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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制度
2020-12-29 | 阅:  转:  |  分享 
  
“三重一大”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特制定我局

第二条“三重一大”制度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一)重大决策包括:

1.

2.制定和出台涉及全局的制度规定等;

3.关系全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其他重大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包括:

1

2.推荐科级干部后备人选;

3.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惩处意见;

4.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1.

2.其他重要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包括:

5万元的应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包括以下程序:

(一)酝酿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

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前,应由牵头股室负责准备相关资料报局分管领导,需要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的,要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汇总记录,由局分管领导负责在局集体会议上进行通报。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除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讨论干部任用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

2.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全面准确记录在案。决策结果,应立即通知有关股室。集体决策可根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召集有关股室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执行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进行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进行意见反映。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若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四条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事项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不按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执行的;

3.擅自泄露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

(二)责任追究措施

1.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按照组织程序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关党纪政纪处分。

2.属于领导班子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班子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班子集体请求上级对班子成员做出调整。

第五条监督检查

(一)“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分管负责、集体决策,局主要负责人对局“三重一大”事项负总责,局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股室的“三重一大”事项负责,并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各股室及时将决策的执行情况,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依法应保密的除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执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人责任。

(四)提前邀请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同志参加。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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