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说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长命百岁,万年富贵。 因此对于死亡,一向以来都成为我们生活中的避讳。 然而,若明知道自己已经没有太多希望, 甚至自己还每日承受折磨来奄奄一息, 若是用一种提前死亡的方式, 有尊严地结束这些折磨时,那咱们又会怎么想呢? 在当地时间5月2日, 澳大利亚年龄最大的科学家古道尔宣布自己即将飞往瑞士, 准备在10号进行安乐死。 104岁的他虽没有遭受疾病折磨, 但自己却已接近失明,其味觉和嗅觉也逐渐丧失。 “如果一个人选择结束他的生命,这是很正当的, 我不认为其他人应该干涉。”他对记者说道。 在他家人朋友陪伴下,他度过了自己第104岁生日, 但古道尔却没有为自己这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生日感到高兴, 反而觉得自己活得太久了,已经准备好离开了这个世界。 由于澳大利亚国内无法选择安乐死, 因此他只好前往瑞士,通过安乐死结束人生旅程。 实际上,安乐死并不等同自杀, 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随意放弃自己的生命。 因此,若是一个健康人想安乐死, 在任何地区和国家都不属于合法行为。 但对于一个身患重症,自己又无法治愈, 并且身体吃不消疾病带来痛苦的人而言, 也必须要按照合法的程序和规则来进行申请。 而目前对于安乐死,每个国家的态度也各有不同。 荷兰、比利时、法国、日本和美国一些州等地 就已通过立法形式肯定了安乐死, 而我国对患者实施主动安乐死, 即违法相关规定,同时也不符合伦理道德。 安乐死这种以无痛苦的方式去结束生命的方式, 在这近几十年来一直争议不断。 由于我国对死亡的观念以及相关客观条件尚未成熟, 两者相互制约, 也导致这种体制没法合法化。 第一,人有生存权利,也有选择死亡权利。 因此,选择安乐死, 即是人对死亡方式选择权的尊重, 同时也是人类对生命权认识的升华; 第二,主动结束必然死亡的生命, 不仅可以免除患者在死亡前承受的痛苦, 同时也减轻了家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另外,还需要避免社会卫生资源的浪费, 可以将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能挽救的病人以及社会公共卫生保健上。 第三,追求生命的质量一直都是人类最大的愿望, 因此没有必要为了人性、人道等为理由, 去付出高昂的代价去换取低质量的生命。 为什么要反对安乐死合法化? 第一,人有生存权利,只有法律才能量罪结束人的生命,因此安乐死很显然违背这个规则。 第二,救死扶伤是医疗人员的职责,因此若实施安乐死,不仅会与医生的工作原则相违背,而且还可能会被出于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所利用,从而成为变相杀人的灰色手段。 第三,若实施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也医务人员对探索“不治之症”的责任,不利于医学的前进。 实际上,关于安乐死, 一方面拷问了是对生命的意义,另一方面是考虑得是人性的关怀。 在医学伦理学中, 有个著名观点叫做“人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个这样理解: 除非得到患者的认可, 否则就不要由医生或家属的价值判断,从而体患者做出决定。 每个人的价值观都是不同,但最重要就是: 一个人活着的意义,不能以生命长短作为标准, 而应该以生命的质量和厚度来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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