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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手术输血六年后与妻子均确诊艾滋 起诉医院血站后法院宣判

 xcaq 2020-12-09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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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的何先生曾经因交通事故,在郴州某三甲医院接受手术输血,六年后竟被确诊患有艾滋病。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本案双方都不存在明显过错,最终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酌情补偿何先生的决定。

2008年,郴州的何先生因交通事故在郴州某三甲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期间接受了3000毫升的输血。手术六年后的2014年,何先生经湖南省疾控中心检验,其HIV-1抗体呈阳性,确认患有艾滋病,随后何先生的妻子也在省疾控确诊艾滋病。

何先生:主要是这些年只接受了那一次手术,输血也只有那一次,现在为了治病,欠一屁股的债。

经查,何先生手术所输的血液来自一公立血站。何先生认为,血站和医院都应保障自己所输血的来源没有收到任何污染,医院和血站也未能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何先生最终向法院起诉,请求医院和血站承担近百万元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血站对何先生所输血的来源均进行了抗HIV检测,均成阴性;医院也对自身合规的医疗操作提供相应的证明。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医院和血站分别补偿何先生五万元的经济损失。双方均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建华介绍,一审判决是依照双方均无明显过错时,“各打五十大板”的原则进行处理。但何先生一家因为交通事故和艾滋病的治疗,已是债务缠身。在案件二审过程中,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原则规定,充分考虑到双方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当事人经济能力等实际因素,对案件进行了改判。

陈建华介绍,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权利受损案件中,现行法律对各类情况并未作出明确解释,一些司法机关为了让当事人心理平衡,会滥用公平责任原则,有责无责都“各打五十大板”。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中的“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预示着这个法律真空即将得到填补。

陈建华表示,该案的判决充分考虑了损失的严重程度、受害人经济状况较差以及行为人经济状况较好的实际情况,对受害人的健康权与生命权进行补偿,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刘徐星 PX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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