂危,立下口头遗嘱。经过治疗,老张病情恢复好转,出院回家。请问之前老张所立口头遗嘱有效吗?

答:无效。民法典规定,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41.老张要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老张的儿媳和女婿能担任遗嘱见证人吗?

答:不能。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儿媳和女婿属于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42.老张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4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答: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44.小明的奶奶立遗嘱由小明继承她的房产。小明的奶奶去世后不久,小明的爸爸发现,小明并非自己亲生,而是小明的妈妈与前男友的孩子。此时,由小明继承奶奶房产的遗嘱还有效吗?

答:无效。民法典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小明母亲对小明的奶奶存在欺诈行为,小明的奶奶认为小明是其亲孙子才立遗嘱让小明继承她的房产,而实际上小明并非奶奶的亲孙子,不符合奶奶的真实意愿。因此,由小明继承奶奶房产的遗嘱无效。

145.小明的爷爷去世了,由于财产种类比较多,继承人也比较多,便委托小明的爸爸作为遗产管理人。小明的爸爸爱好炒股,利用管理遗产的便利,从中拿出100万炒股,结果血本无归。请问其他继承人可以请求小明的爸爸进行赔偿吗?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明的爸爸明知炒股风险极大还挪用遗产炒股,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6.小明的爷爷刚去世,小明的爸爸过于悲伤突发脑淤血,抢救无效死亡。请问小明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吗?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小明爷爷去世时,遗产继承开始,但还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小明的爸爸死亡,小明的爸爸生前没有表示放弃对爷爷财产的继承,所以,作为爸爸的继承人之一,小明有权转继承爸爸应当继承的份额。

147.老张结婚40年,近日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请问老张家所有的财产要如何分配?

答: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老张和妻子没有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因而老张家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其中一半是老张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另一半是老张妻子的财产。老张的遗产,其妻子有继承权,和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

148.老张患肝癌,担心自己死后妻子再婚,家中的财产落入别人手中,于是留下遗嘱,将家中所有财产都留给孩子。请问老张的这份遗嘱有效吗?

答:无效。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老张家中所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中一半属于妻子所有,老张只能在遗嘱中处分属于自己那一半的财产,处分属于妻子的财产无效。

149.富豪老张留下遗嘱,他的别墅和股票由儿子继承。儿子为了获得更多遗产而伪造遗嘱,被发现后丧失继承权。请问本应由儿子继承的这部分遗产该如何处理?

答: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老张的别墅和股票由老张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150.小花怀胎5个月时,胎儿的奶奶赠与胎儿一套房产,胎儿尚未出世时奶奶就逝世了。5个月后,小花胎儿娩出时是死体,奶奶赠与胎儿的房产该怎么办?

答:由小花奶奶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奶奶的赠与行为无效,该房产应作为奶奶的遗产,由奶奶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151.小花怀胎8个月,丈夫不幸意外死亡,小花、小花的公婆伤心不已。小花胎儿娩出后存活了2个小时后不幸夭折,保留的遗产份额怎么办?

答:由小花继承。胎儿娩出后存活了,胎儿的继承已经生效。2小时后胎儿死亡,保留给胎儿的份额已经变成胎儿的遗产,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胎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母亲小花一人。因此,保留份额最终由小花继承。

152.小兰结婚5年,丈夫不幸患病离世,作为法定继承人,小兰继承了丈夫三分之一的遗产。一年后,小兰打算再婚,小兰的婆婆提出,小兰想要再婚必须放弃继承丈夫的遗产,因为那些财产是他儿子赚来的,不能给别人。请问小兰可以将继承的丈夫的遗产带走吗?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小兰的婆婆无权干涉小兰对所继承财产的处分。

153.老张生前欠朋友30万元,老张有一个瘫痪在床、没有生活来源的老母亲,老张的遗产要如何分配?

答: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老张的母亲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因而应当为其保留出必要的遗产,剩余遗产用于归还朋友欠款,如果还有剩余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54.老张生前欠朋友30万元,老张的遗产只有20万元,老张的继承人需要全部清偿欠款吗?

答: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老张的继承人最多偿还20万元债务,剩余10万元不用再偿还,如果老张的继承人自愿偿还,可以继续偿还。

155.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还需要继续清偿吗?

答: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156.小明和小刚共同殴打大学同学,造成同学重伤。请问该同学可以向谁请求赔偿?

答: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学可以要求二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二人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157.小花对小兰一直怀恨在心。一天,小兰对朋友小明表达了想要教训小兰的想法,于是小明在路上拦截小兰,将小兰打伤。请问小兰应当向谁请求赔偿?

答:民法典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小花教唆小明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小明承担连带责任。小兰可以要求小花和小明二人共同赔偿,也可以要求二人中的任意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58.老张开车正常行驶在马路上,看到前方路边坐着一个老人,老张放慢车速准备转弯。老人突然起身飞奔扑向老张车前,老张躲闪不及将老人撞倒,抢救无效导致死亡。经交警部门鉴定,老张在行驶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请问老张需要对老人的死承担责任吗?

答:民法典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老张正常驾驶,老人故意撞向老张的汽车导致死亡,老张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159.学校组织足球比赛,小明在场上与小刚抢球时,不慎将小刚撞倒,导致小刚踝骨骨折。请问小刚能请求小明进行赔偿吗?

答:不能。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足球比赛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小刚应当遵守自甘风险的规则。

160.学校组织足球比赛,小明和小刚早有旧怨,小明趁抢球的机会故意向小刚脚踝踢去,导致小刚踝骨骨折。请问小刚能请求小明进行赔偿吗?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虽然小刚要遵守自甘风险的规则,但是小明是故意弄伤小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61.一位顾客在小明开的饭店里消费了2000多元,饭后,这位顾客没有结账要偷偷的溜走,被服务员发现,几位服务员通过拖拽等方式将这名顾客扣住。小明要求该顾客支付饭钱,顾客明确表示没有钱,小明只好将人扣押在饭店,并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请问小明的行为合法吗?

答:合法。民法典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小明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在顾客要逃跑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暂时剥夺了顾客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属于合理措施,小明也马上报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62.一位顾客在小明开的饭店里消费了2000多元,饭后,这位顾客没有结账要偷偷的溜走,被服务员发现。几位服务员通过拖拽等方式将这名顾客扣住。小明要求该顾客支付饭钱,顾客明确表示没有钱,小明命令服务员将该顾客痛打一顿,造成该顾客轻伤。请问小明的行为合法吗?

答:不合法。民法典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明命令服务员殴打的行为超出合理措施,造成该顾客损害,要承担侵权责任。

163.小明驾驶汽车闯红灯,将正常过马路的一位花季少女撞飞,导致该女下肢瘫痪,脸部留下严重疤痕。请问该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花季少女下肢瘫痪,并且脸上留下严重疤痕,会对该女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而可以向小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64.小明夫妇要举办婚礼,重金聘请当地著名摄影师在婚礼当天拍照留念。该摄影师正在和妻子闹离婚,心情不好,婚礼当天拍照结束后,在酒席上喝多了酒,回家途中不慎将照相机掉入江中,导致小明婚礼照片全部灭失。请问小明可以向摄影师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婚礼照片属于不可弥补的、对小明夫妇具有重大意义的特定物,摄影师因为重大过失导致婚照片全部灭失,小明夫妇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65.小明夫妇要举办婚礼,重金聘请当地著名摄影师在婚礼当天为他们拍照留念。拍照结束后,摄影师带着照相机驾车回家,路上被一辆超速行驶的大货车撞上,导致摄影师受轻伤,相机毁损,照片灭失。请问小明可以向摄影师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不可以。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婚礼照片属于不可弥补的、对小明夫妇具有重大意义的特定物,但是摄影师在整个事件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属于意外事件造成的照片灭失,小明夫妇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66.小明今年10岁,爸爸妈妈一直在外打工,将小明委托给小明的叔叔和婶婶照料。一天,小明和同学打架,造成同学脑震荡。请问对于小明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答:小明的父母。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明的监护人是父母,其父母将监护责任委托给小明的叔叔、婶婶,小明的叔叔和婶婶在整个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因而由小明的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167.小明今年10岁,爸爸妈妈一直在外打工,将小明委托给小明的叔叔和婶婶照料。一天,小明在外边被同学欺负,回家后叔叔和婶婶告诉小明,不能白白被人欺负,要打回去,并且传授了小明打架的要领。第二天,小明将同学打伤。请问对于小明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答:小明的父母及小明的叔叔和婶婶。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明的监护人是父母,要承担责任;受托人小明的叔叔和婶婶存在事前教唆小明去找同学打架的行为,存在过错,因而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68.老张经常酗酒,某日,老张喝得大醉,路过一辆名贵跑车时,意识不清、身体不受控制地倒向该跑车,老张手中的酒瓶正巧砸中跑车的玻璃,造成近10万元的损失。请问老张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答: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老张失去控制是由于自己事先酗酒造成的,存在过错,因而对他失去控制后造成的损害后果要承担侵权责任。

169.老张患有心脏病,一天,路过一个水果摊时,突然心脏病发,倒向水果摊,将水果摊的水果砸烂很多。请问老张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答:不需要。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老张是心脏病发才砸坏水果摊的,自身不存在过错,因而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要给水果摊适当的补偿。

170.老张吸毒后驾车,由于毒品的作用老张处于极度兴奋的状态,将行人撞伤。请问老张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答: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71.某搬家公司负责给小明搬家。由于搬家公司工作人员的不慎,将小明的钢琴腿刮掉。请问小明应当要求谁进行赔偿?

答:搬家公司。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搬家公司工作人员的搬家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应当由搬家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该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搬家公司赔偿小明后,可以向其追偿。

172.小明家在12楼,一天,小明雇佣小兰到自己家擦玻璃,小兰一边擦玻璃一边和男朋友视频聊天,不小心将手机掉到楼下,砸坏楼下的一辆名贵跑车。请问该由谁向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答:由小明向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小明是接受劳务的一方,小兰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小兰砸坏跑车的损害要由小明来承担赔偿责任。小兰一边擦玻璃一边用手机视频聊天,存在重大过失,小明赔偿完车主后可以向小兰追偿。

173.小明雇佣小兰到自己家打扫卫生,小兰看到卫生间摆放着洁厕灵和消毒剂,认为洁厕灵和消毒剂混合使用清洁厕所的效果会更好,于是将二者混合倒入厕所之中,混合后产生的有毒气体导致小兰昏迷不醒,十几分钟后小明才发现,将小兰送到医院抢救,小兰由于长时间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导致脑损伤。请问小兰的损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答:小明和小兰都要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兰将两种液体混合使用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明没有事先叮嘱小兰两样液体不能同时使用,也没有及时发现小兰昏迷,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174.某商场店庆促销,人们纷纷前往购物,门前排了很多人。当大门打开时,人们向前拥挤,导致踩踏事故发生。请问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答:由该商场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应当事先对人员过于拥挤的情况作出预判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由于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踩踏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

175.5岁的小明在幼儿园操场上玩耍时不慎摔倒,磕掉4颗牙齿。请问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吗?

答: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损害的,不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责任。5岁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是自己不慎受到伤害,幼儿园也要承担责任。

176.10岁的小明午休时在操场上飞跑,不小心摔倒磕掉4颗门牙,该由谁承担责任?

答:小明自己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害的,学校承担责任以存在过错为前提。10岁小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不慎摔倒,学校对此没有过错,应当由小明自己承担责任。

177.老张生活不如意,伺机报复社会。一天,他路过一家幼儿园,发现该幼儿园门口没有保安把守,于是持刀进入幼儿园,砍伤多名幼儿和老师。请问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答;由老张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没有保安把守,存在管理漏洞,老张才可以顺利进入幼儿园行凶,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78.小明在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套家用天然气炉具,黑色的钢化玻璃表面,外观非常漂亮。第二天,小明在正常使用该炉具做饭时,玻璃表面炸裂,碎片划伤小明的面部和手臂。请问小明可以请求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小明既可以请求购买炉具的商场进行赔偿,也可以请求炉具的生产厂家进行赔偿。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179.小明将自己的汽车借给小兰使用,小兰在行驶过程中闯红灯将路人撞伤。请问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应由小兰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兰闯红灯造成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应当由使用人小兰承担责任。小明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180.小明将自己的汽车借给小兰使用,小兰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刹车失灵,撞伤一名路人。经查,小明的车早就存在故障而未及时修理。请问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应当由小兰承担赔偿责任,小明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兰是机动车使用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小明的车早就存在故障而未及时修理,并且没有告知小兰,小明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81.小明和小兰家住同一小区,小兰经常无偿搭乘小明的车上下班。一天,二人赶时间上班,情急之下小明来回变道超车,结果与另外一辆正常行驶的车相撞,小兰受伤。请问小兰的伤害应当由谁负责?

答:由小明负责。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小明来回变道超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事故责任属于小明一方,应当由小明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是无偿搭乘,应当减轻小明对小兰的赔偿责任。

182.5岁小明在小区院里玩耍,突然窜出一只狗将小明咬伤,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由这只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83.13岁的小明在小区院里玩耍,看到一只狗被拴在院子的角落里,小明走过去挑逗这只狗,没想到狗十分凶猛,将小明咬伤。请问狗主人要承担责任吗?

答:狗主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应当减轻责任。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狗咬伤小明是由小明的挑逗行为造成,小明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所以狗主人应当减轻责任。

184.小明看到某饭店门口的笼子里关着一只待宰的大狗,小明觉得狗很可怜,决定放走这只狗。小明打开笼子放出大狗,大狗受到惊吓将一过路人咬伤。请问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路人可以向饭店或者小明请求赔偿。民法典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为小明的行为致使大狗咬伤路人,路人既可以请求狗的管理者即饭店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小明承担责任。如果路人请求饭店承担责任,饭店在赔偿完毕后,可以向小明追偿。

185.一场大风将二楼门市房的牌匾刮掉,恰好砸到小明的车上,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应当由该牌匾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86.小明和妻子在家里吵架,妻子过于激动,将家中菜刀从窗户扔了出去,正好砸中楼下停着的一辆车。请问车主可以请求赔偿吗?

答:可以请求赔偿。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车主可以请求小明的妻子进行赔偿。

187.小明在楼下晒太阳,被从天而降的一个酒瓶砸伤,调查许久也无法确定酒瓶究竟是谁家扔出来的。请问该如何确定责任?

答: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高空抛物,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小明可以请求该栋楼的所有业主共同予以补偿,查清扔酒瓶的人后,其他业主可以向该人追偿。

188.小明在楼下晒太阳,被从天而降的一个酒瓶砸伤,为查清楚究竟是谁家扔的酒瓶,小明家人到物业调取监控,才发现物业所装的监控摄像头都是摆设,根本没有存储录像信息。请问物业要承担责任吗?

答:物业要承担责任。依据民法典规定,对于高空抛物,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小明居住小区的物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对小区进行安全监控,小明可以要求物业承担未履行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

189.小明被从天而降的一个酒瓶砸伤,为查清楚责任人,小明可以向谁寻求帮助?

答: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帮助调查。依据民法典规定,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190.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该怎么处理?

答: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91.老王意外离世,他生前曾说想在死后捐献器官、遗体,但未留下书面材料和遗嘱。请问他的家人能决定捐献吗?

: 经过老王近亲属共同决定,可以捐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192.小明下班路上遇到一名女子跳江自杀,小明奋不顾身跳入江中将这名女子推上岸去,自己却体力不支沉入水底。请问小明的家人能否请求该女子及其家人给予补偿?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小明勇救落水女子的行为属于没有侵权人的情形,受益人即该女子及其家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93.小明和很多朋友到饭店吃饭,小明和几个朋友分别点了一些菜,服务员错将别桌的一道菜端到了小明的桌子上,大家都误以为是别人点的这道菜而将这道菜吃掉了。结账时,服务员将这道菜计在了小明的账单上,小明表示不同意。请问这道菜应不应该计在小明的账单上?

答:不应当。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因为小明和朋友点的菜式较多,又相互之间不知道点了什么菜,因此小明和朋友根本不知道服务员上错菜,结账时,菜已经被吃掉了,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了,小明不承担返还义务,不应当承担该菜品的价款。

194.小明请朋友到饭店吃饭,服务员错将别桌的一道菜端到了小明的桌子上,小明发现这道菜不是自己点的却说:“没关系,将错就错,就当饭店赠给咱们的。”于是大家将这道菜吃掉了。结账时,服务员将这道菜计在了小明的账单上,小明表示不同意。请问这道菜应不应该计在小明的账单上?

答:应当。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小明和朋友明知上错了菜还给吃掉了,属于恶意得利人,应当返还利益,支付这道菜的价款。

195.小明和几个朋友共同饮酒至深夜,小明席间喝了很多酒,有些神志不清。朋友要送小明回家,小明胡言乱语道:“我没醉,自己能回家。”于是朋友各自回家,小明走了一段路之后一头栽倒在路旁,第二天被发现时已经死亡。请问与小明共同饮酒的朋友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需要。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共同饮酒行为导致小明酒醉,共同饮酒人对小明酒醉的情形负有注意、照顾义务,却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照顾义务,导致小明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

196.小明和小刚正在竞争一个职位,小明雇佣私家侦探偷拍偷录小刚下班后的一切活动,发现小刚和公司的一名已婚女性秘密约会,小明将偷拍的照片和偷录的视频上传到网上,给小刚和该名女性造成恶劣的影响,小刚被迫离职。请问小刚可以请求小明承担侵权责任吗?

答: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小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97.小明性情暴虐,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悬挂在家中,白布上写着妻子的名字和恐吓性的语言,还经常挥拳击打篮球,从视觉上和听觉上辱骂、恐吓、折磨妻子,还经常以妻子家人的生命相威胁。妻子最终无法忍受到法院诉讼离婚,妻子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家庭暴力包含精神上的暴力,小明的妻子长期受到小明精神上的折磨,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请求小明进行赔偿。

198.老张的妻子姓李,夫妻二人给自己的女儿起名叫“北雁云依”,到派出所去上户口,派出所认为这个名字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发生争议。请问老张可以给女儿起这个名字吗?

答:不可以。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公民只有在以上三种法定情形下才可以不取父姓或母姓,不能仅凭个人喜好在父姓和母姓之外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姓氏。老张女儿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199.小明婚后因为一场意外受到强烈刺激被确诊为精神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的第一顺序监护人谁?

答:配偶。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小明已婚,第一顺序监护人是配偶。

200.小明向朋友借款30万购买一套住房,与朋友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三日内交付借款。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小明支付给卖房者2万元定金,约定三日内付全款。朋友没能在三日内提供借款,导致小明无法按时支付房屋全款,必须双倍返还定金给卖房者。请问小明能否请求朋友赔偿自己的损失?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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