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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家学说的反噬现象

 脑本主义中心 2020-12-16

黄启祥. 论法家学说的反噬现象[J]. 北京社会科学, 2016,(4):113-121

HUANG Qi-xiang. On the “Self-Devouring” Phenomena in the egalist School in Ancient China[J]. Social Science of Beijing,2016,(4): 113-121  复制到剪切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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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家学说的反噬现象

黄启祥 

摘要

关键词: 法家学说; 反噬现象; 法制设计; 人性论

中图分类号:B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3054(2016)04-0113-09 doi: 10.13262/j.bjsshkxy.bjshkx.160413

On the “Self-Devouring” Phenomena in the egalist School in Ancient China

HUANG Qi-xiang 

Abstract

Keyword: the Legalist School theory; self-devouring; the legal system; theory of human 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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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家学说的反噬现象

1.张祥龙教授对法家学说反噬现象的分析

法家学说的反噬现象是中国思想史上的一个奇特现象, 但是, 自西汉以后的两千多年时间里这个问题基本上没有受到重视, 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学术史上的一件憾事。最近张祥龙教授在《拒秦兴汉和应对佛教的儒家哲学》一书的第一部分以新颖独到的方式论述了这一思想奇观, 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说, 法家学说“ 初看极为理想, 极其现实, 极巧妙; 初用之, 极有成效, 极能富国强兵。但它善反噬, 稍有疏忽, 或简直是不可逃避地会吃掉使用它的人” 。[1](P10)相信法家学说的国家, 国力都迅速崛起, 但是最后也往往都亡于这一学说, 例如, “ 秦的兴盛虽然得力于法家(始于商鞅), 但也亡于法家” 。[1](P10)而法家学说的提倡者们也大都死于这一学说, 不得善终。法家这个反噬现象的一个典型的特征还在于:“ 相互从思想上越欣赏、越亲近, 就越相互残杀, 这正像一架正反馈的绞肉机。” [1](P31)

法家学说在秦国的运用最为典型, 通过秦国的法家也最能透视出法家学说反噬的必然性。纵观秦国的法家, 商鞅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代表人物, 他既是法治理论家, 也是秦国法律的制订者。商鞅赏罚严明, 令行禁止, 秦国因商鞅变法而迅速强大起来。秦孝公死后, 商鞅被诬谋反, 逃亡途中因不能出示身份证件而不被客店留宿, 因为根据他制定的秦律, 留宿没有证件的人, 全家性命不保。“ 商君喟然叹曰:‘ 嗟乎, 为法之弊一至此哉!’ ” (《史记· 商君列传第八》)张祥龙教授说:“ 商鞅最后被车裂, 某种意义上也是死于自己的法。” [1](P10)商鞅似乎是典型的作法自毙。

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最崇拜秦国, 秦王对他也极为欣赏。《史记· 老子韩非列传》说:“ 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 曰:‘ 嗟乎, 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 死不恨矣!’ 李斯曰:‘ 此韩非之所著书也。’ ” [2](P2155)此后, 韩非的哲学成为秦国的官方哲学。但是韩非却受同窗李斯诬陷, 受秦王处罚而死。李斯贵极人臣, 虽害死韩非, 但仍然以申韩之术辅佐秦王, 灭六国而统天下, 可是最后也死于其术。张祥龙教授说:“ 李斯是法家的政治与人生体现, 一身兼具法家的兴灭, 暴露了法家哲理的强处与致死之处。” [1](P30)

赵高是法家思想与政治逻辑的产物, 是一位彻底的法术势主义者, 他对法家学说的运用可谓登峰造极。他首先矫诏赐死公子扶苏, 继而对胡亥面授机宜:“ 严法而刻刑, 令有罪者相坐诛, 至收族, 灭大臣而远骨肉。贫者富之, 贱者贵之。尽除去先帝之古臣, 更置陛下之所亲信者近之。” 于是, “ 杀大臣蒙毅等, 公子十二人戮死咸阳市, 十公主矺死于杜, 财物入于县官, 相连坐者不可胜数” 。[2](P2552)(《史记· 李斯列传》)而后, 赵高又杀秦二世胡亥, 立子婴为王, 但最终为子婴所杀。张祥龙教授说:“ 赵高生为亡秦, 秦亡高亦亡。赵高集中了法家的致死精神或自相残杀精神, 赵高死, 法家亦死, 一批与法家相关的思想也要死。” [1](P37)

张祥龙教授认为, 法家的反噬现象“ 根源在于其生存时态, 因为其生存的意义和观念只能从对当前权势的独占而来, 要靠绞杀未来和过去来突出现在, 这是一个让人绝望、想象不出将来的现在” 。[1](P31)法家把所有与现在的利益无关的东西全部掐掉, 其思维方式充分地对象化、功利化、算计化, 只注重现在的利益, 将过去和未来都排除在外, 这就决定了他们在将来必然会被反噬的命运。

2.对法家学说反噬现象的进一步考察

张祥龙教授的《拒秦兴汉和应对佛教的儒家哲学》一书对法家学说反噬现象的分析, 令人读之耳目一新。本文正是根据这部著作开启的可能性来讨论思想史上的这一奇特现象, 从另一个视角考察法家在现实政治中的遭遇及其理论的内在矛盾, 揭示法家学说反噬的必然性。《拒秦兴汉和应对佛教的儒家哲学》对于法家学说反噬现象的论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采用法家学说的国家的反噬, 二是对法家的反噬。限于篇幅, 本文只讨论后者。

首先需要指出, 历史上并非一切法家都不得善终, 例如, 管仲和李悝就尽其天年。另一方面, 也并非只有法家因自己的学说而遭受灾祸乃至死亡, 儒家、兵家甚至远古的圣人皆不乏如此经历者。兔死狗烹, 鸟尽弓藏, 是许多先贤大智的共同命运, 这并不为法家所独有。《韩非子》中对此有生动的描述。周文王进说殷纣而受到囚禁, 孔子善于游说而受到匡人围攻, 管仲贤能而在鲁国受到囚禁, 伍子胥善为吴王谋划而为吴王所杀。翼侯、鬼侯、比干、梅伯、曹羁、关龙逄、苌弘、司马子期、田明、芯子贱、西门豹、董安等人都是仁义、贤能、忠良之士, 然而, 他们皆受害而死。当然, 我们还可以再加上一些名字, 如文种、乐毅等人亦是如此。尽管学说的反噬现象非法家所独有, 但是, 让他人极其受惠于其学说反被受惠者所杀的现象在法家身上无疑表现得格外集中而又引人注目。而且, 与比干等人尽道而死[3]不同, 这些法家之死并非自身所愿或主动选择, 而是因无处逃遁而死。这就使法家学说对法家的反噬更像是一种在劫难逃的宿命, 非常引人深思。

为了清楚地考察法家学说的反噬现象, 我们应该把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家分为两类。一类是貌似的法家, 如赵高和后期的李斯, 他们的目的不是尊君安国, 而是满足私欲, 谋取私利。其中尤以赵高与法家的政治操守格格不入。例如, 他指鹿为马, 完全背离了法家“ 循名实而定是非, 因参验而审言辞” (《韩非子· 奸劫弑臣》)的思想。法治在其心中实际上已荡然无存, 法律完全沦为其为所欲为、打击异己、残害无辜的工具。他无论是否为法家, 罪皆当诛。除非我们认为这些罪恶必然来自于法家学说, 否则从这类法家的下场不好判断法家学说是否必然存在反噬情况。既然许多时代的类似奸臣都有类似的下场, 说明其罪恶并不一定来自法家的学说, 而法家也未必一定会犯下如此罪恶, 这从另一类法家那里可以看得比较清楚。另一类法家则是真正的法家, 也就是韩非所说的法家。“ 夫有术者之为人臣也, 得效度数之言, 上明主法, 下困奸臣, 以尊主安国者也” 。(《韩非子· 奸劫弑臣》)法家必须是忠臣, 即为君主“ 守所长, 尽所能” 者(《韩非子· 功名》)。商鞅、吴起、韩非、晁错等人皆属于此列。他们忠诚君主, 赤心奉国, 不借法律谋取私利, 不因私欲为害他人。法家学说对他们的反噬一目了然, 发人深省。

关于法家之死, 《盐铁论》中的文学之士有如此评论:“ 知利而不知害, 知进而不知退, ” “ 知其为秦开帝业, 不知其为秦致亡道。” “ 商鞅弃道而用权, 废德而任力, 峭法盛刑, 以虐戾为俗, 欺旧交以为功, 刑公族以立威, 无恩于百姓, 无信于诸侯, 人与之为怨, 家与之为仇, 虽以获功见封, 犹食毒肉愉饱而罹其咎也。” (《盐铁论· 非鞅》)在文学之士看来, 法家之死乃是因为其依赖严刑峻法, 崇尚权术, 引致举国仇恨, 人人皆欲得而诛之, 以至于危及君主并害其自身。“ 今秦怨毒商鞅之法, 甚于私仇, 故孝公卒之日, 举国而攻之, 东西南北莫可奔走, ……卒车裂族夷, ……斯人自杀, 非人杀之也。” (《盐铁论· 非鞅》)这似乎很好地解释了法家学说的反噬现象。

但是, 西汉的文学之士犯了两个明显的错误。首先, 亡秦的不是商鞅而是赵高, 也就是说, 不是真正的法家而是貌似的法家导致了秦的灭亡。正如桑弘羊所言:“ 以赵高之亡秦而非商鞅, 犹以崇虎乱殷而非伊尹也。” (《盐铁论· 非鞅》)其次, 他们认为杀死法家的是全国百姓, 而实际上杀死法家的不是百姓而是君主:商鞅死于秦惠文王之手, 韩非死于嬴政之手。就连汉朝法家的代表人物晁错也是如此。晁错是景帝的老师, 忠诚并且有功于汉朝, 但为景帝所杀。

“ 历史上, 自汉代以来, 知识分子主流总结秦亡教训, 大多都憎恶秦政” 。[1](P5)急政暴虐, 不施仁义, 通常被认为是秦朝覆亡的主要原因。[10]但是, 这并不是法家之死的原因。我们不能以秦亡的原因来解释法家之死。如果法家急政暴虐, 反噬他们的应该是百姓, 而不是他们忠心对待并且直接受惠于他们的君主。况且韩非并没有在秦国辅政, 更谈不上推行暴政。韩非的学说也难说是鼓吹暴虐。以急政暴虐来解释韩非之死显然于理不通。即使商鞅变法, 也很难说是实行暴政, “ 行之十年, 秦民大说, 道不拾遗, 山无盗贼, 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 怯于私斗, 乡邑大治” 。(《史记· 商君列传》)“ 兵动而地广, 兵休而国富, 故秦无敌于天下, 立威诸侯” 。(《战国策· 秦策》)荀子在商鞅变法一百年后到过秦国, 他描述所见所闻的秦国:“ 观其风俗, 其百姓朴, 其声乐不流污, 其服不佻, 甚畏有司而顺, 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 其百吏肃然, 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 古之吏也。入其国, 观其士大夫, 出于其门, 入于公门; 出于公门, 归于其家, 无有私事也; 不比周, 不朋党, 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 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 其朝闲, 听决百事不留, 恬然如无治者, 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 非幸也, 数也。” (《荀子· 强国》)自商鞅变法到嬴政统一六国, 秦国采用法家思想治理国家, 历经秦孝公、秦惠文王、秦武王、秦昭襄王、秦孝文王、秦庄襄王、秦始皇帝, 其间130多年也没有发生大规模的农民起义。

秦朝覆亡的原因之所以不能用来解释法家之死, 还因为从时间上看, 法家之死在前, 秦朝灭亡在后, 秦朝是在法家死亡之后才灭亡的, 有的法家甚至是在秦国强盛或者走向强盛的时期被杀的。所以秦朝之亡与法家之死并非一回事。根据秦国的这一段历史, 我们甚至可以得出与历史上的看法相反的观点, 即不是法家导致了秦国灭亡, 而是秦国杀死了法家。正是因为法家之死, 所以才有秦国之亡。

既然这些法家都死于君主之手, 法家受到的反噬主要是君主对他们的反噬, 法家之死所暴露的矛盾也就主要不是法家与百姓之间的矛盾, 而是法家与君主之间的矛盾。因此, 要探究法家的反噬现象, 就必须考察法家学说与君主的关系。为何法家忠心耿耿地进谏或辅佐的君主会杀死他们?在什么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家的学说反噬了法家?下面主要通过对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学说进行分析, 探求这些问题的答案。

二、法家理论对君主素质的要求与法家的现实困境

1.法家理论对君主素质的要求

在韩非所设计的法制体系中, 君主处于权力金字塔的顶端;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 君主又是支撑整个法制体系的基础。下级官员能否依法行政主要取决于上级的督管, 以此层层递进, 最终取决于君主能否依法治国。如果君主不依法治政, 大臣就不太可能奉法行政, 其下各级官员就更难以守法廉政。即使公布了法律, 整个国家也会陷入毫无法治可言的状态。然而, 反之则不必然, 即使君主坚持依法治国, 也并不意味着臣子就一定愿意奉公守法。明察一切不法之行是实行法治和严明赏罚的必然要求。为此韩非设计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条发现奸蔽恶行的途径。自上而下的途径是君主对臣子的洞察。自下而上的途径即告奸, “ 犯之者其诛重而必, 告之者其赏厚而信” 。(《韩非子· 奸劫弑臣》)后者既可以被看成是前者的延伸, 也可以被视为是前者的补充。告奸之所以必要, 是因为君主自己的耳闻目视总是极其有限, 实行告奸, “ 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 天下不得不为己听, 故身在深宫之中而明照四海之内。……天下弗能蔽弗能欺” 。(《韩非子· 奸劫弑臣》)所以, 君主对臣子的洞察和告奸这两条途径是一体的。后者能否发挥作用最终取决于前者。如果君主不愿或者不能明断善恶忠奸, 告奸非但不能成为其去除蒙蔽的手段, 反而会成为其遭受蒙蔽的来源。所以君主依法治理国家, 不能只是制定和公布法律, 更重要的是要能很好地运用法律。而这要求君主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

根据《韩非子》, 要真正实行法家的学说, 君主至少应具备以下素质: 君主要以法为本; [11]赏罚严明; [12]精于处势; [13]善于操术; [14]明悉治国三道; [15]掌握治臣三经; [16]坚持三守; [17]识破五壅; [18]细察六微; [19]善用七术; [20]明辨八说; [21]通晓八经; [22]破除八奸; [23]避免十过; [24]还要善纳谏言; [25]知人善任; [26]除此之外, 还要具备《韩非子》中所论述的君主所应具有的其他素质。君主只有满足了所有这些条件, 才能彻底明辨忠奸, 赏罚得当。由此, 臣子各司其职, 百姓勤耕, 士兵勇战, 国力隆盛。即便有大臣和百姓怨恨法家, 他们对法家的陷害也难以得逞, 法家也不会有生命危险。

但是, 韩非要求君主具有的这些素质, 君主是很难俱备的。他理想中的明君既善纳谏言又明断是非, 既运筹帷幄又明察秋毫, 近乎超人, 世间难觅。韩非的《初见秦》《难言》和《说难》都表明向君主进言之难, 即治国的真知灼见很难为君主听取和采纳。《难言》和《说难》本身表明能够聆听逆耳忠言的明君极其稀有。“ 度量虽正, 未必听也; 义理虽全, 未必用也。大王若以此不信, 而小者以为毁訾诽谤, 大者患祸灾害死亡及其身” 。 (《韩非子· 难言》)韩非以历史上的贤人能士的遭遇作为例证, 说明既然最聪明的人进说最圣明的君主尚且不一定被接受, 那么, 聪明人去进说愚蠢的君主必定不被接受。上古的商汤极其圣明, 而伊尹极其聪明, 即便如此, 伊尹进说商汤尚且多次不被采纳。平庸和糊涂的君主就更不必说了。“ 虽贤圣不能逃死亡避戮辱者何也?则愚者难说也, 故君子难言也。且至言忤于耳而倒于心, 非贤圣莫能听” 。(《韩非子· 难言》)善纳谏言只是明君所应具备的素质之一。由此可见, 法家要求君主具有的上述素质是多么难以俱备。尤其是法家学说要在一国代代相传地顺利推行下去, 就要求每一代君主都是这样的明君, 此种要求就更加难以达到。这正是法家悲剧命运的根源。

2.法家面临的现实困境

根据法家的学说, 君臣或君民的利益本来是不一致的, “ 臣主之利相与异者也” 。(《韩非子· 孤愤》)而且每个人都会尽力争取而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利益。实行法家的政治主张意味着削弱乃至剥夺享受世袭爵禄的贵族的利益, 限制官僚根据自己的意志随意运用权力, 阻断他们谋取私利的路径; 同时也会打破百姓习惯的生活方式, 约束许多百姓的习惯性言行。法家试图通过法律将臣民的利益和行为强行纳入君主利益的框架之中, 必然会遭致臣民的抵触和反对, 由此导致一系列对法家不利的因素。

首先, 大臣苦法而细民恶治。韩非说, 君主根据法家的思想治国, 大臣就不能擅权独断, 左右近侍就不敢弄权, 官府必须执行法令, 游民必须从事农耕, 游说之士必须当兵打仗。由此, 法家的治国之策就会被许多官员和百姓视为祸害。如果君主不能力排大臣的议论, 超越百姓的诽谤, 那么法家即使到死, 他们的治国之策也一定不会被认可。从前吴起进言楚悼王— — 大臣权势太重, 贵族分封太多, 如此下去, 他们会对上威胁君主, 对下虐待百姓, 导致国贫兵弱。他提议, 贵族的子孙到第三代就收回爵禄, 减少百官的俸禄, 裁撤冗官, 以强军固国。吴起变法一年后楚悼王死, 吴起在楚遭到肢解。商鞅教秦孝公彰明法令, 堵塞私情而任用有功于国家之人, 禁止游宦之民, 重视耕战之士。秦国实行这些主张后, 君主尊贵而平安, 国家富庶而强大。8年后秦孝公死, 商鞅在秦受到车裂之刑。“ 楚不用吴起而削乱, 秦行商君法而富强。二子之言也已当矣, 然而肢解吴起而车裂商君者, 何也?大臣苦法而细民恶治也” 。 (《韩非子· 和氏》)

其次, 群臣之毁言。韩非说, 大凡做臣子的, 有罪不想受惩罚, 无功又想显赫尊贵。而法家治理国家, 无功之人不赏赐, 犯罪之徒必受惩罚。如此, 法家必然遭众人非难, 受众人诬陷, 被淹没在流俗的舆论中, 要想在严厉的君主面前求得平安, 何其难也!这就是法家至死都难以在社会上享有声望的原因。况且父亲爱子, 尚且会因妾之诽谤而加害于子, 更何况君臣之间无父子之亲, 群臣的毁谤更非搬唇弄舌的妇人可比。因此, 法家必然遭到君主左右奸臣的陷害。“ 何怪夫贤圣之戮死哉!” (《韩非子· 奸劫弑臣》)

再次, 严刑重罚, 民之所恶。韩非子说, 愚蠢的人都希望国家治理得好, 但是都厌恶治理好国家的办法; 他们厌恶危乱的社会, 但是都喜欢造成危乱社会的事物。“ 夫严刑重罚者, 民之所恶也, 而国之所以治也; 哀怜百姓轻刑罚者, 民之所喜, 而国之所以危也” 。(《韩非子· 奸劫弑臣》)法家以法治国, 必定会违反俗众的喜好。明白此理的人会赞同法家的思想而抛弃世俗的偏见, 但是, 不懂此理的人则会反对法家的主张而赞同世俗的偏见。天下明白这个道理的人少, 法家的主张就会被看成错误或不合理的。如果君主不能明辨是非, 法家自然处境不妙。

最后, 变法不适民心。韩非认为, 愚昧怠惰之人常常斤斤计较于个人损失而忘记国家大利, 所以他们会反对变法。法家公心待人, 会得罪俗众, 从而遭致非议和仇恨。例如, “ 管仲以公而国人谤怨” 。(《韩非子· 外储说左下》)所以, 君主应该严格法令, 即使违反民意, 也要坚定地推行法治, 同时采取措施保护变法者。如商鞅居家或外出都有兵甲守卫, 层层盾牌戒备; 郭倡推行法治, 晋文公有卫兵保护; 管仲实行法治, 齐桓公有战车跟从, 以“ 戒民之备也” 。(《韩非子· 南面》)如果君主迁就常人的习惯, 迎合百姓的心理, 法家的处境就危险了。

虽然上述几个因素都可能成为法家之死的原因, 但是最根本的还在于君主本人。如果君主足够贤明, 那么其他几个可能导致法家之死的因素就会被化解。所以, 造成法家学说反噬的关键因素是明君希见。吴起惨遭楚国贵族杀害是因为楚悼王去世, 商鞅之死是因为秦惠文王滥用君权报一己私仇。韩非通晓历史, 洞悉现实, 从他对历史与现实的精辟论述中似乎可以看出, 他已经意识到了法家学说对法家的反噬, 甚至预料到了他自己的不幸命运。但是他却没有意识到法家的这种宿命实际上根源于其法制设计和人性学说。

三、法家学说反噬的理论根源

1. 制度设计的先天缺陷

韩非的学说志在设计一套让臣民不得不维护君主利益的制度。然而, 既然法家的存在对君主是有利的, 那么法家为什么不能设计一个君主保护法家的机制呢?

法家学说的理论前提是人人逐利避害, 但是他们却没有深入探讨人是否总能认识清楚自己的真正利益。法家学说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君主的利益, 它内在地要求一个理想化的君主, 但是这样的君主却世间难寻。这也就意味着, 现实中的君主并不总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真正利益所在, 他们会做出违背自己真正利益的行为。因此, 虽然法家的学说和制度设计是一心为君主, 但他们也可能不为君主所认识和欣赏, 甚至可能遭到君主的反对和杀害。对这种情况, 法家无能为力。

法家既然认识到明君希见, 即便是为了君主的利益, 也应该从法律和制度上采取补救措施, 以备在君主做出违背其真正利益的行为时, 能够通过法律和制度予以制约。但是, 君主专制恰恰满足不了这个要求。虽然商鞅主张“ 刑无等级” , (《商君书· 赏刑》)韩非提倡“ 法不阿贵” , (《韩非子· 有度篇》)并把这作为推行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 但是在法家学说中, 这些并不是无条件的规定。所谓“ 刑无等级” 指的是“ 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 (《商君书· 赏刑》)有罪必惩, 所谓“ 法不阿贵” 指的是“ 刑过不辟大臣, 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 有度篇》)它们都是指臣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家所制定的法律都只是用来约束臣民的, 不能用来约束君主。然而, 法治的这一缺口却正关乎法家的生死命运。

主尊臣卑的不平等地位和君主拥有的超越法律的权力, 既是法家不能挑战的前提, 也是法家要加以维护的现实。既然君主不受法律的必要约束, 那么法治本身就不完全也不彻底。一旦君主受到违背其真正利益的欲望驱使, 法律就可能成为助其为虐的工具。权力最大者恰恰是不受法律约束者, 这暴露了法家制度设计的先天不足。由于法律不能约束君主, 因此, 当君主的欲望和行动背离其真正利益时, 法家越是忠心耿耿, 就越可能遭遇悲惨的命运— — 吴起、商鞅、韩非等皆是为了君主利益而死。

法家之法不但不能约束君主, 也不能完全约束未来的君主即太子。虽然太子不是君主, 但他也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臣民, 而是亦臣亦君式的人物。如果太子犯罪, 法律的运用就成了一个棘手的难题。“ 法之不行, 自上犯之” 。(《史记· 商君列传》)如果不依法惩罚太子, 法律的威信就必然受到破坏, 而法家治政的根本在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如, 商鞅徙木立信就是为了树立法律确定无疑的威信。然而, 如果依法惩罚太子, 不仅太子本人不会同意, 就连君主也未必会同意。事实上法家(例如商鞅)也不敢这样做。“ 太子, 君嗣也, 不可施刑” 。(《史记· 商君列传》)商鞅在处理这种问题时就陷入了两难。虽然睿智的商鞅最终采取折中办法, 把太子的违法行为归罪于太子的老师, 处罚了太傅公子虔和太师公孙贾, 好像比较圆润地解决了问题, 但是也在太子心中播下了对商鞅怨恨的种子, 为商鞅未来的命运埋下了伏笔。

商鞅之死, 其直接原因好像是法律不能完全约束太子, 但更深层的原因则是法律不能约束君主。也正因为法律不能约束君主, 所以当太子嬴驷即位成为秦惠王之后, 就可以借故杀掉商鞅— — 这位本来能够继续为国家做出贡献的功臣。最大执法者完全违背了法家治国的基本原则— — 赏罚严明, 坚持依法治国的法家焉能没有危险?

商鞅在处罚太子问题上所面对的秦国的现在与未来的矛盾, 实质上是秦国与秦嬴家族的矛盾, 即时间上的矛盾源于空间上的冲突。由于这个矛盾的存在, 君主执法就不可能完全做到“ 不辟亲贵, 法行所爱” 。(《韩非子· 外储说右上》)秦孝公眼中的秦国是自己的“ 家国” , 秦国的未来也是秦嬴家族的未来。如果判处太子死刑, 就可能断送秦国的未来。如果秦国是全体秦国人的秦国, 君位可由其他族姓中德才出众者继任, 商鞅在面对太子犯法时就可能不会陷于两难。可见商鞅之死作为法家的悲剧, 其根源之一在于法家所服务的政治体制。

简而言之, 法家的法治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法治, 而是人治与法治的共存, 或者说是人治下的法治。在这种体制下, 法律容易转化成为人治的工具乃至玩偶, 从而使法治难以实现, 甚至可能完全被摧毁。

2. 法家人性学说的内在矛盾

法家虽然主张“ 因道全法” , (《韩非子· 大体》)依据人的本性制定法律, 但是他们对人性的认识却大有问题。法家的人性学说有些类似于说谎者悖论, 他们的人性论一旦用于自身, 必然产生难以克服的矛盾。法家认为人人趋利避害, “ 夫安利者就之, 危害者去之, 此人之情也” 。(《韩非子· 奸劫弑臣》)既然如此, 法家岂不亦如此?而且, 法家认为“ 君臣异心, 君以计畜臣, 臣以计事君, 君臣之交, 计也。害身而利国, 臣弗为也; 害国而利臣, 君不为也” 。(《韩非子· 饰邪》)“ 君臣之利异, 故人臣莫忠, 故臣利立而主利灭” 。(《韩非子· 内储说下六微》)如果君臣之间只有利害关系, 君臣异心, 君臣异利, 那么, 君主怎么可能指望臣民拥有真正的忠君爱主之心?法家自身又如何能够得到君主的信赖?

法家实际上想向君主推介两个东西:一方面, 他们向君主揭示人人趋利避害的本性, 以此推销其法治思想; 另一方面, 他们又想让君主相信他们赤胆忠心, 尽瘁事国。[22]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他们只有让君主相信他们一心尊君安国, 非为谋取私利, 才能让君主相信他们的学说和治国思想不是骗人的, 而是值得信赖的; 而君主只有相信并采纳他们的学说, 才能证明君主相信他们忠诚事主。然而, 这两个方面又是相互冲突的。如果君主相信他们的人性学说和治国思想, 就不可能认为他们忧公无私, 赤心奉国; 如果君主认为他们公而无私, 就不可能相信他们的人性学说和治国之术。也就是说, 君主如果采纳法家学说, 必然猜忌法家臣子, 因为法家对于奸臣乱臣的论述, 从人性上说同样适用于他们自己。而根据法家的学说, 法家一旦成为臣子, 必然不能坦然面对自己的命运。这个矛盾一直伴随着法家以及采纳法家学说的君主。

根据法家的学说, 这一矛盾其实就是君主与臣子的一般矛盾在君主与法家身上的体现。韩非的学说中似乎提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答案, 这就是明君。如果君主足够明智, 这个矛盾可以被克服:一方面君主相信群臣和法家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效忠于他, 另一方面君主又有足够的聪明才智和政治手段利用人的这一本性来控制所有臣民。也就是说, 君主虽然一方面采纳法家的学说, 另一方面却不必担心法家臣子对君主造成危害。由此, “ 君通于不仁, 臣通于不忠, 则可以王矣” 。(《韩非子· 外储说右下》)但是, 既然这样的君主在世间稀有, 那么, 法家学说隐含的这个悖论在现实中也就难以得到解决。

法家的现实政治德性与其人性论的外在冲突实际上是法家学说内在矛盾的外化。即使通过上述方法能够化解法家的现实政治德性与其人性论的外在冲突, 也无法克服其理论所包含的内在矛盾。《韩非子》一方面反复强调人人逐利避害, 君臣异心异利; 一方面又称赞忠臣, 建议君主重用忠臣, 并且自许“ 不忍向贪鄙之为, 不敢伤仁智之行” 。(《韩非子· 问田》)这两个方面是相互抵牾的。法家在现实政治中的表现符合其学说中政治品质的要求, 在这个意义上, 他们的言行是一致的。但同时这又是违反其人性论的:既然法家是一心为君的仁智之士, 这就说明人性并非完全是趋利避害的。既然忠臣是实行法治的条件, 法家就不应主张单纯以刑赏二柄治国。因此, 即便从培养和造就忠臣的角度考虑, 也应在百姓和官吏之间进行道德教化。

法家学说对法家的政治德性的要求以及法家的现实政治德性都否证了法家的人性学说, 也相应地否证了以此为理论基础的法治学说。事实上, 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兴衰就表明, 如果没有对君主忠心耿耿的大臣来推行法治理论和制度, 那么, 完全以自利的人性论为基础的法治理论和制度是不可能成功的。法家政治理论在实践中的成功意味着法家人性理论的破产, 而法家政治理论在实践中的失败则是法家人性理论的胜利。法家的理论与实践的成败是正相背反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 法家之死既宣告了法家学说的失败, 也宣告了法家学说的成功。所以秦以后的法家学说必定是在死亡的同时获得新生。这正是它在秦以后的历史命运:自汉朝开始, 虽然各朝皆反思秦朝人亡政息的教训, 然而百代犹行秦之法。

总之, 法家学说对法家的反噬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因素:其一, 目标设定不合理, 把维护君主利益作为最高目标, 将臣民利益强行纳入君主利益的体系之中; 其二, 法制体系中存在无法克服的先天不足, 认同君主具有超越法律的至高无上权力; 其三, 作为其理论前提的人性论内在地包含矛盾, 基本上忽略了人的道德因素, 而夸大了人性恶的一面, 这就使其漠视道德教化在纯化风俗和治理国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此外, 法家的成败与其制订的法律不合理与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例如, 商鞅制定的法律就有一个缺陷— — 奖赏规定不当。韩非曾对此做出批评:“ 商君之法曰:‘ 斩一首者爵一级, 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 斩二首者爵二级, 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 ” (《韩非子· 定法》)杀敌需要勇气和力量, 做官需要智慧和才能, 二者要求不同, 但商鞅却混淆了这两者。法家之法的另一缺陷是罪刑不对称, 刑罚过重。例如, 商鞅立法“ 不告奸者腰斩” 。(《史记· 商君列传》)过去, 人们对法家批评最多的就是这个方面, 认为这是导致秦亡的主要原因。先秦法家之所以主张严刑峻法, 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人性的表现状况有关:春秋战国时期, 诸侯争霸, 战争连绵, 民风不朴, 人心不古。乱世用重典, 当时客观上也需要严厉的法律来收治, 法家重刑的目的是“ 以刑去刑” , (《商君书· 靳令》)“ 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 。(《商君书· 赏刑》)但是他们主张“ 禁奸止过, 莫若重刑” , (《商君书· 赏刑》)“ 治民者, 刑胜, 治之首也” , (《韩非子· 心度》)认为刑罚越严厉越有震慑力, 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物极必反, 当法律的残酷超出人们的正常承受能力时, 它的威慑力就可能化为乌有, 人们不但不会遵守它, 反而会起来反抗它。陈胜吴广起义就是典型的例子。

注释:

[1]张祥龙. 拒秦兴汉和应对佛教的儒家哲学 [M].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2.

[2]司马迁. 史记(全十册)[M]. 北京:中华书局, 1963.

[3](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 2013.

[4](南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 2013.

[5]王利器.盐铁论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 2006.

[6]缪文远.战国策新校注[M].成都:巴蜀书社, 1998.

[7](清末)王先谦.荀子集解(全二册)[M].北京:中华书局, 2013.

[8]高亨.商君书注释[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1.

[9]“ 尽其道而死者, 正命也; 桎梏死者, 非正命也” 。(《孟子· 尽心上》)

[10]例如, 贾谊“ 过秦论” 。司马迁说, 韩非的学说必然导致人人相疑, 人人自危。“ 法令诛罚, 日益深刻, 群臣人人自危, 欲畔者众” 。(《史记· 李斯列传》)

[11]“ 法者, 王之者也” ; (《韩非子· 心度》) “ 以法为教” 。(《韩非子· 五蠹》)

[12]“ 明主之所导制臣者, 二柄而已矣。二柄者, 刑、德也” 。(《韩非子:二柄篇》) “ 圣人之治也, 审于法禁……必于赏罚” 。(《韩非子· 六反》)“ 信赏必罚” 。(《韩非子· 外储说右上》)

[13]“ 凡明主之治国也, 任其势。” (《 韩非子· 难三第三十八》)“ 君持柄以处势, 故令行禁止。柄者, 杀生之治也; 势者, 胜众之资也。” (《韩非子· 八经》)。

[14]“ 术者, 因任而授官, 循名而责实, 操杀生之柄, 课群臣之能者也” 。(《韩非子· 定法》)“ 人主之大物, 非法则术也。” “ 君无术则弊于上, 臣无法则乱于下, 此不可一无, 皆帝王之具也” 。(《韩非子· 难三》)

[15]“ 圣人之所以为治道者三:一曰‘ 利’ , 二曰‘ 威’ , 三曰‘ 名’ 。夫利者, 所以得民也; 威者, 所以行令也; 名者, 上下之所同道也” 。(《韩非子· 诡使》)

[16]“ 势不足以化则除之” ; “ 六慎” 和“ 独断” ; “ 不辟亲贵, 法行所爱” 。(《韩非子· 外储说右上》)

[17]三守即不外露对臣子们的评价, 自主决断要赏罚的人, 大权独揽而不旁落。(《韩非子· 三守》)

[18]“ 臣闭其主曰壅, 臣制财利曰壅, 臣擅行令曰壅, 臣得行义曰壅, 臣得树人曰壅” 。(《韩非子· 主道》)

[19]“ 一曰权借在下, 二曰利异外借, 三曰托于似类, 四曰利害有反, 五曰参疑内争, 六曰敌国废置。此六者, 主之所察也” 。(《韩非子· 内储说下六微》)

[20]“ 一曰众端参观, 二曰必罚明威, 三曰信赏尽能, 四曰一听责下, 五曰疑诏诡使, 六曰挟知而问, 七曰倒言反事。此七者, 主之所用也” 。(《韩非子· 内储说上七术》)

[21]“ 为故人行私谓之‘ 不弃’ , 以公财分施谓之‘ 仁人’ , 轻禄重身谓之‘ 君子’ , 枉法曲亲谓之‘ 有行’ , 弃官宠交谓之‘ 有侠’ , 离世遁上谓之‘ 高傲’ , 交争逆令谓之‘ 刚材’ , 行惠取众谓之‘ 得民’ ” 。(《韩非子· 八说》)

[22]即因情、主道、起乱、立道、参言、听法、类柄、主威。(《韩非子· 八经》)

[23]“ 一曰同床, 二曰在旁, 三曰父兄, 四曰养殃, 五曰民萌, 六曰流行, 七曰威强, 八曰四方” 。(《韩非子· 八奸》)

[24]“ 一曰行小忠, 则大忠之贼也。二曰顾小利, 则大利之残也。三曰行僻自用, 无礼诸侯, 则亡身之至也。四曰不务听治而好五音, 则穷身之事也。五曰贪愎喜利, 则灭国杀身之本也。六曰耽于女乐, 不顾国政, 则亡国之祸也。七曰离内远游而忽于谏士, 则危身之道也。八曰过而不听于忠臣, 而独行其意, 则灭高名为人笑之始也。九曰内不量力, 外恃诸侯, 则削国之患也。十曰国小无礼, 不用谏臣, 则绝世之势也” 。《韩非子· 十过》

[25]“ 夫药酒忠言, 明君圣主之以独知也” 。(《韩非子· 外储说左上》)

[26]君主要“ 明乎所以任臣也” 。(《韩非子· 说疑》) “ 任人以事, 存亡治乱之机也, 无术以任人, 无所任而不败” 。(《韩非子· 八说》)“ 明主使法择人, 不自举也; 使法量功, 不自度也” 。(《韩非子· 有度》)

[27]商鞅自不必说。韩非到秦以后, “ 秦王悦之” , 李斯和姚贾“ 毁之” “ 害之” , 以及秦王悔之, (《史记· 老庄申韩列传》), 足以说明韩非向秦王表达了忠心事主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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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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