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进口政策其实没什么变化,这里主要说下出口的相关条例! 一、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这就是官方明文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产品必须要做商检,也就是提供电子底账数据号!需要注意的是,对实施检验的范围采用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表述,现行有效的为《危险化学品出口目录(2015版)》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出口向海关报检需要提供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性能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分类鉴定报告,GHS标签。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这就明确了新公告实施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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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Cathy_Sale > 《资讯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