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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新规施行将满3个月,应及时确定回购用途

 于律师资料库 2020-12-09


2019年1月11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统称为“《通知》”),两市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简称“《回购细则》”)终于尘埃落定。为保障新老规则的衔接及新规顺利实施,交易所要求:

《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包含多种用途但未明确各用途具体情况的,应当在《回购细则》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回购细则》规定明确各种用途具体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掐指一算,距离《通知》要求的截止时间已经所剩无几了~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上市公司要确认用途,需要进行以下事项:

1、确认的用途及其回购数量或资金总额上下限;

2、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3、披露文件的准备及披露。

我们先做个简单分析:

关于第1点回购用途确认,如果回购用途确认后为多种,还需要具体明确各种用途的回购数量或资金总额上下限;如果公司将多种回购用途确认为一种,可能不用再调整股份数量或资金总额上下限(原来设置的上下限不合要求的除外)。

关于第2点回购用途审议程序,因《回购细则》等规定并未要求监事会需对回购股份事项审议或发表意见,审议程序主要围绕提交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第3点披露文件,除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等会议文件外,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除确认用途外,还根据公告格式要求对原先披露的其他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披露修订后的预案(方案)。

带着前面的分析,我们来看看一些常见案例。

第一类:只调整用途,其他保持不变

一、回购预案刚刚披露,股东大会尚未审议

代表案例:NPX(002215)

审议程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1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及股东大会通知等公告,计划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19年2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修订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考虑《回购细则》的要求,公司将本次回购用途改为“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用途调整情况对比:

调整前

调整后

包括但不限于用作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等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披露文件:《关于修订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取消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回购期间的确认

代表案例:WSKJ(300017)

审议程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2019年3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公司董事会根据《回购细则》要求及股东大会授权,确认本次回购用途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用途调整情况对比:

调整前

调整后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披露文件:《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AJH(002614)也是回购期间的确认用途的案例情形,不同于前述案例的是,其用途本次确认为全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未经监事会审议:

2019年3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根据《回购细则》要求,公司回购确定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

用途调整情况对比:

调整前

调整后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披露文件:《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回购期间的确认

2018年10月《公司法》第142条修订后,除用于注销外,《回购细则》涉及的其他三种情形(用途)涉及的回购事项已经不再要求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而是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YNDL(000903)就是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实施回购期间进行的调整。

审议程序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2018年11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的预案》:

2019年3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根据《回购细则》的要求,拟将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用途调整情况对比:

调整前

调整后

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披露文件:《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四、回购实施完毕后的用途确认

代表案例:DZJG(002008)

审议程序: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3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根据《回购细则》要求,公司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调整前

调整后

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披露文件:《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金额区间5,000万元至20亿元似乎并不符合“上限不超过下限一倍”的要求,但公司并未进行金额上下限的调整:

我们看到,之所以没有调整,其重要原因在于公司已经于2019年2月底先行实施完毕回购事项,回购数量及金额已经明确也就没必要再去调整回购金额区间了。

其实我们也可以将此理解为:公司回购完毕也属于确认本次回购用途涉及的数量及金额的一种方式。

同样在回购实施完毕后再确认用途的还有SDJY(600702)。

审议程序: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2019年3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指出:

2018年9月10日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2018年12月使用回购股份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回购股份尚有剩余,根据《回购细则》及股东大会授权,将剩余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用途调整情况对比:

调整前

调整后

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剩余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披露文件:《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是一种用途还是两种用途呢?是否要分别预计各种用途的数量或金额?

我们看到,上面SDJY案例,原本用途是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但公司根据回购规定,全部调整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那在确认多种用途上,沪市对于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是不是要各自披露数量和金额会有些不同的要求呢?

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十五号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进展公告》: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我们看到,上交所公告格式指引里面确实要求将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分别各自列明的。

WLGF(603779)也是如此:

审议程序: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2019年3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公司正处于回购股份实施期间,本次调整前,公司回购股份用途为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根据《通知》要求,将回购用途确定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

用途调整情况对比:

调整前

调整后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全部用于股权激励

披露文件:《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通过上面案例我们看到,上市公司将多种回购用途确认为一种(即全部用于**),可以不用再确认用途分配的数量或金额,但如果原来的金额上下限本就不符合要求,或者确认后的用途仍为有多种的,就还需要确认各自数量或金额了。

第二类:同时涉及调整回购用途和金额

一、原金额上下限不合要求,同时调整金额

代表案例:XTKJ(300259)

审议程序: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2019年3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确认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对回购用途及其对应金额进行了确认:

用途调整情况对比:

调整前

调整后

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减少注册资本、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用于股权激励计划

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披露文件:《关于确认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二、确认各用途数量或金额

代表案例:GZSW(600187)

审议程序: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2019年3月29日,披露《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调整前

调整后

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全部股份依法分别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其中本次回购期满实际回购股份的1/3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2/3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披露文件:《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与前面不同的是,公司还同时披露了修订后的《回购公司股份预案》。

上述案例也同样属于沪市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两种用途分别确认数量或金额的处理。

第三类:修订回购预案(方案)

我们有看到,上面回购用途确认中,GZSW是有同时修订公司回购预案的,实际上,还有一些公司也在确认用途时候同时修订了回购预案(现在叫“方案”)。

代表案例:GBKJ(300019)

审议程序: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2019年3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并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修订稿)》,公司根据《回购细则》要求,对回购用途、回购股份符合条件、回购价格、回购敏感期、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情况均做出了修订:

用途调整情况对比:

调整前

调整后

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披露文件:《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修订稿)》、董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总结

一、涉及的审议程序

根据深交所《回购细则》第23条(上交所为第41条):

上市公司披露回购方案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回购方案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后的内容,以及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产生的影响等,并应当按照制定回购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用途。

1、结合上述规定及案例,我们看到,变更方案应该和制定回购方案的决策程序保持一致,如果公司回购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即生效,那么用途确认事项也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果前期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进行用途确认的,也可以根据授权由董事会审议,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我们看到,目前在回购用途确认的案例中,部分公司将原包含的“减少注册资本”的用途取消,这样是否与上述用于注销不得变更用途的规定相悖呢?

小编认为,目前我们经行的回购用途的明确,实际上是针对前期做出的“不规范”用途设定的修正,公司拟将股份用于A或B,但是在量上未进行具体分配的,实际上并不符合目前回购股份的规定,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公司如果只进行其中一项,也是符合方案要求的。

当然,如果之前已经明确注销的数量的,或者说原来回购用途就是全部用于注销,那就不能再调整注销部分了,比如JJGF(002191)的案例:

2019年1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取消调整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公告》,根据《回购细则》第23条的要求,取消了公司披露的调整回购用途的事项:

二、披露的文件

根据公司确认的审议程序和调整内容,公司回购披露文件一般包括:

会议决议相关公告、独立董事意见、确认回购用途(调整回购方案)的公告,部分公司还根据自身情况披露了修订后的预案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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