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 今日推送文章,为文章作者授权本公众号首发原创文章,转载请在公众号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我们将不断创新文章内容,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司法实务干货。转载请直接联系责任编辑。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国家专项奖励资金的,是否构成诈骗罪? 👉作者:唐青林 张德荣 贾伟波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现实中,企业虚构事实、伪造申报材料,以骗取国家专项奖励资金的情形并不少见。问题在于,该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何罪?企业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我们将通过一则经典案例,揭晓这个问题的答案。 伪造虚假材料骗取国家专项奖励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诈骗罪属于自然人犯罪,因此,只处罚申报虚假材料、骗取国家专项奖励资金的相关自然人,不处罚企业。 一、2010年况欣伪造了雷山水泥厂、雷山水泥二厂的虚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用电发票等一系列申报材料,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骗得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210万元。 二、况欣又伪造五铺造纸厂的相关材料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虚报淘汰落后产能5.1万吨,骗得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561万元。 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况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财政奖励资金771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四、况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况欣伪造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况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771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况欣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案例证实:企业虚构申报材料,骗取国家专项补贴或者奖励资金的,构成诈骗罪。根据相关法条和案例,诈骗罪不存在单位犯罪,只处罚相关个人。 一、对于企业来讲,刑法虽未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诈骗罪的主体,但从合规经营的角度来讲,企业不应通过虚构事实,提交虚假材料的方式申报、骗取国家专项奖励资金或财政补贴。 二、对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以及普通员工来讲,不应参与决定、组织、策划或者实施虚构事实、填报虚假材料,骗取国家专项奖励资金或者财政补贴的任何行为,否则会构成诈骗罪,受到刑事处罚。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本院认为,“上诉人况欣、张广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其中,况欣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771万元,张广臣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210万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况欣、张广臣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况欣等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刑终字第00148号】 裁判规则: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伪造虚假信息及文件,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案例:高峰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3刑终141号】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峰系信达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伪造资产负债表、监督检验报告等虚假信息及文件,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人民币58万元,用于购买企业设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检察机关抗诉提出应以诈骗罪追究上诉人高峰的刑事责任的问题。经查,信达公司与吉林省科技厅、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签订技术创新项目合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经过协商而签订的合同。合同设立有明确的申报条件。申报、拨付科技补助资金也不是市场交易行为。上诉人从行为之初就是为了骗取国家对中小型企业项目资金补贴,其行为侵害的是政策性金融秩序,并通过伪造其先决条件而成为资金被补贴对象,达到骗取企业资金的目的。因此,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新书推荐 中国法制出版社刚出版新书《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中国公司印章疑难案例裁判规则解读》,扫描下图二维码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获得。 延伸阅读 👉最高法院:借款协议无效,为其提供担保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未经决议擅自对外签署借款或担保协议,造成公司损失,董事或高管需赔偿吗? 👉最高法院一带一路典型案例:对赌协议应具备何种必备条款?如何区分对赌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 👉典型判例:章程规定了小股东的人事提名权,98%的大股东不可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随意剥夺,否则股东会决议无效 👉法定代表人姓名记载于公司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有效? 关于我们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业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云亭所律师坚持专业、友善的执业信条,坚持客户至上,以真正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始终坚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整体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云亭律师从业多年来业绩卓著,在其擅长的公司法律事务、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与执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土地与矿产资源、重组与破产重整、知识产权、涉企业家和公职人员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成功案例。此外,云亭所在大量的新兴业务领域,无论是研究还是实践,都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前沿。 云亭律师事务所坚持严格的专业分工和团队协作的工作模式,主要业务领域合伙人均具有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相应专业的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每个专业部门和业务团队均有完整、严格、规范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督机制,以确保每一个案件和客户都能够实现业内高水准的专业服务。 自成立以来,云亭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主要集中于业内有影响力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优质民营企业、知名企业家及政府和公共事业单位。云亭律师事务所以向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率的法律服务为己任,并坚信:能否真正维护并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是检验律师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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