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 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 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 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 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 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 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 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 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 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 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六、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2020年12月29日印发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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