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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的创新和完善不能“一洗了之”,三大重点值得关注

 曾经的银行老王 2020-12-26

现在如果说人们不重视自己的信用,恐怕已经不多了,特别是一些人受到征信不良的惩罚以后,更是对自己的不良信用有痛彻之感。

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目前由人民银行牵头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成为全球的最大的征信系统,而各种市场化的征信机构自主采集的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信息,也已经成为我国征信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中国的征信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正在形成自己的特色,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小微企业、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方面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以及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我国的征市场和征信体系也面临很多新的课题。其中,征信修复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和目标。

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表示,信用修复作为一项创新性工作,正处于加快完善的过程。这一表示将征信修复强势进入人们的视野。

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之后,为重塑自身的信用主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撤销相关信用措施的过程。信用修复虽然有必要,但是人们也担心和质疑,信用修复的创新和完善不能“一洗了之”,三大重点值得关注:

第一大重点,目前的征信系统中一些信用修复功能人们并不完全清楚,甚至有很大的误区。如何让大家都知道目前征信的修复内容非常重要?

很多人都以为,一旦在征信上有不良记录就会永远背这个污点,实际上是不对的,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可以消除,从目前的规定看,《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纠正之日起五年,超过五年的征信机构应当予以删除。

也就是说,我们已经存在一定的修复征信机制:无论你由于什么原因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都可以正常消除。但必须条例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你的欠款必须全部还清,没有还清时你的不良征信记录当然会一直存在;二是从还清的那天开始算起,五年之后才能自动消除,并不是从你欠款那一天开始算起。个人不良记录在完全还清欠款以后只存在五年,五年后不用你申请都会自动消除。这是非常正常的个人征信修复机制,并对很多曾经有不良征信记录的人有一定的惩罚后给予新的机会。

更重要的是,个人征信中的不良记录是可以申请消除的,有的也叫“征信修复“。个人征信中的不良记录除了五年自动消除以后,还可以主动申请消除。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消除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这个过程称为异议申诉,也有的叫“征信修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你还款时由于银行的业务系统出现故障导致还款未遂,这个不良记录的结果是银行系统出现故障造成的,可以向银行提出申请消除这一次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是一些人的贷款或者偿还贷款是通过第三方清算系统完成的,而在还款时第三方清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还款没有实现,可以提出要求清除这一次的逾期记录;

三是你出现的违约记录是在银行的容差或者容时政策范围内,但有的银行却直接给你上了不良征信记录,这种情况可以向银行申请要求消除不良记录;

四是你的不良信用记录是由于被人冒名办理了贷款、融资担保、信用卡等,在明确自己是被冒名以后,可以向银行申请进行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因此,征信修复功能的创新和完善虽然是非常必要的,原有的修复方式和方法仍然需要让大多数人知道。

第二大重点,信用修复的创新和完善不能成为一些不良信用的“洗白”工具,制度设计上要起到既惩罚失信者,同时也鼓励失信的改善者

信用修复说到底是对那些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之后,提供一个重塑自身信用的机会,一方面是强化失信约束,另一方面对主动整改甚至能够整改的失信行为给予更多的机会。这当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目前从信用修复的完善方向看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三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

这里要关注和明确的是,信用修复的创新和完善不能成为一些不良信用的“洗白”工具,制度设计上要起到既惩罚失信者,同时也鼓励失信的改善者。

一是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要明确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这个条件和程序要有一定的刚性和硬性条件,要有一定的约束力。目前,海关、法院、税务等部门都已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机制。未来应该统一明确和规范严重失信的主体条件和程序,不能各行其是,更不能想到矛盾对冲。

二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对停止公示的失信信息,要进行分门别类,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失信行为整改后需要停止公示的失信信息,要进行分类指导,对有的失信行为整改后可以及时修复;有的失信行为整改后可以缩短公示时间。

三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在目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纠正之日起五年应当予以删除。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其他领域失信行为的保存年限。

四是一定要明确,并不是对所有的失信行为都能修复,而应该是对一些严重的失信行为、对社会危害大的失信行为进行延长公示期甚至终身公示,以强化严重危害社会信用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罚。对对一些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且不良影响无法挽回的,比如像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劣质疫苗等失信行为,应该明确规定不能予以修复。

第三大重点,信用修复的创新和完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种不良信用的“洗白”现象进行打击,防范各种征信“洗白”诈骗陷阱

创新和完善信用修复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不断健全信用修复的机制,更好的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但同时,也会对社会各种信用修复诈骗犯罪现象进行打击,防止各种信用修复诈骗陷阱。

目前社会上有一些关于不良信用的屏蔽诈骗陷阱。有朋友就质疑,听说征信的不良记录可以屏蔽,在申请银行贷款时进行临时征信屏蔽,使银行看不到征信里的逾期记录,是真的吗?

还有的是在办理信用卡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屏蔽诈骗陷阱。有朋友直接问我,自己现在手里有3张信用卡,其中一家的信用卡有5万的逾期,现在想申请其他银行的信用卡。有个办卡的人说可以找银行的人短暂的屏蔽个人征信报告,在银行审核期间无法查到征信上的不良记录,然后就可以办卡成功。

网络上更有很多关于可以代办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广告,也有很多所谓的朋友提出给你帮忙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很多人以为这就跟消交通违章的分一样。实际上都有骗钱的嫌疑。

因此,在征信修复的制度设计时,更要加大对征信市场的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对发生信息泄露,甚至违规倒卖客户数据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从严惩处,形成监管严厉震慑。

同时,要发挥多部门的联动作用,严厉打击以大数据公司、大数据征信名义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查处以信用信息服务、企业征信服务名义招摇撞骗的行为。

还要大力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活动,对现在社会上宣传的那种征信洗白和不良征信记录铲单现象,通过大力宣传让人民群众不要轻信。同时加大力度进行严惩。(麒鉴)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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