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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刑法的空间效力

 法权者 2020-12-29
任何法律都有适用的范围,刑法也不例外,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要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力的问题。空间效力和国家主权是联系在一起的,主权的范围有多大,刑法的空间效力也就有多广。
犯强汉者,虽远必诛
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没有主权概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传统的国家概念是宇宙之国,宇宙最中央谓之中国。自秦始皇建立统一帝国以来,封建帝王一直以天朝上国自居,皇帝自然也就是天下共主。当乾隆皇帝接见英使马嘎尔尼时,倨傲地说:“大皇帝君临万国,恩被四表,无论内陆外夷,均系大皇帝百姓。”当时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大清朝以外的地方都是蛮夷藩属,世界上不可能存在一个和中国平起平坐的国家。在这种世界观念下,刑法在理论上具有普世性,可以适用于普天之下的一切人。这就像西汉元帝时期,陈汤出征攻伐西域,大败郅支单于,将单于一家老小屠杀殆尽,悬首示众,还义正词严地说“犯强汉者,虽远必诛”!
然而当时,在地球的另一端,却诞生了与清朝完全不同的世界观念。1577年,法国人吉恩·布丹出版了《论共和国》,在该书中首次提出主权概念,并把其定义为“国内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随后,被誉为国际法奠基者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也认为主权属于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在这种世界体系之内,除殖民地之外,国与国之间也就是一种主权国家之间平等交往关系。作为主权的一种体现,刑事管辖权自然也就只能在主权的范围内发生作用。
外国人犯法,刑法也能管
在现代刑法中,主权的范围有多大,刑法就能鞭及多广。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刑法,这些刑法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它只能适用于一定的地方一定的人,这也就是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有四个原则: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而管辖权的具体实现,有时又必须依赖于引渡制度。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和保护,并有保留地采普遍管辖原则。看起来比较复杂,其实属地管辖又称领土管辖,它是有关刑法空间效力最基本的原则,在领土范围内,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犯罪,都应适用主权国的刑法。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本法都可以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7年9月,英国公民阿克毛携带4030克海洛因抵达新疆乌鲁木齐,后被乌市中院判处死刑。阿克毛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判决引起英国朝野上下抗议,但最高法院依然核准了死刑。2009年12月29日,阿克毛被注射执行死刑,成为过去50年在中国被处死的唯一欧盟公民。
属地管辖原则,有两个派生性的原理,旗国主义与遍在地主义。
旗国主义,就是登记在中国的船舶或航空器也属于中国领土。一个法国人在越南买了一艘船登记在中国,这艘船开到任何海域都算是中国领土。在这艘轮船上犯罪就相当于在中国领土上犯罪。
遍在地主义,只要行为或结果有任何一项发生在中国都属于在中国犯罪。张三在广西境内朝越南开枪,打死了越南境内的一只金丝猴。行为地在中国,自然可以受到我国刑法管辖。一个越南人在越南打死了中国境内的一只金丝猴,中国刑法也可以对该案进行管辖,毕竟结果地发生在中国。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领土管辖原则面临新的问题,虚拟空间是否属于领土?想象一下,他国黑客在国外利用网络潜入中国某银行系统,盗走大量的金钱,这是否可以适用领土管辖原则。一种有力的观点认为,领土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应当包括虚拟空间,只要这种虚拟空间有任何一个连接点发生在实体的领土之中,比如犯罪人所用的网络设备、服务器在中国、网上作案所侵入的局域网系统、终端设备在中国。[17]关于这个问题,仍未有定论。
国人在外国犯法,刑法也能管
属人管辖是属地管辖原则的补充,它针对在领土以外的本国公民。有一句法谚说“法粘在骨头上”,意思是只要你拥有某国国籍,那么不论你在天涯海角,你的犯罪行为,该国刑法就有管辖权。比如一位中国公民在国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由于害怕当地严厉的刑罚以及对当地司法制度的不信任,逃回国内,后被外国相关部门在国外通缉,对此案件,中国就可追究。
舆论反响极大的江歌案,陈世峰杀害江歌,最后日本法律判其20年有期徒刑。当陈世峰在日本服刑结束,回到中国,我国的司法机关还能不能审判他?当然可以。只是从人道主义考虑,因为他在日本已经受过刑了,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对他免除或减轻处罚。
从实践的角度看,国内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主动调查此类案件,毕竟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但如果国外的司法机关向我国相关机构请求司法协助,中国自然也应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否则根据对等原则,如果你不管别国的事情,到时自己遇到同等问题,也很难指望他国会予以配合。
属人管辖显然会和他国的属地管辖原则有冲突,所以要进行一定的限制,即相对重罪管辖,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下”的犯罪行为,可以不予追究。
强大的国家能够捍卫每个国民的利益
如果外国人在国外侵害了本国或本国国民的利益,本国对此行为也有刑事管辖权,这就是保护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种是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另一种是对国民个体利益的保护,两者都可以看成是主权观念的体现。对于主权的捍卫,不仅要求国家对抽象的国家利益进行保护,更重要的是,应对主权的真正拥有者——国民——的利益加以维护。
但是,传统中国并没有这种主权在民的观念,护国不护民,虽然对于胆敢冒犯帝国天威的异域他邦,屡兴讨伐,“虽远必诛”,但它所维护的只是抽象的帝国声誉,而对身处外邦的小老百姓,不仅不提供庇护,反而认为他们自弃父母之邦,对其生死概不过问,国人很少能够享受强大帝国带来的荣耀。
1740年10月,爪哇巴达维亚(今雅加达)的荷兰殖民者欲将华人迁往锡兰,被拒后屠杀了上万华人,华人的鲜血将河水染红,史称“红河事件”。次年,荷兰人怕清朝报复,特意派人到北京谢罪,结果乾隆皇帝不仅不生气,反而对此大加赞赏,“天朝弃民,不惜背祖宗庐墓,出洋谋利,朝廷概不闻问”“内陆违旨不听召回,甘心久住之辈,在‘天朝’本应正法之人,其在外洋生事被害,孽由自取”。[18]
当时的清朝不可谓不强大,但是如果强大的帝国不尊重每个个体的利益,那这种强大又有什么用处呢?我从来认为,只有捍卫每个国民的利益的国家才是真正强大的。2007年初,5名中国工人在尼日利亚南部的尼日尔河三角洲地区遭到武装分子绑架。此事引起中国政府的极大关注,我国驻尼日利亚大使馆与绑架地点政府部门取得联系,经多方努力,最终使得被绑工人安全获释。获释之后,被解救的工人感言,在劫持期间,他们虽然有过惊恐和失望,但始终坚信国家一定会全力营救他们,营救的成功让他们感到了祖国的强大[19]。
对于境外的本国公民提供必要的保护,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因为这是主权在民观念的必然延伸。既然国家的主人是民众,那么无论他身处何方,国家都有义务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让民众真正为自己的国家感到自豪。
有必要一提的是,保护管辖原则有可能与别国的主权和刑事管辖权发生冲突,因此这种管辖往往要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一方面,必须尊重别国的主权,因此必须是本国和他国法律都认为构成犯罪,才有管辖权。另一方面,只有对重罪才可管辖,轻微的犯罪就可以放他一马,没有必要睚眦必报,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当法定最低刑在“三年以上”的犯罪,才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想一想
美国人在法国拐卖男性去希腊做奴隶,后此美国人到中国旅游,我国能否处理本案?
[17]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18]李长傅:《中国殖民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71页。
[19]《获释中国工人感言:感受到祖国的强大》,中国新闻网,2007年1月20日。
 

(图片与内容无关)
原文载《刑法学讲义》,罗翔主编,云南人民出版社,2020年7月第一版, P38-42.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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