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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注册安全法规考试复习内容整理(第一章)

 扬尽黄沙 2021-01-02

2014年注册安全法规考试复习内容整理(第一章)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2011版教材,2011~2013年考试分值为:2~4分。下同)

学习本章的要求: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和内容,判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地位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0~1分·了解

法的概念【法P1】

1.广义的法--统治阶级的利益、强制力保证实施、行为规范的总和。

2.狭义的法--具体(包括成文法、不成文法。)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3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法P2】

法的本质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法P2】

法的效力: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法P3】

法的特征(重点·掌握):【法P3】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2.法是按照特定程序制定的;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的分类(重点·掌握)【法P5】1.按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2.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宪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制定、颁布;地方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布。)3.按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 4.按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5.按法律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法P7】

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1)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2)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3)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4)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5)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6)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法P7】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法P7】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法P8】1.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2.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3.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法P9】“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3.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法P10】

一、法的适用有两层含义:一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另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

二、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法P10】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0~2分·了解

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法P10】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1.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2.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3.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4.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5.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法P12】

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法P12】

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法P14】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2~4分·掌握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法P16】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P17】

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法律地位和效力),可以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法P17】。居于最高层次的是:我国宪法。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令予以公布。

2)法规(1)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规。

3)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2)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制定规章,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

2. 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法P18】

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

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3. 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法P19】

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

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法P21】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法  的  分  类

分 类 标 准

名    称

备    注

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范畴

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

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宪法又称根本法或者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普通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

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从时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如紧急戒严法、战时实施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平时的法律为一般法。从对人的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公民的为一般法。从调整对象看,适用于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一般调整对象的法律为一般法。

按照法的内容分类

综合法和单行法

综合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

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法律体系基本框架(重点·需掌握)

法律分类名称

制定或修订部门

表现形式

备注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令予以公布。

如: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规,报省、自治区人代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洲、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地方性法规的名称通常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的规定、办法、决定等。

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制定规章,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的部门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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