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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经验法则可用于对客观事实的推定

 余文唐 2020-12-31

案件名称

朱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花生米)案。 [1]

裁判要点

经验法则可用于对客观事实的推定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先后多次以河南省杞县ZS公司的名义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向印度MBM公司订购去壳花生米,并约定由印度MBM公司负责将花生米运至越南海防港。同时,朱某某为偷逃应缴税款,以每吨花生米支付600至700元好处费的方式委托何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将花生米以边民互贸形式运进国内。何某某、张某某在越南海防港收货后先将货物运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边贸区,然后雇佣当地边民采取伪报花生产地以及将货物化整为零申报的方式,将上述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缴税进口的印度产花生米以边民互市贸易的名义免税运至国内,后交由朱某某在国内进行销售。朱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走私进口印度MBM公司花生米5,568吨,总货值48,878,894.26元,共计偷逃海关应缴税款14,639,228.96元。

依照《刑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第52条、第53条和《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64万元。

裁判理由

反观朱某某在庭审中辩称所购花生米大部分未运进国内进行销售的翻供事由,不仅在其侦查阶段的供述中得不到丝毫的印证,而且其所称有退货的说法与供货方代理人李某某的证言以及相关银行交易记录明显矛盾;其辩称5,000多吨中仅有100多吨实现合同目的运进国内进行销售,而事实上其先后20余次与MBM公司签订花生米购销合同,依照一般的商业规律,如果前期合同目的大部分不能实现的话,其显然不可能再继续与MBM公司签署合同。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朱某某从MBM公司购入5,568吨花生米走私入境进行销售的事实。针对其他事项的裁判理由略。

评析与辩点

经验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在观念上属于一种不证自明的公认范畴。司法审判上的经验法则是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的一个必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法官常常根据自身的常识、亲身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所普遍认识与接受的那些公理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方式。” [2] 我们认为,经验法则就是对事物属性及事物之间因果关系的反映,体现了一种事物之间的一般规律、必然联系或常态联系,具有“经验性”和“法则性”。 [3]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运用经验法则进行推定客观事实比较常见,但必须考量以下六个方面:其一,是否为一种常态现象,是否在日常生活或司法实践中反复实践。其二,这种常态现象能否被社会普遍认识、感知和接受。其三,这种经验能否以具体方式还原为具体案情。其四,该经验法则随时可以清楚地用验证的方式加以描述,它既可以关于自然现象,又可以关于社会现象,其范围极其广泛。 [4] 经验法则既可以用来验证,又可以用来证伪,因此,对经过反复验证并随时可以再次验证的经验法则一般来说是可以直接使用的,但也应当允许行为人提出反驳意见,允许其提出相反的证据来验证。其五,经验法则是一种高度盖然性,必须排除例外情形,才能作为定案证据。其六,经验法则还应当得到其他证据的验证,排除合理怀疑。 [5]

违背了经验法则,则不能为一般人所接受。如一起强奸案中,被害人、被告人与其他几个刚认识的朋友一起吃饭,期间被害人如厕,被告人也跟进去了,在厕所内两人站着发生了性关系,然后一起回到饭桌吃饭,第二天被害人告发称自己被强奸。对此案,我们就可以根据人们的一般生活经验法则予以判断:第一,如果女方不配合,男方很难以站立方式完成性行为;第二,性行为完成后,双方一起回来继续吃饭,如果真是强奸则很难想象会这样。 [6]

回到本案,如果是前面的交易对方均未依照合同履行义务的话,正常人是不会继续签订新的合同并履行的,而且前面不是一次两次,朱某某称是20几次均未履行合同,这就违背了正常人都能接受的经验法则、一般交易规律及经济活动中的理性人假设。朱某某除了简单翻供之外,并没有提供什么有力的客观证据来印证其说法,而其翻供之前称对方确已履行合同的多份笔录与供货方代理人李某某的证言以及相关银行交易记录又是吻合的,因此,判决认为前期合同目的大都不能实现的话,后期合同不可能继续签订并履行这一推定完全符合前述关于经验法则的适用条件,因而是妥当的。

考察多省司法实践可知,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多次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如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也即其翻供理由不符合经验法则及逻辑规则,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不符,其庭前供述又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法院一般会选择采信其庭前供述。


[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2] 毕玉谦:“举证责任分配体系之构建”,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3] 参见张云鹏:《刑事推定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0页。

[4] 参见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00页。

[5] 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15~716页。

[6] 参见臧德胜:《法官如何思考:刑事审判思维与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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