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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举人的封赏待遇

 芸斋窗下 2020-12-19

乡试作为抡才大典的第一级考试,其中式之举人例称一榜或乙榜,而再经考试取中之进士则称两榜或甲榜,以示等级之区别。举人无论会试取中与否,无须再应乡试,可以按科无限期应会试,亦可授官。

科举中式例赐出身,乡试中式之举人,亦称之出身。以举人身份入仕者,同进士入仕一样,同为正途出身。由科举带来之出身,除有过犯被黜革者外,可以终身享用。举人出身者,依例有赏赉,除继续参加会试外,亦可授职。

举人的封赏待遇

清初沿明制,新科举人均有旗匾银及冠服之赏。旗匾银又称牌坊银、坊价银,专供中式者竖旗、制匾、建牌坊之用,以荣耀乡里。冠服之赏,或为实物,或折银,视各省情况而定。

清初规定:新中式举人,各按名给旗匾银二十两,顺天举人于户部领取,各省举人于布政司领取。但在长期推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各省在领取方式上并未划一,二是有些省分并不按规定数额发放。

因此,乾隆元年(1736年)议准:“凡乡试中式举人,定例每人给牌坊银二十两,应行令该省巡抚转饬布政使,照例全数给发。嗣后,遇乡试之年,中式举子概于赴省填写亲供之后,即将应领坊银,当面给发,不拘名次,随到随给,不得强迫扣留抑勒,以滋弊窦。如有奉行不实,或令士子虚出领状,或将公项蒙混报销者,听督抚题参议处。”

条例虽然颁布,但仍有不遵行者。乾隆三年(1738年),因御史甄之璜奏报:“各省乡试中式举人例给坊银二十两,远省遵行不实,如贵州则给发三分之一,广西则全行扣留。”

而经部议,令该省巡抚、藩司确查,亦未结案,乾隆帝特颁谕旨,禁扣举人坊银:“今朕访闻得远省中式举人有应领之坊银,每见主考长途跋涉,即以恩赏之项,行其束脩之敬,而识见浅小之考官亦遂收纳不辞。此风行之已久,今若追溯从前,一一清查,徒滋案牍之繁,未免扰累,究于举子无补。着从宽免其追查。嗣后,考官等各宜恪遵功令,不许收受此项银两,该藩司亦必照数给发,不得丝毫扣留,务使中式举人实需恩泽。”

乾隆七年(1742年)议准:中式后磨勘试卷,笔迹不符,革去举人,其所领坊银,应行追缴。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进一步明确:顺天乡试中式举人,其应领旗匾银两,属八旗者,由各该旗出具印结,赴户部支领;各省贡监生中式举人,由国子监赴户部支领给发;直隶中式举人,由顺天学政赴户部支领给发;惟奉天中式举人,因回籍路远,户部札令顺天府就近支领给发。

举人覆试制度确立后,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议准:新举人于中式后未经覆试而病故,所有旗匾银两应准支领。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规定各省新科举人一律赴京覆试后,次年又规定:新中式举人旗匾银两,待覆试后,礼部将覆试各举人开单知照各省,再行开销。未覆试者,不准支给。至驻防、翻译举人旗匾银两,亦照文举人之例办理。

鹿鸣宴

新中式举人于鹿鸣宴后,亦有衣服、顶带之赏。各省分别依例而行,多不划一。嘉庆五年(1800年),户、工二部核准各省赏给举人衣服、顶带等物及用银数额,准分别正科及恩科,于额征科举银两、额编正项,以及地丁项下等项目内动支。

举人的入仕之途

举人除参加会试外,尚有入仕之途,为拣选、截取、大挑诸项。举人之授职,旨在体恤寒畯,使人人各知自效。清初,因朝廷急需用人,故科举中式者授职从优。当时进士授职,有二甲授参议,三甲授知府者,“进士释褐,即为四品监司、郡守”,实属罕见。

同时,对举人的授职,亦很优待,准许举人会试下第后,愿就选者,考授推官、知县、通判等官。顺治九年(1652年),山东道监察御史王秉乾疏奏:请将进士,举人,贡监分班掣选,疏通铨法。吏部议定:“嗣后,拣选举人,以会试三科为限,以隆作养,省淹候。”且定,以推官、知州、知县考用。

其后,为照顾边远省分之士子,顺治十二年(1655年)题准:福建、广东、四川,湖南地方边远,该地举人不拘科分,即准拣选。后又增广西、云南、贵州举人,亦不限科分。顺治十五年(1658年)又定:直隶等近省举人,以会试五科不中为限,方准拣选。顺治十六年(1659年)规定:举人拣选,以推官、知县考用,而停授知州。康熙三年(1664年),停止举人拣选。康熙九年(1670年),又恢复旧例,但规定,考选后俱以知县用。

显然,随着科举入仕者日众,举人所授之职衔也逐渐降低。康熙三十年(1691年)复准:举人拣选,改于四月十五日考试。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议准:“嗣后拣选举人,除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湖南等省,仍照旧例外,直隶等近省举人,俟会试三科不第后,有情愿拣选知县者,准其拣选,挨次补用。"

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吏部等衙门议准:“各省举人,吏部于每年四月十五日考试,以知县用,并无去取,亦无分职衔大小之处,考试实属无益,应行停止,俱照各省中式年分、名次注册,挨次选用。”具体做法是:举人拣选停止考试。远省一科与近省五科不中者,照乡试录取名次先后挨序选取。而近省四科、三科者,照其科分先后,若科分相同,则照名次先后,若名次相同,则照省分次序,逐科分榜注册挨选。

由于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已定,近省三科不中者可以拣选,故定:“嗣后一科与三科之人,俱照乡试名次为序。”旧例,各省举人准自行具呈就任中书。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以中书缺少人多,吏部题准:各省举人就中书者,“此内有愿就知县、教职之人,听其具呈改注,仍以科分、名次序选”。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议准:举人候选中书者,停其选授,改归知县、教职等项用。

雍正元年(1723年),行举人截取例。截取,为清代任用官员的方式之一,即以一定的资格、条件(如食俸年限,科举中式的科分、名次)为标准,按录用人数依次选取。时,吏部题准:“现在截取丙戌科以前拣选举人,听其赴部,照例铨选。其余无论已未就拣选之员,除一科之外,行令直隶各省督抚,每于乡试事竣,会同主考官将情愿就知县者,传集秉公验看。凡年力精壮、可以作县者,令督抚据实照依科分、名次先后,汇造总册,给文各员,赴部铨选。”

雍正十一年(1733年),吏部再次强调要注意截取人员之精力:“截取起文之时,督抚再行验看,其年力可以作县者,给文赴部;如年力衰迈者,咨部以教职注册。乾隆四年(1739年)奏准:“嗣后举人候选知县,俟截取时,各该督抚仍照旧例验看,给咨赴部。其下科乡试时先行验看之例,概行停止。至各省举人就教,应于每科会试榜发后。”

同时,进一步对远近省举人之科数、精力、丁忧等情况做出明确规定:“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湖南等省会试一科后,直隶等近省会试三科后,愿就知县者,在部具呈拣选,择年力富强者,准以知县注册;其年力就衰者,以教职注册。倘有患病、丁忧事故,未经拣选,准其下科补行拣选。”

举人虽然可以授职,但比起进士还是有明显的差距。不论是拣选还是截取,只是先注册在案,真正授职还要有一段时间。至乾隆六年(1741年),月选授知县,“进士已用至乾隆元年,举人甫用康熙五十三年等年之人”。

乾隆皇帝也感到,“进士选期颇速,而举人则太迟矣”,遂谕吏部:“国家除授官员,当乘其年力精锐之时而用之,始可望其分猷宣力。今见举人年老者多,若置而不用,情有可悯,用之又恐不能办理地方事务,所当略为变通者。着吏部将进士、举人铨选班次,稍为通融之处,悉心妥议具奏。”

于是吏部遵旨议定:“查进士选用知县,向例原止于双月,嗣因进士候选壅滞,加单月分选用四人。今进士选期已速,而举人尚迟,应将单月进士班次,以举人抵选。至即用之新进士,不过十余人,俸满之教职,亦属无几。嗣后,双月新进士即用无人,即将进士抵选;单月新进士即用,及双单月俸满教职无人,俱将举人抵选。则通计每年举人选用一百四十余人,自可日见疏通。”

次年又规定:远近省举人选知县,届应行截取之时,每次截取三科,俟选用将完,再行具题截取。同时,对截取之员是否有能力任职,也成为清廷关注的重点问题。乾隆三十年(1765年)议准:“嗣后截取举人时,令各督抚接到部文之日为始,定限一年内,行文各州县调取,秉公据实验看。其有年力尚健,能够管理地方者,给咨赴部,悉照科分先后挨选。若科分相同,则照名次先后;名次相同,则照省分次序,以知县挨选。其有年在六十以上,及虽未六十而实属衰颓、自问不堪供职,愿就京衔者,造册具题,以八品京衔掣定;七十以上者,以七品京衔掣给;八十以上者,以六品京衔掣给。此项人员即毋庸人于截取之内。”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又规定:举人截取知县,自认不能胜任,呈请就教,不准截取,如系报捐教职人员,原系急公报效,仍应按科分、名次,准其截取。

嘉庆七年(1802年)奏准:各省年老钦赐举人,并会试年老特恩赏衔人员,概不准其截取、拣选就职。嘉庆十二年(1807年),特准召试钦赐举人,于会试后呈明拣选就职,归于本年分之后注册,一体截取选用。

道光十八年(1838年)规定:现任教职,例应截取之员,轮届本科应选时,行文截取。凡系自认不能管理地方,呈请就教,及由举人出身之教职降补训导者,均不准截取。咸丰五年(1855年)议定:截取举人,如因留京会试,适届截取,准取具同乡京官印结,赴部验到,由钦派验看月官大臣详加察看,或以知县,或以教职用,秉公拟定,交吏部附入月官人员之末,恭候钦定。

光绪六年(1880年),因咸同年间有多个省分数次停科,后又补行,特规定:补科中式举人,以补行科分为断,较名次先后截取。举人大挑,是举人入仕的重要途径。所谓“大挑”,若从铨选制度看,仍属“拣选”之列,然以“大挑”称之,则在于这种拣选更集中、更固定,范围也更广。

实际上,举人大挑是从科举落第政策来概括对举人的拣选。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在《更部·除授》项内有“举人大挑”,与“举人拣选”并列;在《礼部·贡举》内也有“举人大挑”,则列入落第政策之内。

举人授职与进士授职一样,清前期较为优厚,如举人可考授推官、知州、通判。其后,所授职衔逐渐降低。乾隆时,选途壅滞的矛盾已经出现,而以后科举中式之人日增,故中式与授职的矛盾愈发凸显。虽然清政府对授职条例屡有通融变动,可是矛盾实难解决。

尽管如此,有清一代由举人人仕之数量还是不小的。由举人入仕,后居高官,且在朝野有重大影响者亦不乏其人。如“康熙中平定台湾之姚制军启圣,雍正中平定苗疆之鄂文端尔泰,乾隆中平定金川之阿文成桂,同光中恢复浙江及平定新疆之左文襄宗棠,则皆举人出身”。

又据近人朱彭寿统计,自道光元年(1821年)辛巳恩科至光绪二十年(1894年)甲午科,其间三十六科之举人,“官至一、二品者”包括大学士、内阁学士、尚书、侍郎、左都御史、总督、巡抚、布政使、漕运总督、提督、将军、都统、副都统、镇边大臣,共计102人。总之,清代对举人之授职,还是很有成效的,从选拔人才的角度看,其作用不可低估。较之明代,“凡京朝官清要之职,举人皆不得与”的状况,清代的做法要进步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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