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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会计账期不一致会给业务往来带来哪些弊端?

 猫大叔的财会窝 2020-12-22

问:例如上市公司A关账日为26日而非31日,而其供应商B关账日是正常的31日,会对它们间的业务往来有什么影响?如果审计人员在审计A单位业务时需要向B发应付账款询证函,会有什么问题,如何分析解决?另外,A单位声称26号为财务账关账日,业务账不关账,这是什么意思?

答:

会计上有个名词叫未达账,所谓未达账项,是指由于企业与对方单位取得凭证的实际时间不同,导致记账时间不一致,而发生的一方已取得结算凭证且已登记入账,而另一方未取得结算凭证尚未入账的款项 。

我们不可能要求所有单位的结账日都是一样的,因为公司有大有小,业务有繁有简,结账日不可能都是月底。尤其是集团公司,出一个合并报表要多级合并,一级公司31号出报表,那二级公司最晚不能过30号,总要给上级单位合并的时间,到了三级就变成29号或28号了,如果业务多一点,财务忙不来就会要求业务25号左右报账,过时只能下个月请早了。

所以对账很难一次对上的,即使双方单位账期一致,意外情况总会发生。某业务员没按时报账呀,单据卡在某个环节了,会计回家生娃啦之类。所以对往来账是很耗时的事。实务审计有时会把对账单交给被审单位负责,这时业务员会和对方单位联系好,盖个章了事,金额看不看。这么做当然不合规矩,只适用于运营规范公司。

那碰上不规范的公司怎么办呢?比如题主提到的“ 审计人员在审计A单位业务时需要向B发应付账款询证函,会有什么问题,如何分析解决? ”这里我先要声明一下,一般来说审计发询证函会更重视应收账款而不是应付,因为应收账款对应的是营业收入,进而影响当期利润,是舞弊的高发区。如果是第一次审计,而且对被单位不太放心,审计会单独发函(按规定都应该是审计自己发自己收,但很多中小所做不到这一点),我还见过有意把应收款的金额提高一倍的,因为单独发函对方通常不会理睬,但金额提高了对对方来说意味着负债增加,有时可能会引起重视,给个回函。

“ 另外,A单位声称26号为财务账关账日,业务账不关账,这是什么意思? ”我理解这是说账虽关了,但业务还在做。当月的账结了,但ERP系统的数据还是实时的,所以不影响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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