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答案 选项 A 选项 B 选项 C 选项 D 选项 E 选项 F 选项 G 选项 H 选项 I 选项 J 选项 K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并配备除尘装置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距离喷浆作业点下风流() m 内,应当设置风流净化水幕。 C 50 80 100 120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分析(),编制巷道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B 测定煤层瓦斯压力 勘测验证地质资料 突出危险性 引起突出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当敷设到采掘工作面,每隔() m 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当每隔() m 设置支管和阀门。 A 100 ; 50 50 ; 100 200 ; 100 100 ; 200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 m ,并用栅栏或者围墙保护。 20 30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当有()套备用,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1 2 3 4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同等能力 同类型 不同类型 同效率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 10m 20m 30m 40m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 2 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 ° 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 35 45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 0.8m( 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 1m) 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躲避硐高度不得小于() m 。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D 1.2 1.4 1.6 1.8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 m 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 “ 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 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揭露老空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区内的()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水 瓦斯 其他有害气体 以上均正确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一个采 ( 盘 ) 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个采煤工作面和()个煤 ( 半煤岩 ) 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1 , 1 1 , 2 2 , 2 2 , 3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5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煤层(矿井)、采区冲击危险性评价及冲击地压危险区划分可委托具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机构或由具有()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经验的煤矿企业开展,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6 8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可由煤矿组织开展,评价报告报()审批。 矿长 董事长 总经理 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作业时,应当按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结果明确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确定采掘工作面的()。 通风能力 运输能力 生产能力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矿井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采取综合防冲措施仍不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进行采掘作业。 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 不得 经专家论证后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矿总工程师 安监处长 党委书记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发生煤 ( 岩 ) 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通风系统及设施被破坏时,应当设置风障、临时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恢复突出区通风时,应当以最短的路线将瓦斯引入回风巷。回风井口() m 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人监视。 40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 2MPa ,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 MPa ,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 队长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 “ 四位一体 ”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过程可溯。 抽采达标 质量合格 质量可靠 预抽合格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 1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或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按突出煤层管理超期未完成鉴定的,由()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国家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机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非突出煤层出现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MPa 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0.5 0.74 0.75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采掘工作面每推进() m (地质构造带 50m )应当进行不少于 2 次的测定。 150 200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当突出危险性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半径() m 范围内的煤层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0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内评估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含量大于等于() m3/t 的煤层进行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当达到 30% 以上。 15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突出矿井应当有效防范采掘接续紧张,根据采掘接续变化,至少每年进行()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统计和分析。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 “ 三量 ” 可采期的最短时间为 2 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 5 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个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 m 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70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 m ,并且贯通点周围 10m 内的巷道应当加强支护。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 m 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保持正常通风,并且在掘进工作面爆破时不得有人;在贯通相距 50m 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60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 50m 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保持正常通风,并且在掘进工作面爆破时不得有人;在贯通相距() m 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当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 m 时,必须先探后掘。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 通风副总工程师 班组长 安检员 防治水专业人员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组织审批。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年修订 1 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区域水文地质测绘比例尺应当采用()。 1:100000 ~ 1:10000 1:10000 ~ 1:2000 1:2000 ~ 1:500 1:500 ~ 1:200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煤矿应当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收集气象资料,建立气象资料台账;矿井() km 范围内没有气象台(站),气象资料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应当建立降水量观测站。 25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矿井对于涌水量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观测站进行观测,()观测 1 ~ 3 次。 每班 每日 每旬 每月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对含水层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观测 1 ~ 2 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 每小时 每天 每星期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至少开展 1 次水害隐患排查。 每季 每年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井下探放水作业应当使用专用的(),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风煤钻 锚杆钻机 探放水钻机 瓦斯抽放钻机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 钻探 试验 实验 长期动态观(监)测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探放老空水和钻孔水时,老空和钻孔位置不清楚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竖直面间距不得大于() m 。 2.5 1.5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时,架空线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 V 。 220 380 600 1000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掌握()使用方法,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井。 自救器 光学瓦斯检测仪 人员定位卡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的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甲烷浓度达到()以上并继续增加时,全部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向指挥部报告。 1% 1.5% 2% 2.5%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规定:电机车架空线悬挂高度,自轨面算起,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 m 。 1.9 2.2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安全副矿长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当矿井两供电回路中,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用电负荷。 75% 80% 90% 全部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审查。 市级安全检查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 省级安全检查部门 当地安全检查部门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装置。 计量电量 限电断电 电压测量 电流测量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 ( 配 ) 电所和采 ( 盘 ) 区变 ( 配 ) 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路。 一回 两回 三回 四回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井下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不受此限。 高压开关 低压开关 电站 移动式用电设备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3 种或者 3 种以 4 种以 5 种以 2 种或者 2 种以上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矿井必须备有(),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 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 以上都是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可以超过 不得超过 特殊情况下,经技术部门审批后可以超过 非生产期间可以超过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者()。 坐在椅子上 站在高压电气设备的基础台上 站在绝缘台上 以上都可以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巷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或者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ABCDE 预抽煤层瓦斯 排放钻孔 金属骨架 煤体固化 水力冲孔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填写(),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ABCD 突出卡片 分析突出资料 掌握突出规律 制定防突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当执行()的规定。 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应当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的措施 应当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的地点有:()。 矿井地面变电所 地面主要通风机房 主副井提升机房 压风机房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规定:需要由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的通风安全仪表主要包括()、()、()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其他的仪器仪表可由煤矿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 ABD 光干涉甲烷测定器 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隔爆水幕 风表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规定: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向()、()、()等地点直接供风稀释瓦斯。 采煤工作面 工作面上隅角 Z 型通风进风巷 Y 型通风回风巷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审阅。 AB 生产矿长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和()巷掘进工作面应当安设隔爆设施。 煤巷 半煤岩 岩巷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高瓦斯矿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0m3/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40m3/min 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 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 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 ; 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爆炸物品必须装在()的非金属容器内,不得将电雷管和炸药混装。 耐压 抗撞冲 防震 防静电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下列对煤矿企业地质测量工作的要求,正确的有()。 应当设立地质测量 ( 简称地测 ) 部门 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 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 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建立瓦斯抽采工作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指出,当出现某些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这些情况包括()。 原勘探程度不能达到煤矿地质保障工作最低要求的 井田内老窑或周边相邻井田采空区未查清的 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新采区或井田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程度不能满足煤矿设计要求的 提高资源 / 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 / 储量的 入井人员下列()行为是错误的。 ABC 携带烟草 穿化纤衣物 入井前饮酒 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管路等系统图。 ABDEF 通风 供电 供水 运输 通信 监测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要求。 防坠 承载 防水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岩性 水文地质条件 施工工艺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冬季 采用冻结法 夏季 采用冲刷法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的双向运输巷中,单车道行驶应当根据(),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 运距 运量 运速 运输车辆特性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 ( 岩 ) 柱厚度 火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 ( 盘 ) 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 通风管理 瓦斯管理 顶板管理 防火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过 8 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 BC 坑木 金属顶梁 单体液压支柱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支护。 AC 木支柱 ( 极薄煤层除外 ) 金属摩擦支柱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锚杆 ( 索 ) 的支护形式时()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ABCDEFG 规格 安设角度 混凝土强度等级 喷体厚度 挂网规格 搭接方式 围岩涌水的处理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防治培训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进行()方可开采。 冲击危险性评价 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处理冲击地压事故时,应当遵守规定有()。 分析再次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可能性,确定合理的救援方案和路线 迅速恢复灾区的通风。恢复独头巷道通风时,应当按照排放瓦斯的要求进行 加强巷道支护,保证安全作业空间。巷道破坏严重、有冒顶危险时,必须采取防止二次冒顶的措施 设专人观察顶板及周围支护情况,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规定:井下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的安全措施有:运送物料超出货厢长度 1/3 、单侧超出货厢宽度 150mm 时,要采取强化的捆绑固定措施,在车辆上设置警示闪光灯,在车辆后方设置有 “ 危险 ” 字样警示的反光牌和()。 禁止相向车辆行驶 加大同向行驶车辆间的间距 车辆运行速度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运行速度的 70% 避开人员集中上下井时间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等实时信息。 数量 年龄 位置 身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验证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工作面防突措施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安全防护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防突工作必须坚持 “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 ” 的原则,按照 “ 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 的要求,实现()。 ABCE 先抽后建 先抽后掘 先抽后采 预抽达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当根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ACDE 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 P 煤的瓦斯含量 煤的破坏类型 p 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Δp 煤的坚固性系数 f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等综合防治措施。 探 防 堵 疏 排 截 监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调度员 爆破员 井下带班人员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煤炭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BCD 新标准 新技术 新装备 新工艺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及周边老空(火烧区,下同)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突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 4 种类型。 BCDE 一般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建设矿井应当编制的主要成果及图件包括()。 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突水点台账,防治水的技术总结,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如井筒检查孔等); 建井地质报告,应当包含防治水的相关内容。 生产矿井应当编制包括防治水内容的生产地质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等水文地质图件。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矿井充水性图 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矿井闭坑报告中防治水相关内容包括,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充水水源 通道 积水量 水位 水质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的蓄电池动力装置,必须符合()要求。 充电必须在充电硐室内进行。 充电硐室内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检修应当在车库内进行。 测定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电池盖 10min 后测试。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处理瓦斯 ( 煤尘 ) 爆炸事故时,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立即切断灾区电源 检查灾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温度及通风设施破坏情况,发现有再次爆炸危险时,必须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 进入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经侦察确认或者分析认定人员已经遇难,并且没有火源时,必须先恢复灾区通风,再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巷道内应当装设()。 路标 警标 照明 干砂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机车行近()或者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车辆或者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 巷道口 硐室口 弯道 道岔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当按井巷揭煤的措施执行。 正确 错误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凝胶防灭火时,编制的设计中应当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当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重新压注。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 ( 盘 ) 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甲烷传感器断电范围为瓦斯抽采泵站电源。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甲烷传感器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只有经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物品贮存硐室外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者硐室内进行。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爆炸物品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 3 天的炸药需要量和 10 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严禁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者壁槽内安设照明设备。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指出,提高资源 / 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 / 储量的,必须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生根壁座应当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岩层中。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交替作业的双巷掘进工作面计为一个掘进工作面。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煤矿企业 ( 煤矿 ) 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未必为冲击地压矿井。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 2 部分:煤的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 GB/T25217.2 )进行。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顶板、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 1 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 GB/T25217.1 )进行。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 90 天内提交鉴定报告,煤矿企业 ( 煤矿 ) 对鉴定结果负责。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经冲击危险性评价后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不同的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可按冲击危险等级采取一种或多种的综合防治措施,实现分区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规定:空压机的水压试验,停止打压后应保压至少 5min ,在保压时间内压力不得自行降低,储气罐应该无明显变形、无漏水和渗水、无特异声响、无其他损坏征兆。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掘进工作面采用的生产工艺为 “ 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 ( 煤 ) 、锚喷支护 ” 时,测尘点布置在工人作业地点。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 (2m 以上 ) 作业者,特殊情况下可以从事高空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工煤矿掘进机作业时,应当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掘进机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能采用湿式钻眼 ( 孔 ) 、突出煤层或者松软煤层中施工瓦斯抽采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作业时,可以采取干式钻孔 ( 眼 ) ,并采取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验;(四)区域验证。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防突工作必须坚持 “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 ” 的原则,按照 “ 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 的要求,实现 “ 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 “ 四位一体 ” 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按非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所有平均厚度 0.5m 以上的煤层在揭煤时,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突出矿井不必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非突出煤层区域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开拓期间的所有揭煤作业前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采区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层中时,可以布置在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用区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除外)有效的区域。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其他有效卸压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 0.3m 及以上煤层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采用上山掘进时,上山坡度在 25° ~ 45° 的,应当制定包括加强支护、减小巷道空顶距等内容的专项措施,并经煤矿矿长批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采用上山掘进时,当上山坡度大于 45° 时,应当采用双上山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减少空顶距和空顶时间。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轨道线路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时,架空线悬挂高度、与巷道顶或者棚梁之间的距离等,应当保证机车的安全运行。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完善。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救援装备、器材、物资、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特殊需要。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规定: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运送人员时,两端必须设置制动装置,指的是运送人员的单轨吊列车中,在人车车厢编组的前、后,必须设置制动装置或制动车,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可靠制动。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工煤矿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干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 ( 煤 ) 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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