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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叉法律问题的一些看法

 追梦文库 2020-12-10

交叉法学是一门学科,更是一门学问,交叉法学是一种思维,更是一种理念。

我认为交叉法律问题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既涉及实体,也涉及程序。

第二,横跨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多个领域。

第三,与交叉法学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多,但涉及具体内容的条文并不多。我初步统计了一下,以司法解释和两高一部为主体的指导性意见有十几部之多,最早的可以追溯到1985年,最近的到2019年,当然还有早就计划了7、8年但至今还没有颁布的。但是,对于具体条文而言,排除掉一些实操性不强、原则性的规定,其实所剩无几。例如“九民纪要”中关于刑民交叉问题只有三条,在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执行卷)》一书中一共有367个问题的处理意见,而涉及交叉执行内容的只有三个。

第四,实务中操作方式差距极大。有的侦查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名下的所有财产都予以查封冻结,无论是否合法财产、无论有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但之前南京大成一位同仁与我沟通,有一个案件却是,被害人要求侦查机关查封、冻结嫌疑人财产,但侦查机关却要求被害人提供所主张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否则不予处理。两种不同的执法依据、标准和界限到底在哪?在涉众性和非涉众型案件中的交叉法律问题,也存在不小的差别。

第五,法律界争议极大。举两个小例子,2019年两会期间,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在面对中央电视台采访中,明确提到刑民交叉的司法解释将在近期出台,而现在一年多时间过去了,还没有成型,据说最高院内部刑口和民口对很多问题达成不了统一意见,在司法解释草案中很多条文都是方案一、方案二两种表述并存。

所以,我想表达一个认识,就是在司法实务中,可能交叉法律问题是最复杂、最悬而未决、争议最大的问题,没有之一。

另外,我想谈一谈当我们遇到一个纠纷时,选择刑事还是选择民事,应当怎么做决策。我的观点是:

最初我们可能因为证据标准的问题,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我们的问题,但是当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时,我们应当果断转刑事途径:

第一,同样手段同样事由已被刑事立案。原来审理过一些案子,例如一房多卖,如果已经有被害人报案且已经立案,我们应当作为被害人参与到刑事案件当中。为什么,因为这能最大限度保障我们的权益。否则很有可能在执行过程中就是刑事被害人优先受偿。

第二,涉案财产被另案查扣。例如我们支付给对方一笔款项购买某项服务,但对方转身把这笔钱用于行贿了。在监察委很强势的今天,基本上这笔钱就要不回来了,怎么办,报案,以什么报案,挪用资金或者诈骗。这样如果运气好的话,可以作为关联案件并案审理,款项优先发还诈骗罪的被害人或者挪用资金的单位;即便运气不好,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协助执行工作,也比刑事和民事的协助执行工作要顺畅一些。

第三,对方隐匿关键证据,或者逃匿。例如,外籍股东和国内股东成立一家公司,为了业务开展方便,外籍股东签了许多空白的授权,后来国内股东利用这些授权私自把外国股东的股份转让给别人了。如果从民事的角度,外籍股东可以主张国内股东赔偿损失,但是公司的控制权是很难取回了,国内股东是不会承认自己和第三人串通的,肯定也隐匿了证据。但如果恰好我们能掌握国内股东有一些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甚至是涉税的问题,就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来举报,有可能,在侦查的过程中,办案机关就会掌握国内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证据。

以上就是我对交叉法律问题的一些初步看法,如果各位同仁有兴趣深入探讨,我们可以随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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