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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费发票抬头与采购合同签署问题的探讨

 yxzxyz15 2020-12-16
问题:关于党费发票抬头与合同签署问题,某行政机关党费经批准单独开立党费专用账户,户名为“中共xxx机关委员会”,请教以下问题:

1、在党费报销中,企业给我们开具的方发票抬头是否可以为“中共**机关委员会”?如必须用行政机关名称开具发票,如何体现党费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2、如使用党费专用账户结算,是否可以“中共xxx机关委员会”为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如必须使用行政机关名称签署合同,又想使用党费专用账户结算,发票名头是“中共xxx机关委员会”,合同与发票抬头不一致,是否可以报销?

回答:

根据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 , 简称基层党委 , 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种形式,根据党安排的工作任务而设立的。

中组部《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组电明字[2006]26号)明确:“党费账户的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如xx党委,xxx党委组织部,中共xxx委员会,中共xxx委员会组织部),预留银行签单应与账户名称一致。'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部2008年第3号令)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可以申请开设专用存款账户,以确保封闭运行管理,党费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存取党费及其产生的利息收入。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绕了一大圈,将党费账户、核算、用途等内容做了一个重温,我们回到网友的问题上来。由本级党组织承担的合规范围内支出,开具的发票抬头应为所在党的组织机构全称,即“xx党委,xxx党委组织部,中共xxx委员会,中共xxx委员会组织部”,因党组织没有纳税识别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它也不存在抵扣问题,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财务在独立的党费会计账内列报核算,从党费账户支付相关款项,就是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基层党委可以用“中共xxx机关委员会”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但确因特殊原因,比如政府采购需要,可以委托其所在行政单位签署采购合同,即使最后开具以行政机关名称的抬头发票,只要没有改变事实采购主体和支出主体,履行了合规的报批流程,并在党费中支付列支,我们认为可以予以报销,在审计检查中也能够得到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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