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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者如何维权?各省法院观点汇总!

 乔谦律师 2020-12-16

作者乔谦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各省高级人民法院观点】

工伤维权途径一: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先申请劳动仲裁,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体观点:法院虽然不具有行政认定的职权,但根据案件事实和实体上对劳动者的伤情是否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是可以进行判断的,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工伤利益。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妥善处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

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条 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无法获得工伤认定的,仍可以以普通民事案件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造成工伤认定机会的丧失其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河北省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21、职工受伤后,用人单位怠于履行职责,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也未在事故发生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造成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劳动者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大部分法院都赞同将工伤的认定权收归法院,否则应规定劳动者可以对用人单位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四、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17、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能给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是否“因用人单位原因”的判断,一般应推定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对劳动者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虽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工伤,但已向劳动者告知了申请工伤认定的各项权利义务,或者存在其他正当理由的,可认定其不存在过错。

 人民法院在审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赔偿案件时,需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应首先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鉴定的,可委托中介机构,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维权途径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座谈会纪要》第4条,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近亲属、工会均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至无法认定工伤,劳动者或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没有异议的,可支持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十)关于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未经工伤认定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实践中,一些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工伤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在法定期限未及时申报工伤造成工伤不能确认,或者申报工伤后未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对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委托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因此,不能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处理,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予以处理。

【部分案例观点】

裁判观点1

劳动者在工作中非因第三人原因受伤,劳动者逾期未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驳回后,未向人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此时,若用人单位未提出程序抗辩,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判赔。

参考案例:(2014)滨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调解书

裁判观点2

劳动者逾期未申请工伤认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被法院驳回起诉

参考案例:(2015)矿民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观点3

劳动者逾期未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驳回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被驳回

劳动行政部门是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部门,是否属于工伤须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认定,该程序是主张工伤赔偿的前置程序。

参考案例:(2013)西民二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4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待遇,却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构成工伤无异议的,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参考案例: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6309号

裁判观点5

用人单位负有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农机石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治来受伤后向有关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治来现无其他途径申请工伤认定,一审判决由农机石公司承担治来的相关工伤待遇并无不当。

参考案例: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156号

【劳动仲裁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

逾期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首先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以未认定工伤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请求或不予受理后,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伤情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的规定,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工伤构成条件作出判断。若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并按照工伤标准判赔;若不符合工伤的构成条件,则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判赔。

构成工伤---按工伤保险赔偿;不构成工伤,单位有过错--支持人损;单位无过错,驳回;

劳动仲裁是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前置程序。从法条上来讲,符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与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另外,从案由上来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遵循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前置的程序。其次,直接起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内容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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