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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用课本打学生实不该,但家长对教师苦苦相逼并不利于孩子成长

 平湖一柱家教号 2021-01-04

【家教智慧 第863期】

近日,五莲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用书本打学生”的教师杨某作出追加处理一事,引发了舆论的一片哗然。

据7月11日大众网报道,4月29日,日照市五莲县二中,两名学生因逃课,遭班主任用课本抽打。事发后5月5日,学校给予涉事教师杨某“停职、道歉检查、取消评优、党内警告、承担诊疗费”5条处理意见。

但事隔两个月后,五莲县教体局又给出追加处罚决定:扣发当事教师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责成五莲二中新学年不再与杨某签订聘用合同,将该教师纳入五莲县信用信息评价系统“黑名单”。

对于重新、从重、“顶格”的追加处罚,五莲县教育主管部门给出的解释是:对于这些决定(第一次处罚)学生家长表示不服,认为教师下手太重,已越过管教学生的底线,应从严处理。五莲县教育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调查后,出于防微杜渐的考虑,依据《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及山东省等相关规定,作出追加处理。

       相对于社会上各种职业来说,教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其工作的对象是正在成长中的孩子,因此,教师不仅要业务精湛,更要品行高尚。一名教师如果师德不过硬,业务再好也没有做教师的资格,为人师表是教师的第一要要义。

但是,教育学生需要方法,需要赏识,也要有惩罚。

学记有云:“大学始教,皮弁祭菜,示敬道也…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夏楚,夏,山榎。楚,荆条。这里就是指当学生犯错时用于罚学生的木条。赏识惩罚都是教育的一种方法,缺一不可。虽然就“人性最深刻的本质”来说,人是希望赞美的,童话大王郑渊洁也说过:“鼓励可以把白痴变成天才”,你若想教育好孩子就“要把孩子往死里夸”。但这只是说,赏识是教育首选的、主要的、重要的方法,但并不是说教育就完全抛弃了批评和惩罚。

孩子毕竟是孩子,成长中的孩子不可能没有缺点,不可能不犯错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犯错是他们的天性”。因此,在对孩子的教育中,批评和惩罚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只是一味地夸奖,甚至对孩子的错误也大加赞赏,那只能害了孩子,使他们变得弱不禁风,难以通过挫折的考验,一旦遇到风吹浪打,便会折戟沉沙。

心理学、教育学理论告诉我们,学生犯错是正常的,犯了错受到应有的惩戒也是正常的,惩戒与尊重学生并不矛盾。因此,当学生犯错时,给予一定的惩戒是必须的。这也就意味着,对教师来说,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教育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孩子“识方圆,懂规矩”,知晓集体规则,遵守社会规范,懂得为自己的错误买单。

6月23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

当然,惩戒(或是惩罚)不是体罚。要让学生“知错”,其惩戒或惩罚就要让学生在心理上或是身体上有一定的“感觉”,比如罚站,如果说罚站20分钟就当算是惩戒,那么罚站一天则就有点过;用戒尺轻打了几下手掌或臀部,让学生产生疼痛感,打完之后,有些红晕,就当算是惩戒,而若是打紫了,打破了,打伤了就是体罚了。

      据报道,五莲二中班主任杨某的体罚学生事件是这样的:年4月29日下午第二节课,该校2016级3班学生李某某、王某某逃课到操场玩耍,班主任杨老师把两个逃课学生叫回后,用课本抽打了他们。当时的报道情况就是这样。据悉,杨老师“平时对学生也十分关心” (据此前的齐鲁晚报报道,杨老师之前教过的一名学生称,记得一次考试,有位同学在考场上晕倒,杨老师拨打120后将这位同学背出考场,等待救护车到来。大家都没想到瘦弱的杨老师,竟然有这么大的力气),此次用课本打学生只是“一时冲动”,如果事实确实如此,我想用书本抽打也不会对两个已是初中的孩子造成多大伤害。

在随后追加处罚的报道中,对事件的叙述变成了这样,“4月29日下午,五莲二中2名初三学生上课迟到,被班主任老师杨某责令到教室门口反省,后两人离开到操场,被老师杨某发现后叫回。在教学楼楼道内,让学生蹲在地上,用课本抽打、脚踢等实施体罚、批评教育十多分钟。之后,学生李某家长到校发现孩子脸部、颈部、腿部等多处红肿,随即报警。辖区派出所迅速出警,依法调查,开展相关工作。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教师实施体罚学生的行为,应由教育部门处理分。

在这里,“逃课”变成了“迟到”; 用“课本抽打”增加了“脚踢”等体罚,家长到校发现孩子“脸部、颈部、腿部等多处红肿”,也就是说,学生犯错情节减轻了,教师体罚情节变重了,而就算体罚加重,家长也仅发现孩子“脸部、颈部、腿部等多处红肿”,并没有听到报道中再有什么“严重后果”,换言之,从事件发生到追加处罚,时间过去两个多月了,孩子身体健康安否?如果安,为什么还要对老师不依不饶呢?

会说者不如会听者,后面虽然加重了对教师体罚学生严重程度的描述,但这里也透露出两个细节,一是孩子迟到了,被教师罚站,两个孩子不但不接受罚站,反而又跑到操场上去玩了,如此顽劣孩子,不教育怎么行呢?而就算家长报警到了派出所,经调查,也仅是教师体罚学生并没有达到“刑事”的程度,可见,孩子被打并没有那么严重。

哪个家长不爱孩子?护犊之情,人皆有之。家长见到自己的孩子被打,心情当然激动,情绪当然难以平复,不依不饶也在情理之中。但是教体局和教师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也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吗?作为教师的父母官,教体局当然不能罔顾事实,一味袒护护教师,但却同样也不能因为家长不依不绕、情绪难平,就罔顾事实,而加重对教师的处罚——不再续聘还不罢休,还要纳入信用信息评价系统“黑名单”,如此做法,不仅会使涉事教师含冤,更会寒了所有教师的心,让教师“引以为戒”“防微杜渐”,再也不敢轻举戒尺,放弃惩戒这一教育应有的手段,而由此引发的后果,实在令人难以想象……今后无论学生再任性所为,教师都会做那个“杨不管”( 2008年,6月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有两名学生在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地理授课教师杨某站在讲台上充当“看客”,没有加以制止,后来也没有送被打学生前往医院。杨老师因此被网友称为“杨不管”);而做“杨不管”就行了吗?非也,“杨不管”也因“不管”受到了停职除分。

管不行,不管也不行,如此情况下,教师两难于管与不管的夹缝之中,这个职业还有人愿意做吗?

下面再说一下五莲县教体局,他们对涉事教师追加处罚和加重处罚是否有确有依据,是否合适?是否存在权利的任性?五莲县教育部门给出的后续解释都是含糊其词:“此校不聘,并未限制其他学校聘用”,“信用并未全国联网,不影响教师坐高铁等”,滑稽啊!

实际上,按照国家机构改革的相关要求,地方行政机关都有各自的“权力清单”,应秉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宗旨,依法行使权力。在此背景下,对于已经违反相关规定的教师,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体罚学生是事实,但是处罚当事教师的决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裁量,而不是为了“平息家长情绪”而就可以任性。

国有国法,行有行规。教师体罚学生实不该,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说对一个“平时对学生也十分关心”,此次“只是一时冲动”而犯错的教师,就算是对一个经常“惩戒”过度的教师,对其的处理和处罚也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法规为准绳,而不能为了“平息家长情绪”,就可随意对教师进行拿捏。

当下,教师本就是弱势群体,虽然国家赋予了对学生的惩戒权,但在众多的“惩戒不当”引发的纠纷中,教师都是犯错方、被处理对象,因而,不少教师对戒尺能否举起都心存余悸。现在,如果任由为“平息家长情绪”对教师处理就无“下线”的五莲现象泛滥,以后,教师不仅不敢再举戒尺,恐怕连言语批评也敢用了!

而“占理”的家长,对教师苦苦相逼,非打了人家的饭碗不可,非让人家“臭名于天下”而后快,如此“得理不饶人”,确实“出了口气”,情绪得以平复,但以后呢?对自己的孩子又有什么好处,又有何影响呢?不得而知,难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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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玉柱,中学高级教师,中国教育新闻网蒲公英评论特约评论员,山东省教育技术装备专家委员会委员。 此为平湖一公众号原创首发作品,转载请务必标注来源,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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