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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着广告的奖状,小学生领回家如何能往墙上贴?

 平湖一柱家教号 2021-01-04

【家教智慧 第721期】

期末放假,带着奖状回家是每个小学生最高兴的事。奖状领回家,不但要看,还要贴在墙上,但是,如果奖状上印着广告,贴在墙上则就显得别扭异常,这种感觉就像一个雪白的馒头趴着一个绿头苍蝇,让人吃也不是,不吃也不是!可是,这样的事居然真的发生了。

据1月24日新京报载,有网友在郓城贴吧爆料小学生奖状印有眼科广告。郓城县教育局基教科工作人员回应称,因奖状数量不够,老师找到12个“广告奖状”补发给学生。

学校给学生发奖状为什么会出现数量不够?学校的奖状上怎么会印有广告?带广告的奖状如何又能被老师“随意找到”?我们都不得而知?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就是奖状上所印的眼科是确有其科,地址和电话都确有其址,确有其号,“货真价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眼科不是公益广告,印在奖状上显然既违法违规,也有违育人之本。

退一步讲,就算广告法不是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的“应知应会”内容,教育部2018年5月颁发的《关于2018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总得学习了吧,其中明确要求“中小学教材中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教学辅助资料的链接网址、二维码等信息”。

再退一步讲,教育部的这个通知也没有学习,2018年9月,山东省菏泽市某小学的“红领巾广告事件”总应晓得了吧(注意,这都是发生在菏泽本市的事呀),而且,教育部办公厅10月随即发出了《关于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要立即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商业广告活动,或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等行为,学校难道对此事也不知道,也没有按要求进行自查吗?

作为学校管理者,国家的广告法不学习,教育部的通知不执行,对曾经被严肃处理的广告事件不以为然,“风声”过后,依然为利益所捕获,我行我素,这样的学校管理者,实在是该下课了!

就算当地教育部门解释是真的,学校和教师谋事不周,奖状真得不够了,可以想办法吗,小学生奖状毕竟不是稀缺品。印有广告的“不雅”奖状,教师如何就能随手发给学生呢?教师真得难道没有一点审美观吗,做事从来不考虑学生的感觉吗?

据悉,奖状上的广告主说,奖状不是他们发给学校的;相关人员解释说,是奖状不够,教师随意找到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商家广告绝不会自己偷偷的溜进学校,自己印到奖状上。在实事面前,商家和学校的解释不过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其背后的利益关系是昭然若揭的!任何的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只能是越抹越黑……

现代社会,广告——合法广告,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无可非议。但学校是一个特殊的地方,国家之所以将其设为广告禁区,是因为中小学生年龄尚小,心智尚不成熟,对美丑、是非的识辨能力尚差;而且,在他们的心中,学校(教育)具有至高无上的“正确性”和“方向性”,因而,学校教育行为中绝不可以掺杂进任何“商业行为”,以免影响他们正确的审美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

为此,每一所学校,要切实提高认识,要站在育人的高度,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头脑中要狠斗“利益”一闪念,不让蝇头小利迷住了眼,拒绝一切不法广告,让一切商业行为从学校走开,确保学校教育的一方净土,确保中小学生心灵的纯洁,健康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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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玉柱,中学高级教师,中国教育新闻网蒲公英评论特约评论员,山东省教育技术装备专家委员会委员。 此为平湖一公众号原创首发作品,转载请务必标注来源,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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