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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续签
2020-12-08 | 阅:  转:  |  分享 
  
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续签是否应支付赔偿金

【案例】张三与A公司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15日,张三向A公司主张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内容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A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期满,其可以选择不续签,故拒绝了张三的要求。

张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A公司应当与张三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其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法条实质的内容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此没有拒绝的权利,否则构成违法。

本案中,A公司拒绝与张三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属于违法行为。

其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A公司应当与张三续订劳动合同却拒绝,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张三支付赔偿金。

其三、根据《劳动合同法》,赔偿金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本案中,如果张三主张经济赔偿金,应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工作年限乘以2来计算。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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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公司法律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